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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泉 张元琦:基层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文末有彩蛋~)

2020-08-17 07: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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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郑海泉 张元琦 上海市法学会

文末有彩蛋

郑海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张元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

优化营商环境,是顺应国内外经济发展对营商环境要求日趋严格形势的应激反应,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吸引投资、筑牢投资者信心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一项重大举措。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美,自然被党和人民赋予了的法治建设任务和工作使命。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为工作着力点,做优化营商环境的推动者、地方经济建设的护航者。笔者在阐释营商环境概念与基本特征的基础上,探讨检察职能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的内在逻辑与关联,并结合当前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为检察机关创新服务举措、增强服务力度提供方向。

关键词:营商环境 检察机关 内在逻辑 交易成本 法治化路径

"营商环境"这一概念进入国人视野并逐渐被认知,多归功于世界银行自2003年开始发布的年度《营商环境报告》。世界银行通过对全球100多个经济体的"企业在申请开设、生产经营、贸易活动、纳税、关闭及执行合约等方面遵循政策法规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的总和"进行综合评价与排名,为各个国家和地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较为客观的对比、借鉴和参考。鉴于世界银行评价营商环境的各项指标与因素能够比较客观且全面的反映评价对象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营商环境总体水平,因而被评价对象在报告中的综合排名往往成为投资者选定投资对象的重要参照点。而世界银行2017年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在190个被评价的经济体中,营商便利度排名第78名,开办企业排名第127名,保护少数投资者排名第123名,纳税排名第131名。这显然与我国系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的国际地位不匹配。因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成为我国在深化改革、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难点与突破点。直到世界银行发布最新一期的《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在世界银行选取的全球19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46位,处于中等偏上的地位,较以往有很大提升,但是与美国、新加坡、日本、中国香港等其他国家华人地区仍存在较大差距,同时表明我国营商环境总体水平仍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

一、优化营商环境的概述

(一)营商环境的概念

"优化营商环境"在正式场合多次被提起,并不断上升为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重点工作内容,且随着时间段推移以及国内外形势的变化,被赋予越来越多的意义、越来越严格的要求,尤其"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论断,更是明确了司机机关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要参与主体,将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营商环境"的内涵应当如何界定,或者其包含哪些评价要素,仍是值得探讨的问题。"营商环境"原则上属于经济学概念,从经济学角度出发,结合世界银行选定的评价标准,营商环境是指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等10个领域中的因素相互作用,并将所需的时间、成本以及服务质量综合计算,形成影响企业开展商事活动的外部要素与动态有机系统。

经济学界对之概念的界定自然比笔者总结来的更为精确,但是笔者更多的是想从法治化角度探讨营商环境的内涵,主要结合营商环境各要素在法律概念中的具化表现以及营商环境对法治化的要求进行理解。营商环境要素中,围绕企业生命周期的∶从企业的创立、运营、交易及最终可能的破产,构建涵盖十个领域的指标体系分析各国营商便利程度。企业产生的流程中包括了四个领域∶申办企业、施工许可、电力供应及产权登记;企业运营过程包含五个领域∶信贷获得、少数投资者保护、缴税、跨境贸易与合同执行;营商环境最后领域是可能的最坏结果破产清算。这些要素都对一国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性、开放性、包容性以及执行性有极高要求,若具象于检察职能,主要表现为:一是严厉打击企业在创立或运营中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经济类、金融类涉众型犯罪,同时亦把握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之间的界限,遵守宽严相济与实事求是原则;二是严厉打击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侵犯公民信息犯罪,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实施的新类型犯罪,营造良好的企业经营环境;三是针对司法执行难、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对于明显超标的执行和查封、消极执行、违法拍卖、错误分配财产、变相变更裁判结果等问题,以推动执行规范化等。综合来说,良好的营商环境仿佛磁石,能够产生巨大的磁石效应,能够增强国家"吸引投资"与"引进技术"的核心竞争力;同时,营商环境也是区域聚集资金和技术的基石,改善营商环境,其中重要目的在于降低交易成本、减少阻力,使企业经营活动在充分润滑的环境中运转,提高经营效率。而营商环境本身对一国法治化程度具有较高要求,因为无论从企业开办还是到企业注销的法律流程,无不涉及法律行为,在法治化的环境中,各环节畅通无阻、交易成本急速降低。由此可知,法治化营商环境能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二)营商环境的特征

