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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会被强制退市吗:第二次听证会仍未涉及北京银行问题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450.SZ,*ST康得)会被强制退市吗?2020年8月3日开始的第二次听证会仍无答案。
本次听证会在北京富凯大厦进行,时间分别为8月3日、8月4日和8月5日。
8月3日上午,参加听证会人员包括康得新董事长邬兴均、公司代理律师,以及参与本案的证监会江苏证监局稽查人员(简称稽查人员),证监会安排10名康得新股民在上海证监局场地旁听,后者称被证监会要求签署保密协议。
8月3日下午和此后两天,证监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听证,不设旁听。
2019年7月5日,证监会就曾向康得新下发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数次延期后,证监会于2019年11月19日召开听证会。是为第一次听证会。
此后,证监会补充调取证据,再于2020年6月29日重新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在二次告知书中,证监会部分采纳了康得新在首次听证会上的申辩意见,经过补充调查,重新核定,将虚增利润总额从119.21亿元调整到115.3亿元,这没有改变连续四年亏损触及强制退市的事实。
证监会在二次告知书中删除了对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认定,本次听证会调查人员也未回应公司就此提出的疑问,未涉及康得新案中的最为重要部分:北京银行是否占用康得新122亿元资金问题。
1,借地下钱庄虚构交易是否形成证据闭环?
第一次听证会关于康得新的外销业务是否完全虚构成为第二次听证会的第一个辩题。
第一次听证会上,康得新代理律师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反驳证监会的康得新外销业务造假指控。程序上江苏省证监局没做境外调查——未询问收货公司核实交易真实性,未询问货代公司了解货物销售、囤货情况,未赴收货现场对囤货进行盘点确认,未询问付款公司款项来源,未查明资金是否构成循环。
第二次听证会上,证监会公布了补充证据。稽查人员指控,康得新外销造假达46亿元,涉及284笔收入,283笔销售合同和1万多吨垃圾废膜。稽查部门已针对外销业务所涉及的所有交易,进行资金流向的穿透核查,证明外销业务的资金回款来源均系康得新或其关联方,构成资金闭环。
康得新代理律师辩称,稽查人员公布的证据中,资金流向穿透存在断点,无法论证构成资金循环。稽查部门对于康得新虚构外销业务、对外销业务全部利润均不予认可的认定不具有合理性,用于论证虚构外销业务的证据并不充分。
这位代理律师说:“一方面,现有银行流水资料等书证无法证明存在资金闭环、言词证据也无法证明存在资金闭环;另一方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所有外销业务均无实际回款,对于有实际回款的外销业务应当对其利润予以确认。”
稽查人员把没有形成外销业务资金闭环的原因归咎于地下钱庄。稽查人员称,康得新或康得集团将垫付资金汇入其控制的换汇公司,换汇公司再通过地下钱庄对敲,将钱转移至境外。大部分资金最终以客户回款名义回到康得新子公司康得新光电的农行账户,小部分汇入关联公司新锐控股有限公司,用来支付在厦门国际银行的内保外贷利息。
稽查人员说,这些地下钱庄作案手法非常隐蔽,主要使用的是人头账户。地下钱庄一般通过电话、传真或者微信等方式确认交易,定期转发结算。虽然表明上资金没有完成物理跨境,但已达到为康得新跨境转移资金的目的,实际形成了闭环。“地下钱庄境内外都有汇款点,境内收取客户资金后扣除一定费用,再通知境外合作方将相应外币划转至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
稽查人员表示,已取得包括贸易台账、业务凭证、邮件记录等多种证据,可相互印证康得新外销业务的虚假资金流向与张丽雄(原康得新资金部主管)的虚假贸易底稿所记录的内容基本一致,足以认定相关业务的虚假性质。
康得新代理律师反驳,对于资金循环断裂的环节,稽查部门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存在稽查人员所述的“对敲”,相关调查程序存在明显瑕疵。
代理律师的理由包括:
一、稽查部门未取得康得新换汇公司的笔录或说明,特别是在没有资金流水记录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走访记录的缺失是行政调查程序的明显缺陷,无法有效证明相关资金来源于康得新。
二、稽查部门也未取得境外配合走账公司有关资金来源的具体说明,也未取得境外配合走账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相关笔录。
三、稽查取得的书面证据也无法证明境外配合走账公司的实际资金来源。
2,康得新现任董事长质问北京银行问题调查结果
在8月3日上午听证会的辩论环节,气氛也曾一度针锋相对,话题关于康得新的年报。
稽查人员称,康得新不更正错误,不思悔改。“不做年报的更正,消费投资者信任。”
对于康得新来说,如果按照稽查人员的要求调整年报,等于承认全部指控。
康得新现任董事长邬兴均质问:如何修改年报?虽然康得新想查北京银行问题,但康得新不是权力机关。“我们连调银行流水的权力都没有,你们有权力去调取,但你们查到了吗?”
