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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窗抛物,绝非不文明那么简单!
不得不说,面对疾驰而行的汽车,想找到车窗抛物现行,是有难度的。对车窗抛物最有发言权的人,就是每天辛苦工作的环卫工。
“这种事你也采访?对我们来说这是家常便饭。”说话的是永乐北街的环卫工宋大姐,55岁的她在这条街已工作15年。
宋大姐介绍,每天她都能遇到车窗抛物情况。由于她所在的永乐北街附近有好几所中小学,每天不少送孩子的车从她的“辖区”经过。于是,在路边捡到几个塑料袋、酸奶瓶,是太平常的事。
“人们都觉得自己的车金贵,马路反正不是自己家,谁会在意呢?可我在意呢。”宋大姐无奈地说。
在滨河西路三给街口负责环卫清洁的张大爷和刘大娘,也对此事看得很“淡”:“时不时就遇到了,人家一晃就过去了,各种东西都有,甚至还有酒瓶子,摔在路上碎一地,我们只能冒险收拾。”
倔强的张大爷介绍,一次,他看到一辆停在滨河西路边的车,有人往外扔东西。“车跑着咱逮不住,它停着,我还能受这气?上去好好跟他理论了一番,直到对方认错道歉。”
大 事
兴许人们只认为车窗抛物影响市容市貌,是再小不过的事。殊不知,随手一扔很可能引发大问题。
还是上文的张大爷介绍,与他同村的高大爷,也是环卫工,负责滨河西路摄乐桥北的环卫清洁。2018年,高大爷为了清理路中的车窗抛物,被驶过的车剐倒,多处骨折,被迫离岗。
7月23日采访中,记者在滨河西路漪汾桥北,见到了一对正在配合着处理从车窗抛下的垃圾的环卫工搭档。两位都是女性,年龄均在50岁以上。两人发现滨河西路北向南方向,有辆车上刚扔下个袋子,车早已不见踪迹,只剩袋子在快车道飘飞。二人决定将这个袋子清除,体格稍胖一点的,拿着笤帚站在路边,用力地挥舞着,以引起过往车辆注意,体格瘦一点的准备着,瞅准时机,跑向路中,一把抓住袋子,再观察来车方向,择机往回跑。
袋子被顺利“逮住”,两人颇有成就感,脸上洋溢着笑容,但在记者看来,却是种心酸和无奈。
相较对环卫工造成的间接威胁和伤害,车窗抛物还可能直接引发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提示,如果抛出的垃圾、杂物飞到后车的前挡风玻璃上,会使后方车辆驾驶人被动处于“盲驾”状态,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如果车辆处于高速行驶的状态,即使前车仅仅抛出一个小小的塑料瓶,由于瓶子的动能与惯性作用,也极可能像一枚炸弹砸向后车,进而引发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如果前车抛出的是尖锐物品,除对后方车辆造成威胁外,还会对路边行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危害。
如此看,漫不经心的小事,也可能成了大事。
摊上事
“勿以恶小而为之”。尽管环卫工和普通市民在与车窗抛物现象的斗争中处于被动地位,但我市交警部门积极作为,并对相应的驾驶人进行了处罚。
据了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我市交警部门从2019年4月开始,大力整治“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以“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违法代码3022,罚款20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者,取得了良好效果。
交警部门还介绍,如果因向车外抛撒物品而引发相应事故,造成相应后果,责任人也就摊上了事,还需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杨贵明律师认为,随着行车记录仪的普及应用,车与车之间彼此记录,这成为取证“车窗抛物”行为的有力保障。他建议,人们行车途中一旦清晰记录某辆车有抛物行为,应主动向交警部门举报,如此方能促使人们的行为更加文明。他还认为,针对车窗抛物行为,立法机关可以参照“高空抛物”的法律执行,努力促进“车窗抛物”入刑,以更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全媒体记者 申波 王斌礼 漫画)
相关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向道路上抛 撒物品;
《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三)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短 评
知畏才知休
车窗抛物危害如此之甚,却屡禁不止,主要原因就是对该行为缺乏有效监管。所以,一些人才肆无忌惮。应当看到,在创城工作中,在交警部门努力下,这样的不文明现象在减少。未来,还需要我们更多人,通过各自车上的记录仪,将这些人的不齿行为记录下来,发布出来,产生足够震慑力。
知畏才知休。只有乘车人充分认识到车窗抛物的危害,认识到向车外抛物是一种公德缺失、有损形象、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才可能自觉改正陋习。
来源:太原晚报
原标题:《车窗抛物,绝非不文明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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