营商环境作为评价一国经济发展动力的重要核心要素,具有区别于其他评价标准的特征,准确把握其特征对于寻找优化点、提升点具有重要意义。

1.营商环境属于特殊的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是与私人产品相对应的概念。根据乔治·恩德勒关于公共产品的界定规则,当某种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时,即可认定为公共产品。非排他性是指公共产品在收益上不具有排他性,由公共产品产生的收益,任何个人、组织都不对之享有排他性的占有权,它属于特定区域内国民共同所有;非竞争性是指特定区域内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共同同时消费或使用公共产品,使用主体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和利益冲突。对于营商环境而言,它系属于某一特定区域通过投资公共资源营造的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以及吸引投资的境况以及条件,特定区域内的商事主体从事商业活动和商业行为时,可以与其他商事主体在同一时期内共同使用和消费营商环境而无需征得其他商事主体的同意,同时对于营商环境本身以及其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附加收益或者形成的衍生利益,任何商事主体不得对之排他性的占有,否则会产生不当竞争或者垄断行为,有悖公平竞争原则。

2.营商环境是系统性要素集合

从宏观角度来看,营商环境系由营商环境供给者在综合自然资源、基础设施以及生态环境等硬环境的基础上,通过不断提升、优化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法律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等的途径,不断满足营商环境需求者(市场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多元化市场需求。总而言之,营商环境是由参与者、要素以及目标价值多个子系统相互作用、相互联系而形成的总和。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以及现代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营商环境的参与者除了作为供给者的政府和作为需求者的市场主体外,还包括其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公共组织,甚至在笔者看来,市场主体现今也不单单只是营商环境的需求者,在一定意义上,市场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并由此产生的联动效应以及衍生价值会对构建优质营商环境形成倒逼机制,进而产生反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样,全球范围内的产业转移以及产业升级也促使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中各要素的需求呈现出异质化、多元化以及进阶化,不再单纯依托有限的物质资源或者硬条件,更多的是追求政治开明化、经济开放性、文化包容性以及法治现代化等,推动营商环境中各要素朝着更为优质化方向发展。

(三)优化营商环境与发挥检察职能的内在逻辑

1.职责所在:检察公共服务职能的内在要求

对一般公众而言,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就是追诉犯罪,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职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检察机关具有服从和服务大局的职责与使命,这是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而营商环境是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打造优质营高环境,自然是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检察机关依托检察职能,依法依规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严格杜绝权利的滥用,维护法律的正常运行,确保企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可以有效降低投资者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交易过程中的可预测可能性,可以培养吸引投资者优势与核心竞争力,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经进入新阶段,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意味着,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国民对经济发展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这需要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检察职能,在探索检察制度创新,深化检察体制改革,提高检察服务质量与水平的基础上,应不断以国家大局和重点战略为工作方向,确保检察服务职能取得实效。

2.不可或缺:发挥检察职能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

优化营商环境的本质在于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商事行为的可预测可能性。交易成本属于制度费用的一部分,其中法律制度对交易成本影响重大。实践证明,制度优良且法治现代化程度高的国家,其交易成本占GDP的比例会更低,更有利于企业发展。同时,法治化营商环境可以减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不确定性"风险,增强对商事行为的可预测可能性。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往往会避开不确定因素风险,降低投资风险。尤其在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下,商事主体的违约以及犯罪成本明确且代价大,商事主体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相比较而言,其在可以预测行为后果的情形下,会选择确定性强且交易成本较低的市场行为,以规避风险。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充分发挥职能,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严厉打击各类侵犯市场主体权益的犯罪,可以明确市场主体违法犯罪的成本,确切知晓可为与不可为之间的界限,符合国民预测可能性,也是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

