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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张玉环案中的冤狱、赔偿、宽宥及其法治隐喻
一、张玉环再审案中的正义难题
27年前,两具男童尸体在江西省进贤县的下马塘水库中被发现。1993年,一位26岁的青年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捕入狱;2020年,一位53岁的中年男性最终迎来迟来的正义被无罪释放。27年间,三个家庭的命运都被一起疑难的谋杀案不可逆转地改写了。对于受害者家属而言,年幼儿童的生命被无辜剥夺,家庭生活的希望几乎破碎。与此同时,对于因错误羁押和监禁的张玉环而言,他的人生损失更是不可估量。在这两场生命悲剧之中,国家刑罚权和刑事司法制度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个案正义和体系正义的讨论中,“道义论”的观点主张必须对罪犯进行审判,其理由在于国家必须通过法律机制来匡扶被罪行扰乱的正义秩序。“后果论”的观点主张罪犯必须对其自由意志之下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国家刑罚权的意义就在于它可以通过法律审判隔离和祛除犯罪的危险、阻止受害者群体间的报应、预防和吓阻未来犯罪行为的发生。
张玉环自1993年10月27日起失去人身自由,直到2020年再审判决作出之日,他已经被羁押了27年(合计9778天)。张玉环成为了中国截至目前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一名申冤者。
张玉环案的全部过程能带给这个世界最大的感触就在于——任何一个平凡的人呀,永远不要失去希望。
两具尸体、三个家庭、一起长达27年的冤狱所叠加和交织起来的悲剧,足以让任何一个普通的中国人沉痛地反思。悲剧引发的正义难题一定需要用人世间的语言和文字表达出来,这是对那些受过教育而且能够读书写字的文人的一种考验,此种考验的背后其实背负着极为沉重的道德和伦理责任。
二、张玉环再审案的司法推理
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9)赣刑再3号刑事再审判决书定格了法治中国的历史瞬间。根据再审判决书,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玉环最终被宣告无罪。在张玉环案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证明本案应该适用“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这一法律原则。
第一, 在案物证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1)抛尸现场附近提取的麻袋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2)张玉环家中提取的麻绳与本案缺乏关联。
第二, 原审认定被害人张振荣将张玉环手背抓伤出血,缺乏证据证明。这属于检验证明不具有排他性的问题。
第三, 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缺乏痕迹物证证明,张玉环哥哥的房间是否是第一作案现场存疑。
第四, 张玉环的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真实合法且有关联的证据是现代刑事司法正义的必然要求,不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不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在证据规则的运用上展现了它的价值。
三、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无罪推定原则是人类司法文明的结晶。罗马共和国的十二铜表法已经蕴含了无罪推定的理念。古代中国人很早就认识到了“慎刑”的重要性。《尚书·大禹谟》中“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记载表达了古人审慎运用刑法治国理政的思想。
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奠定了近代刑事司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启蒙时期,无罪推定成为了反对君主专制最强有力的法律武器。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皆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1791年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怀特大法官在“科芬诉合众国案”中援引了吉利斯勋爵在“麦金利案”中的“无罪推定”的理论进行司法推理。
无罪推定原则获得了现代国际人权法和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承认。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许多国际司法机构裁判文书都将“无罪推定”视为一项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基础性法律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典化在中国获得了立法者的承认。1996年、2012年、2018年历经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均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以无罪推定原则为逻辑基点,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发展出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它的基本涵义是指刑事司法中出现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但是又不能证明有罪的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应该在法律上被推定为无罪。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62条都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2018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再次肯定了疑罪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这一刑事司法原则的进一步推进和升华,基于国家刑罚权的正确性行使的诉求,疑罪从无拓展了无罪推定的涵摄范围,它的核心精神就是将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保护置于司法正义的价值和理念深处,即使法律秩序是不完美的,但是任何人都不能仅仅由于国家的怀疑而遭受自由的限制。
恪守“疑罪从无”原则意味着国家刑罚权的启动需要坚持法律上的客观标准,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第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第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若达不到上述三个客观的法律标准,则任何一个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就应该被推定为无罪。
四、冤狱、赔偿与宽宥
故意杀人的罪名错误地被张玉环承担了,这个错误的形成就是源于对“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这一刑事司法原则的背叛,因而张玉环27年的牢狱时间足以让人们深刻直面刑事司法的古老难题——国家的刑事司法权的正当性基础是什么?“无罪推定”的法理基础是什么?为什么国家刑事司法权的启动和运行必须恪守“无罪推定”?
