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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仝卓事件为何典型?如何从政务处分法角度理解该案?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0-08-19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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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8月19日消息,“临汾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仝天峰,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伙同他人伪造仝卓应届生和党员身份,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近日,有网友发现,“仝卓伪造应届生身份参加高考”一事,被作为政务处分典型案例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读本》一书中。

根据该案例,“仝卓伪造应届生身份参加高考”案件通报中,4人的审查调查结果中出现了政务处分,分别是:临汾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仝天峰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临汾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晋平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临汾市尧都区政协副主席朱云龙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临汾市尧都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赵国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仝卓案件为何被收录进政务处分法学习读本中?如何从政务处分法的角度理解该案?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

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之前,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有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后,成为政务处分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法注重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协调衔接,有利于推进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

依据监察法的规定,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根据监察法确立的政务处分种类,政务处分法规定了6种政务处分和政务处分期间。6种政务处分分别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该规定与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了一致。

具体到仝卓案中,仝天峰、李晋平、赵国华,均受到政务撤职处分。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这与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一致的。这意味着,仝天峰等人的职务、职级、级别要按照规定降低,受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其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工资档次、职务、职级和级别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职级、原级别等。

本案中,朱云龙在担任临汾市第二中学校长期间,受仝卓继父仝天峰请托,安排该校教务处工作人员违规为仝卓办理了入学手续。朱云龙工作单位临汾市第二中学的性质为公办教育单位,其作为校长,属于法律规定的监察对象。朱云龙利用职权违规为仝卓进行入学操作,属于公职人员实施违反政务处分法的违法行为。其受到记大过处分,意味着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受处分期间为十八个月。朱云龙非中共党员,因此未受到党纪处分。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该法的溯及力,即“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违法行为是在《政务处分法》施行前实施的,应适用当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只有当政务处分法不认为该行为是违法或处理较轻的情况下,才适用政务处分法。如果违法行为是在《政务处分法》施行后实施的,则应当直接适用《政务处分法》进行处理。由于仝卓以伪造应届生身份参加高考等问题发生在2012年至2013年,因此在界定相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实体法依据上,应当首先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

(原标题《仝卓事件为什么典型?从政务处分法的角度来说说》)

    责任编辑: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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