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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保安与学生起冲突,校方应持保护学生的态度
学校保安与学生发生冲突,并且学生出现了一定的“状态”。校方应当持什么态度呢?近日,江苏沭阳某中学初一学生朱明毅出校门时与保安发生冲突,事后精神状态异常,医院诊断后认为该学生患上了抑郁症及应激性精神障碍。
虽然这事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但是学校一开始在对待这个事情上的态度是不正确的。
先是校方以保安不属于在编人员为由,一直没有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保安与学生发生冲突,学校是负有主体责任的。但是,学校却以保安不在编为理由,不予积极处理。根据相关劳动法规,不管劳动者是否在编,只要是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员工在劳动时间内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这个学校聘用了保安,就应当“管住”保安。学校怎能用一句“不在编”来推卸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是为保安辩护,称“处理方式‘有些过烈’,但行为本身并无不妥”。果真是“无妥”?学生家长浦女士在一段监控视频看到了双方发生争执的画面,“两名保安将孩子(朱明毅)按在地上,一个勒住脖子,一个摁住双腿,孩子被控制在地上动弹不得”。在附近开店的目击者也作证“孩子和保安吵了几句,后来就被几个保安按在地上。”这样的“过烈”,学校怎能轻飘飘地认为“并无不妥”?
三是无端猜测,“校长称,朱明毅同学之前曾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在校期间其精神状况一直‘不太稳定’”。但据悉,朱明毅在校曾获得学校“全优生”、“进步标兵”等荣誉。朱明毅初一第一学期班主任也称,在他执教期间,朱明毅表现正常,他没有感觉朱同学有明显的“精神问题”。为什么学校却毫无根据地扯出与“争执”这事无关的“影子”?
学校上述三个态度的答案只有一个,就是学校没有持保护学生的态度来对待和处理这件事。我们有保护青少年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我们的学校教育应是在保护学生的权益、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根本原则下,确保他们成长为社会有用人才。离开了“保护学生”这一根本要求,学校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学校,校长就不是一个称职的校长。
学校,学校教职员工,尤其是学校领导,首先要对每一个学生有爱护之情,生保护之力。这也是学校的一个立场问题。学生即使有这样那样的不当,或者是缺点错误,学校也应当是从保护学生的立场出发,满腔热情地予以关心、教育和帮助,或者挽救。
何况,沭阳这个中学发生的保安与学生“争执”,保安确实存在不当之处。面对这样的事情,学校领导理应第一时间关心学生是否受到身体和精神伤害。如果学校持这样的保护学生态度,既可以宽慰当事人学生,争取学生家长和社会人们的谅解,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动在校广大学生“爱校尊师”的情感。
由此可见,学校保护学生,是一种态度,更是一种育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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