两条人命、一条麻袋、一根麻绳、一处手伤、两次口供、一纸判决书,一个平凡公民命运就此被改写。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运用一旦背离它的初心,则可能对一个普通人的人生发生灾难性的后果。
张玉环案所蕴含的社会正义难题可以被转换为三个方面的法学问题:第一是冤狱发生学,即质问冤狱何以可能?冤狱如何发生?第二是受害者正义的问题,即关注两个男童的生命权保护以及受害者家属正义的问题,第三是冤狱的赔偿问题,即探讨如何追究造成冤狱的司法人员的刑事责任,如何对张玉环进行国家赔偿?前两种思路关注的是冤狱的起源和预防问题,其核心是通过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保障受害者正义的实现、消除冤狱发生的制度因素。最后一种思路关注的是冤狱之后怎么办的问题,即冤狱之后的追责、赔偿乃至更为广义的社会正义秩序的建设问题。
无可否认,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改善是避免冤狱再次发生的关键制度因素。同时,全社会也应该看到刑事司法赔偿是填补社会正义的必经之路。在解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法律问题之后,社会更需要反思刑事司法制度的未来建设问题。
国家对冤狱的赔偿和全社会宽宥精神的建立,一方面意味着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通过落实司法赔偿的原则和精神纠正和矫治正义的缺失,另一方面它更意味着对传统同态复仇司法理念的摒弃,公民和国家本着对公义的共识继续向前推进刑事司法制度。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不仅仅体现在刑事司法中的对抗,还体现为在冤狱之后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公平的制度。
在张玉环再审案中,无论是张玉环及其家属还是受害者家属,他们作为普通生命个体,必定需要在这个附着了家族、伦理、人生观意义的世界中继续走下去。对于一个如此离奇遭遇的中国人来说,还有什么比继续活下去更实在和更有意义呢?我看到的是张玉环作为最普通中国人一员的感恩和宽宥,他对生命所抱持的希望使得他能够熬过27年的牢狱生活,他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感激使得他能够以最朴实无华的语言表达了他继续活下来的希望。在这个意义上,传统社会中根深蒂固的同态复仇理念和紧张关系需要通过宽宥精神进行消解。
首先,宽宥并不否认刑事司法制度本身应该是一种理性制度构建,在这种制度尝试下,不能以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冤狱来证明是次发生在南昌的冤狱就是可以被原谅的,因为在逻辑上这种主张犯了你也一样、诉诸伪善的错误,一个主体的错误不能够通过相似处境的另一个主体的错误(无论大小)来正当化。宽宥适用于冤狱引发的广义正义问题——究竟应该以报应复仇还是以矫治正义来看待冤狱本身?
其次,国家刑罚权的正确性在实践层面不具有永恒性,任何刑事司法制度都可能产生冤狱,关注宽宥不是要否认冤狱的根源和赔偿问题,而是以另一种方式直面冤狱更深层次的法治隐喻——犯罪行为一旦造业,其损失无可挽回、无法消除的,宽宥是否足以勾消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仇恨心理和行为,进而阻止悲剧的扩大或是再次发生?
最后,关注宽宥本身建立在张玉环案的事实基础之上。一方面,国家需要追究刑讯逼供人员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社会正义秩序的恢复和推进需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文明的共识,这里的问题是在国家赔偿之后,全社会是否应从冤狱中吸取教训以宽宥精神继续前行。
生活终将在省思之后继续,宽宥在本质上是一种省思,也是一种美德,它是人类给予这个不完美的世界最大的精神礼物。宽宥不是要去遗忘甚至背叛历史,也不是选择逃避,而是要以更加顽强的生命意志去活出一个新的世界。偃武修文需要承载更大的意义,两把互相刺杀的刀剑在宽宥的熔炉中可以化为一把铁犁,而这把铁犁将会在原先充满仇恨和憎恶的土地上开垦出新的天地。
时间永是流逝,正义终将降临。任何一份人类法庭判决的本身必定会接受历史和时间的再审。“感恩且永远不要失去希望”,透过张玉环在审案,冤狱、赔偿和宽宥展示了一位普通中国人在生命历程剧变过程中所折射出来的“在人间、活着”的沉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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