- +1
进口公司用“卡罗娜”报关,侵犯“科罗娜”商标权被判赔十万
8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召开全省知识产权保护要情通报会,会上公布的一起商标侵权案,明晰了在进口商品上贴加中文标签的规则——在商品入境报关时,音译中文标签不能随意贴加,这一过程同样会涉及商标侵权。
该案中,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持有“科罗娜”“Coronita Extra加图形”商标,于2018年向浙江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厦门古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称被告于当年6月28日向杭州海关下属温州海关申报进口啤酒50400瓶,该批啤酒瓶身上均使用了“Coronita Extra及图形”等商标,并在报关单和中文标签样张上使用了“卡罗娜”字样,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古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合计820万元。
原被告双方卖的都是墨西哥“CORONITA”品牌啤酒。
宁波中院审理认为,被告的平行进口行为未侵害涉案商标权;被告在报关、检验检疫材料中使用“卡罗娜”作为产品名称和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影响了权利人的商标使用策略,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
2019年12月,宁波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古龙公司立即停止其在进口啤酒的报关、检验检疫材料中使用“卡罗娜”标识,并赔偿原告百威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0万元。
古龙公司、百威公司均不服上诉。今年6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高院审理认为,百威公司在我国境内销售啤酒时,将中文“科罗娜”与英文“Coronita Extra及图形”商标同时长期使用,使“科罗娜”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英文“Coronita Extra及图形”商标建立起紧密的对应关系。现古龙公司在标有英文“Coronita Extra及图形”标识的涉案啤酒上使用了“卡罗娜”标识,破坏了“科罗娜”商标与英文“Coronita Extra及图形”商标之间的对应性,削弱了涉案“科罗娜”商标的来源识别作用,构成商标侵权。
“这个案例的启示在于,二审法院认定进口商在平行进口的商品上加贴自行音译的与权利人在境内注册并使用的音译中文商标不一致的中文标识,会破坏权利人中文商标与其英文商标之间的对应性,损害中文商标的来源识别作用,构成商标侵权。案件明晰了在进口商品上贴加中文标签的规则,为跨境贸易发展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浙江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