3.本质要求:需求与供给

营商环境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需要在需求与供给中寻找平衡。在以市场为主导的经济体制运行模式下,除了经济关系外,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以及各类政治因素早已被自然的嵌入到市场经济体制中,并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在坚持联系的发展观的背景下,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之间不可分割,相互作用。正如营商环境作为一个系统性概念,涵盖多方面因素。因此,当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后,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对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越来越大,随之带来的是市场经济主体以及社会公众对优质营商环境的需求越来越来强烈。在平衡优质营商环境需求与供给关系中,当需求变得日益强烈时,且这种需求更多的表现为对质量的追求,那么供给者需要及时调整策略,从多角度发出完善营商环境的各项因素。因此,除了政府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外,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也需要从法治角度,发挥检察职能,打造优质营商环境,满足市场主体的需求。

二、当前检察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中遇到的问题

(一)在罪与非罪把握上存在难度

检察机关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作质效,关键在于找准检察工作与优化营商环境的联结点、切入点与着力点。在对营商环境进行概念解读时不难发现,营商环境在法律上多涉及行政法以及民商事法律层面,很多关系的调整都能够通过行政法律以及民商事法律得到解决,它们都能够起到一定的过滤作用。另外,影响营商环境评价的要素更多的表现为民商事合同执行、交易主体间的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程度等,尚未涉及刑法犯罪层面。严格来说,检察机关的职能属性与营商环境的综合性发展要求存在一定的矛盾,使得检察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面临瓶颈。

同时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要严格注重把握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尤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主体,不可越权办案,更不可插手经济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以互联网、知识经济、高新技术为代表的新经济迅速发展。新经济模式带动产能转型、改造升级传统动能,其创新性和复杂性有别于传统的经济模式。检察机关在处理因新经济模式产生的案件时常常会遭遇法律空白,如何把握罪与非罪存在一定困难。例如,物流快递行业常会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高新技术,推行与传统快递模式不同的经营模式,并在全国范围内招募加盟商,究竞此类模式是否具有可行性,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利用此模式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直接关系到犯罪成立与否以及成立何种犯罪。因此,检察机关如何在依法整治破坏市场秩序、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的同时,能够鼓励民营企业探索创新发展,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诚信有序的法治营商环境,是当前需要亟待破解的难题。同时,此类案件往往波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在把握罪与非罪,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过程中,如何做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三者有机统一,也是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案件类型单一且影响力有限

当前检察机关把发挥职能作用、分析研判服务营商环境的着力点与切入点放在涉企普通刑事案件、金融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上。但涉企刑事案件相较于涉企民商事案件较少。结合2019年1月1日至7月上海市某区检察机关办理涉企刑事案件的总体情况来看,办理金融类案件20件,其中涉众金融犯罪案件4件。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10件。在涉企普通刑事案件中,企业作为犯罪嫌疑单位的案件数量为0件,但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为主要犯罪类型,其中涉及在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技术骨干等关键职务实施上述犯罪的,起诉案件数量29件,其中不诉案件数量为0件;逮捕案件数量22件25人,其中不捕人数4人。在开展涉企未进入检察环节终结诉讼工作中,办理涉企案件1件,系企业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开展涉企案件立案、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办理涉企案件数量共9件。办理涉企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0件。办理涉企案件中,涉及帮助追赃挽损的案件数量为3件。在涉企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工作中,办理涉民事的虚假诉讼案件2件,食品药品类案件9件,生态环境类案件6件。

以营商环境涉及的刑事案件类型为分析样本发现,此类案件类型主要表现为刑法第三章中常见罪名,如金融类犯罪、知识产权类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这表明此类案件类型具有阻碍营商环境发展的共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检察机关在发挥作用,打击阻碍营商环境发展的犯罪时存在工作的片面性和单一性,工作内容较为局限,缺乏对涉营商环境刑事案件的全面认识。同时,检察机关对于对营商环境具有间接或者辅助影响的案件类型,工作力度不够。正如影响社会安定秩序的涉黑涉恶案件、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食品药品类案件、影响投资质量的生态环境类案件以及维护企业产权等法律监督案件,都是影响营商环境的重要评价要素,都可以成为优化营高环境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都应当成为检察机关在工作职责范围的重点内容和重要途径。因此,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遵循刑法谦抑原则的基础上,丰富工作内容、放大工作细节、扩张工作影响,也是检察机关寻找下一步工作方向时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存在局限、主观能动性不强

服务营商环境属于检察机关服务大局谋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但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往往认识不到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大局意识、战略意识与发展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认为与检察机关工作关联性不大