邬兴均继续追问,北京银行归集资金有多少是造假回到康得新?有多少是被康得集团截留了?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4月30日,康得新披露122亿元存放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但该公司3名独董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却对122亿元存款真实性提出质疑。
深交所连环问询后,康得新与北京银行的协议浮出水面。原来是康得新控股股东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签订了《现金管理合作协议》,其账户余额按照零余额管理,即各子账户的资金全额归集到康得集团账户。这让外界对于这122亿元存款的是否存在充满怀疑。
听证会现场,稽查人员没有回应邬兴均的追问。
8月3日下午的听证会现场是另一番景象,听证对象是原康得新实控人钟玉和原总经理徐曙,二人均未出现在听证会现场,由代理律师宣读其申辩意见。
公开信息显示,钟玉承认作为本事件的决策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对为此受到伤害的公司、干部员工、合作伙伴、投资者、金融机构、各政府有关部门、监管部门致以深深的歉意。
钟玉表示,承担全部责任,愿意接受一切处罚。
2019年11月19日,在第一次听证会上,钟玉因拘留同样未能亲自参与听证会,由律师代为宣读其手写的申辩意见。
在第一次的申辩意见中,钟玉称虚增利润是为了满足资本市场的预期,以维护股价。而证监会对康得集团通过北京银行归集康得新资金构成非经营性占用的调查结论是不正确的,康得集团与康得新各个子公司的资金归集到北京银行资金平台,康得集团对资金无支配权,其本人也无资金调动权。
3,如何处罚康得新成难题
康得新案延续至今,除了相关责任人,作为涉案方之一的上司公司应该受到处罚吗?康得新的13.5万名中小投资者及大量债权人是康得新案的主要受害者,如果证监会处罚上市公司,其处罚结果必将转嫁给占股超过70%的中小投资者和大量债权人。
是否应该处罚上市公司成为这次听证会的第二个议题。在中小投资者的社交群里,证监会自身的监管缺失(甚至渎职)是中小投资者长久讨论的话题。
康得新代理律师认为,在中国证监会执法史上,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企”的原则,曾对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甬成功、国能集团、山东海龙、方向光电等上市公司未予行政处罚,而仅处罚其责任人员。
稽查人员认为,康得新连续四年财务造假,虚增利润总额高达115亿元,性质恶劣,不具有不予处罚的情形。
康得新代理律师回应,甬成功涉及连续六年财务造假。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认定,其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最高达到了97%。但中国证监会依旧未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就是考虑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康得新代理律师认为,鉴于康得新现有经营已无拟被处罚责任人员参与,完全由新任管理层接手,且康得新正在积极推进整体重整前的准备工作,为更好地保护康得新所属产业的发展,保护全体中小股东的利益,恳请对康得新不予处罚。
稽查人员认为,康得新造假情节严重,系统性造假涉及四家并表子公司,牵涉人员众多,涵盖财务条线、生产、仓库、销售等多个部门,相关部门领导、主管和70多名员工均不同程度参与造假,康得新的财务造假时间跨度长、造假金额大、性质恶劣,不具有法定不予处罚的情节。
康得新代理律师称,“精准执法、关键少数”的监管处罚原则推行,既重点查处责任主体,又支持上市公司正常运营和发展,以避免对上市公司造成“二次伤害”。基于该政策,中国证监会在万达信息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案中,仅对控股股东立案调查,未对万达信息立案调查。本案中,康得新财务造假事件是由于原管理层部分成员串通谋划,管理层凌驾于内控制度之上造成的,恳请对康得新的相关责任人员精准执法,对康得新不予处罚。
康得新代理人的依据是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康得新承诺,如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康得新公司不予处罚和退市,康得新愿与投资者保护机构共同协商,在兼顾现有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对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投资者予以赔偿。相反,如坚持对康得新进行处罚,之后的退市和破产将不仅会导致现有股民受损,还会使得既往年度受虚假陈述误导而交易康得新股票的投资者所产生的损失,仅能以普通破产债权的顺位和比例进行清偿。恳请从切实维护股民利益、保护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考虑康得新的申请,对康得新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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