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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主打湘菜系的“河底捞”与“海底捞”不属近似商标侵权

2020-08-14 10: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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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是火锅界的龙头,想要与之发生联想却也不在少数,也因此被诉商标近似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此前判决驳回“海底捞”诉“河底捞”商标侵权,给大家更新了近似商标侵权的认知。

“海底捞”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以经营川味火锅为主、融汇各地火锅特色为一体的大型跨省直营餐饮品牌火锅店,全称是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海底捞”在我国北京、上海、沈阳、天津、武汉、石家庄、西安、郑州、南京、广州、杭州、深圳、成都、重庆地区及韩国、日本、新加坡、美国等国家有百余家直营连锁餐厅。

河底捞餐馆于2018年9月20日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中餐服务,经营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河底捞餐馆正门上方宣传招牌为“河底捞家常菜”正门右侧宣传招牌为“河底捞,吃洞庭河鲜就到河底捞”,正门处的木制招牌则为“河底捞好味道”六个字。其中“河底捞”整体采用艺术字形式,其中“河”字的三点水则呈现河流的艺术形态,“底”字下面的点则是由一个鱼形图像所代替。并且整个招牌上方都有一个活蹦乱跳的鱼的图像。

2019年8月1日,海底捞公司一纸诉状将河底捞餐馆告上法庭,认为其餐馆牌匾、服务用品等上使用“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服务商的近似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请判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河底捞餐馆应诉辩称不构成近似商标侵权,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第一,两者音形意差别明显。在本案里,河与海的读音不同,字形更是不同,海底捞公司认为一方面可能存在近似性,那么海和河的相似之处是有水,一个是咸水,一个是淡水。生活中不仅仅是河里有水,湖、江等都是有水的地方,那么按照海底捞公司的逻辑,只要是用有水的江湖河海的名字都是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所以对于所谓的江底捞,井底捞那都是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第二,从双方提供的这个服务和推出餐饮产品来看,两者唯一的共同之处就是餐饮,但海底捞火锅有很高的社会认知度,知道海底捞火锅的都知道海底捞是做川菜、火锅。河底捞餐馆主要经营的是湘菜系列的河鲜,我们也有火锅但并非主要业务,两者对于提供的菜品系列以及提供服务的方式是截然不同的。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海底捞公司提出被告河底捞餐馆使用的“河底捞”标识与其注册的“海底捞”商标为近似商标,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将商标近似界定为,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所以,本案“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首先,“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但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原告海底捞公司其注册商标“海底捞”为方正华隶字体,而再看“河底捞”标识则是艺术字构成,并且“河”字三点水部分则是呈现河流的艺术形态,而“底”字其下面的点则是用艺术形态的鱼的图像构成。读音方面“河”字与“海”字,虽然拼音都是h开头,但是无论是按照普通话读法,还是按照湖南本地方言读法,两者读音均无任何相似性。河底捞餐馆店铺牌匾与海底捞火锅店铺牌匾在构图、颜色等方面没有相似性,且其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均无相似性。

其次,海底捞公司旗下所有店铺经营的菜谱全部是川菜系列的火锅,而河底捞餐馆经营的菜谱是典型的湘菜系列,虽然河底捞餐馆菜谱有火锅菜品,但其火锅也与原告海底捞公司经营的火锅存在一定的差别,大多数为河鲜火锅,通过其菜单和店铺门口海报宣传可以看出,其在门口招牌以及菜单海报上都是针对其湘菜系列进行宣传。

因此,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颜色,还是从原告、被告经营的菜品等方面,均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被告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

2019年9月23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海底捞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海底捞公司未上诉。

法官说法

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庭庭长 彭丁云

司法裁判中,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都需要对知识产权予以严格保护,目的在于推动社会创新。

但不可否认,在商标权及著作权领域也确实存在一些批量商业维权,注重对小店铺经营者的维权获利,不在意溯源打假,不注重与社会各形态共生共荣。有的甚至滥用权利,意图垄断一定行业与领域,与保护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创新宗旨相悖。

权利要保护,但是权利及权利保护有边界,超越了边界,就是权利的滥用。知识产权审判既要注重权利保护,也要注意防止过度维权;既要引导权利人创新获得跨越式发展,也需要推动社会基于革新而共享时代发展成果。

具体到本案,“海底捞”与“河底捞”很明显不是同一个意思,消费者不会对河底捞餐馆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与海底捞公司有特定联系。判断近似商标侵权,除了要辨识商标与指控标识的外形近似性外,还要求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来区别判断两者之间是否让人有误认或者特定关系。

审核:胡精华

责编:陈泽春

供稿:余 航

编辑:文天骄

2020年第32期 总第1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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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官宣:主打湘菜系的“河底捞”与“海底捞”不属近似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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