当前,很多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认为其主要职责与本职工作就是追诉犯罪,而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属于行政机关的政绩考核内容,与其自身办案工作并无直接关联,甚至认为二者相去甚远。这是对检察机关职能的错误解读。

2.检察职能的重大调整导致信心不足

随着检察机关反贪反渎职能以及人员的转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普遍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主体的开展法律监督的"利剑"被剥夺,因而丧失法律监督的信心,甚至认为检察机关被边缘化,除了检察办案和追诉犯罪,其他职能已被剥夺,即使要担负这项使命也会认为当前的检察机关缺乏相应的监督依据和监督方式。

3.缺乏联系发展眼光

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本身涉及到诸多方面,同时与之相关的工作方式方法也多样,虽然围绕营商环境的很多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效本身可以通过办案得以实现,但是很多工作往往需要在办案的基础上加以延伸,才能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更好的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但是,现在很多的检察工作人员眼光却仅局限于办案,对于涉企案件的敏感度不够,对于特殊案件的经验总结意识不强,当然这种敏感度和意识的欠缺与办案压力大也有一定的关系,总体来说,部分检察工作人员的大局观有待进一步加强。

4.相应知讯储备不够

很多检察工作人员主动学习以及接受新事物的意识不强,他们热衷于钻研刑事法律政策以及检察理论研究,但是缺少对民商事、知识产权法或者经济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学习,尤其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以案件类型为职能部门划分标准,导致很多办案人员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时往往捉襟见肘,增加了案件办理的难度。

(四)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

1.联动协作机制不够健全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发展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工作,需要依托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从当前来看,检察机关虽与工商联、公安、法院、相关企业以及行业协会之间形成了一定的联系沟通机制,但是在常态化、深层次化上还存在不足,相关工作举措尚在探索与试验阶段,对于具体联动协调方式、协作内容以及相关间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未能为各类经济主体尤其是企业的市场活动提供助益。

2.相关办案机制有待加强

一方面在办案过程中尚未充分考虑办案行为可能对企业家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对如何以最小干预实现刑事司法的目的和效果需要准确把握。比如,对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机尚需要预判,对处于关键岗位、可能影响到企业正常经营的涉案企业家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还需要充分考量各方面因素。再比如,对企业家的涉案财物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手段较为简陋和粗疏,要思考如何通过非强制性措施达到保障诉讼目的,如何加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甄别审查工作确保合法财产不受牵连等。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推进案件程序繁简分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公益诉讼等工作中,仍然面临很多困难,尤其影响营商环境的刑事案件本身具有一定特殊性和专业性,如何在考虑这类案件特殊性的基础上既能够惩罚犯罪、又能够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既能够兼顾公平,实现各方主体的权益平等保护,又能够提高办案效率,检察机关需要作出进一步探索。

3.线索收集机制尚未建立

营商环境本身涉及面广,对于可能涉及到检察工作的相关线索十分重要,他们往往构成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工作的源头和具体方向。但是,在检察机关开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工作,都存在忽视线索收集的通病,未建立较为完善的涉营商环境案件的线索收集机制。主要表现在:未在基础设施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建立专门的线索收集窗口,畅通相关主体的司法诉求以及线索提供渠道法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另外,针对收集到的线索缺乏分类管理、登记备案、督促跟踪以及不在管辖范围内的对外移送机制,使得线索处理结果迟延、线索成案率较低,难以形成"大气候"。

4.分析研判机制尚不完善

目前,检察系统对营商环境中的典型问题、难点问题缺乏分析研判的意识和能力,忽视对相关工作经验的交流与总结,导致在检察工作的实践中因缺少总结创新能力,尤其缺少对涉及营商环境案件的发案类型、常发原因、发案地区的梳理与总结,缺少对典型案(事)例的总结、汇编与宣传,难以在个案中发现彼此间的共性问题,没有形成"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工作信心与工作机制。

三、机制构建

(一)准确把握涉民营经济类刑民交叉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

1.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宽缓化处理

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视涉及营商环境的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要将犯罪行为的共性和服务保障营商工作的特殊性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摸索在该领域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有效政策。要对科技创新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区别对待,对阻碍创新、破坏创新成果的行为坚决打击,对创新过程中具有积极意义的探索性活动要强调包容和谦抑,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缓的一面。

2.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要注意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等。对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于正在办理的产权类刑事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避免客观归罪。

3.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

在注重司法办案的同时,更需要关注案件所折射出的社会关系和反映的问题,使办案效果从点到面、从面到社会,实现网格化的办案效果,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在民营经济领域中,司法活动要体现出鼓励创新、保护创新、规范创新的价值引领作用,就要在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的同时,更加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帮助企业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创新收益。

(二)探索影响营商环境案件的新类型

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在结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可能影响营商环境的案件类型,扩大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工作范围,丰富工作内容,以新方式、新手段、新理念引导检察机关服务营商环境工作新发展,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

1.刑事案件领域

一是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注重平衡犯罪主体与被害主体之间的权益平衡,尤其在追究犯罪过程中,分清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要注重积极追赃挽损,保障企业和个人的财产安全,减少损失。

二是加大对重点领域的专项检察监督工作,扩大工作影响力以及工作质效。尤其将工作重点放在涉黑涉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营商环境的暴力性犯罪上,这类犯罪一方面严重危及企业以及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又属于"顽疾固症",影响范围广、根除难度大,诸如涉黑恶势力强揽工程、恶意竞争、商业垄断等,需要检察机关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甚至还要"久久为功",避免涉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三是强化各项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加强立案监督,重点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妨害民营经济发展、企业平等保护的问题。加强侦查监督,坚决纠正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侦查违法行为,对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的民营企业的投资者、生产者、经营者等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加强审判监督,重点涉民营企业类案件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等方面存在的错误或瑕疵。加强刑事执行监督,重点监督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的违法情形,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2.民事行政领域方面

要加大对影响营商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重大食品药品监督案件的监督力度,加强对行政及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的探索,如依法监督行政机关未依法公开的地方政府行政失信行为、地方保护行为、行政机关懈怠失职行为等。充分做强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积极探索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类型以及案件线索收集机制,针对污染生态资源环境、侵害群体性消费者权益以及其他新型公益诉讼类案件,从新角度为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供检察支持。加强民事行政执行监督,重点纠正因违法或不当执行,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案件。强化对涉民企虚假诉讼的监督,针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以物抵债等方式损害民营企业产权的案件加大审查力度,督促法院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行为。加强对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等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侵害。同时,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时,要注重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开设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提供专窗以及奖励机制,激发群众积极性;要注重诉前程序即检察建议的功能作用,发挥诉前监督效果;要围绕监督新形势,注重后续跟踪监督效果

(三)强化检察服务意识,严格落实责任

1.充分认识检察机关主动服务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

营商环境作为系统性要素实现全面发展,需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依法依规束缚权利,杜绝滥用权力,维护法律的正常运行,保护企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从而创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因此,检察工作人员需要认识到检察机关主动融入服务大局中的重要意义,改变狭隘的、片面的观点,全面认识检察机关的职能属性,积极主动作为,把司法办案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有机结合起来,发现与提高案件办理的"附加价值",真正实现检察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注重发展激发信心

虽然检察机关反贪反渎职能与人员转隶,丧失了一部分法律监督职权,但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未变。同时,在不断更新检察理念的背景下,通过实行捕诉一体化,整合检察机关相关职能,可以有效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以全新面貌、全新姿态投入到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大局中。再加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调整,增设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形成了新的工作格局,可以有效形成双赢多赢共赢的局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上述一系列举措,重装上阵,激发信心,明确工作思路,强化新的理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作坚定的国家和地区建设守护者。

3.借力借脑争取支持

服务保障营商营商环境涉及的知识面广,同时涉及到案件具有专业化、特殊化和复杂化。因而,一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不断更新自身的知识储备,除了钻研刑事法律政策外,还需要加强民商事、知识产权法或者经济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学习,加强对金融、经济等其他非法律知识的学习,拓宽知识面,夯实在繁杂案件中迅速锁定证据、提取证据解读证据的能力,真正做到相关知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二是检察机关要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实现专案专办、特案特办、快案快办,提供案件办理的高效化、专业化。同时要主动引入人才,借助外脑,通过建立专家库为办案提供智力支持;通过专业培训与指导,加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专业化与精英化,确保检察机关永葆活力,能够与现实司法需求实现同频共振。

(四)完善相应工作机制

1.健全联动协调机制

联动协调机制有助于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效率。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一方面要加强与司法系统内各机关之间的联系,确保涉及营商环境的案件能够实现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线索移送,并且在证据把握标准和诉讼程序上能够及时沟通研判,实现侦查、起诉、审判程序质之间的衔接,避免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等情形;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以及企业之间的联动,通过建立工作例会、案件商讨、调研走访等形式,形成常态化联络机制,听取企业的司法需求,同时就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息息相关的案件的相关专业问题、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论证与研讨,提前化解矛盾、规避风险。探索检察办案与党参互动沟通新模式,尤其在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有损企业声誉以及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有在重大影响的强制措施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与建议,在控辩双方中建立沟通桥梁,形成公开、透明、高效的司法沟通反馈机制。

2.完善相关办案机制

一是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探索建立覆盖刑事诉讼全流程、全方位、多层次的新型刑事诉讼监督机制,深化运用调查核实权,明确调查核实权的具体手段与证明标准,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以及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运用监督手段纠正刑事程序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当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二是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在依法打击经济犯罪中注意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在认罪认罪从宽制度实际运用中切实推动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在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积极赔偿以及挽回损失的基础上,争取被害人(单位)的刑事谅解,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对于社会大众高度关注或者影响范围广的案件,在及时发布案件审查信息与注重涉案企业商业名誉保护中寻求平衡,慎重发布涉企案件的新闻信息,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回应社会舆情,最大限度维护涉案企业商业名誉,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负面影响。

3.其他相关机制的完善

完善线索集中管理制度,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立专门的涉企业案件或者服务营商环境检察专窗,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确立相关案件线索集中管理机制。主要表现在∶

一是线索统一收集以及流转机制,对于社会群众的提供的涉营商环境案件线索,及时做好登记与收录工作,对于属于检察机关职能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转办业务部门,对于其他司法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及时将线索移送并答复线索提供者;

二是线索移交与转送机制,在加强与公安、法院、工商联等其他机关联系的基础上,畅通案件线索移送渠道,并做好督促跟踪工作,对于怠于履行职责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开展法律监督,提高工作质效;

三是线索研判分析机制,对于收集到的案件线索加强分析研判,提前掌握案件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集中研讨案件线索真实性以及成案率,切实提高案件线索利用率,避免制造"乌龙案"。

强化分析研判机制,一是要加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者宣传意义的典型案事例的研判、总结与宜传,按照案件类型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强化指导与宣传作用;

二是,对于多发性、特殊性、重大疑难性案例形成向上级及时汇报的机制,很多案例具有大范围的指导意义,通过加强与上级院的沟通,形成普遍层面上的工作机制,能够在更广范围内形成"蝴蝶效应"以及社会效果;

三是形成专案专办、特案特办、快案快办的办案方式。如对于常见的职务侵占、骗取贷款类案件,在办结案件后,加强对发案类型、常发原因、发案地区的梳理与总结,通过提前适时介入,强化对案件证据收集、提取、固定与研判的能力等。

微博抽奖

2020年8月7日—8月14日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博开展了抽奖活动,奖品为:《

<民法典>适用与司法实务》6本。现将经平台审核通过的获奖名单(微博ID)公布如下:

接下来我们将赠书10本,快来试试手气:《民法典与日常生活》编者签名本。

《民法典》1260个条文读不完?73个鲜活案例、45个热点焦点问题帮你解读!《民法典与日常生活》针对民众的实际需求,由民法专家学者对《民法典》进行通俗化解读。选取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73个鲜活案例和45个热点焦点问题,通过生活化、趣味性的语言分析和解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帮助大众更方便地了解民法知识。

该书入选2020年7月中国好书榜单,是2020年上海书展的优选书目之一,通过阅读该书,读者既可静态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又可透视这些制度的司法运作过程,点面结合、动静相宜,为满足读者了解民法典的基本知识构筑了“方便法门”。请各位读者朋友关注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博,参与本次微博抽奖赠书活动,#微博学法律#,#分享有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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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0卷(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文集)。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胡 鹏 王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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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郑海泉 张元琦:基层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文末有彩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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