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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废城市|如何理解回收利用与无害化

谢新源 刘华
2020-08-05 14:3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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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在固体废弃物(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医疗垃圾等)管理方面的工作走在世界前列。欧盟制定的固体废弃物框架指令(Waste Framework Directive)中,提出明确的废弃物管理分级策略(Waste Management Hierarchy):

欧盟废弃物管理分级策略。本图摘自《垃圾分类的全球经验与上海实践》,澎湃研究所 编著

预防原则是环境管理的普遍原则。垃圾管理先进国家和地区对末端处理带来的资源损耗、能源损耗和环境破坏风险进行反思,确立了“源头减量-重复使用-循环利用-其他方式利用-末端处置”的垃圾管理优先序原则,认为应当尽量采取优先序更靠前的手段,并根据这个原则制定垃圾管理政策。

从这一分级管理层级看,我们常说的“回收利用”概念,还需要厘清。

首先,综合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应首先考虑在不破坏产品原有整体性、功能性情况下的再利用。这就是源头减量(Prevention),是指防止或减缓产品、包装物或其他物料变成固体废弃物,或使用产生固体废弃物更少的产品、包装物,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

以木桌为例,从设计开始就要结实耐用,因为坏了就会变为垃圾。

近几年,出现了“二手经济”、“闲置经济”、“共享经济”等一系列新名词。虽然意思不尽相同,但多少能提高单位产品利用率。如果管理得当,甚至可以从源头阻止废弃物产生。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避免废弃物本身和相应处理所导致的资源和能源的浪费,以及直接和间接的环境健康危害。

第二,一些破旧或损坏的产品,可实现“重复使用”(Re-use)。这是指在产品及其部件、包装物,变成固体废弃物之前,就通过回收、清洁、消毒、维修、再分配等操作,使其能够再次用于同样的用途或其他用途。

其中一个含义是修复。比如一条桌腿坏了,尽量先采用修复的手段,让它保持桌子的功能,不要丢弃。另一个含义是二手交换,比如桌子是新的,但有钱人不要了,把它给到需要的人继续使用。

欧美流行的“慈善商店”,就是这种策略的常见表现形式。这种办法不破坏原有产品的属性和功能,对资源、能源、环境及经济效益都有较好的体现。

同济新村一角落摆放的椅子。澎湃新闻记者 周平浪 图

第三,对可回收物资,如废纸、废塑料、废旧金属等,通过物理、化学的手段,将其中物质进行提取和转化之后,使之成为可生产加工新产品的材料,即“循环利用”(Recycling)。

以木桌为例,在木桌彻底损坏而废弃后,将其粉碎,作为木材填料,利用了其中的材料,重新进入产品物质循环。

这便是我们日常语境下的“回收利用”,即废品回收。

第四,有些国家、地区推崇垃圾焚烧发电,也称为“能源回收”。但这不能称做“循环利用”(Recycling)。如果满足一定的能源回收率,则可以成为下一个层级:“能源回收”(Energy Recovery),也被称为“其他方式利用”(Other Recovery),是指在循环利用之外对固体废弃物的利用,主要包括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燃料、达到一定能量转化率的焚烧、利用填埋场沼气发电等活动。

例如把桌子作为木材粉碎烧掉,就是回收能源。

最后,在目前的技术、现实条件下,即使通过以上废弃物管理分级策略,减少一定比例的固体废弃物,但仍需要进行安全处置,即“末端处置”(Disposal),来完成废弃物管理的最终一步。这包括常见的填埋,以及因发电效率较低而不能被划入“能源回收”的垃圾焚烧,其背后意义是不再利用或利用效率很低。

早在2008年,欧盟的《废弃物指令》就对优先序原则做出明确规定,联合国也将该原则作为垃圾管理的指导方针。在欧盟指令中,如果焚烧项目的能源效率(Energy Efficiency)高于0.65,可归于“其他方式利用”的层级,否则只能算“末端处置”。

在优先序原则指导下,欧盟2015年出台的《循环经济行动计划》是从源头到末端的、统一的生活垃圾管理规划。其中,计划到2030年,将生活垃圾循环利用和重复使用的比例提高到70%以上。

这意味着,焚烧和填埋等混合垃圾处理方式,比例不能高于30%。也就是说,欧盟将焚烧定位为“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不能完全到位的情况下,而不得已采取的措施,或分类利用之后剩余垃圾的补充手段。

低成本化原则很重要。

焚烧如果排放达标,就可以用于处理废弃物。但是问题在于,焚烧要真正完全达标(包括废气、废水、飞灰的处理),需要很高的社会成本。比如,焚烧厂建造成本50万元/(吨·日),运营成本为70元/吨;而厨余堆肥厂的建造成本仅为10万元/(吨·日),运营成本仅为28元/吨。通常来说,应当优先采用成本更低的方案——何况,垃圾焚烧本身还存在环境风险。

同样有必要厘清“无害化”这一概念。

上海某小区的垃圾回收站堆放的可回收物。澎湃新闻记者 冯婧 图

很多场景下,我们认为生活垃圾进入填埋场或焚烧厂,就是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然而,这一理解并不准确。无害化不能简单等同于填埋或者焚烧。

无害化是对整个固体废弃物处理过程的基本要求,即任何环节、方式都应该达到无害化要求,而非只是最终处理过程的代名词。甚至,如果填埋场和焚烧厂具有相应的环境问题,也不能默认其等同于无害化(处置)手段。

可以看看中国的废弃物管理法规。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二审稿中,虽然对“利用”有相应解释(见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十一项,“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但具体到总则中提出的综合“利用”,并实现“资源化”利用等原则,并没有明确解释,什么才是符合原则的“资源化利用”。

如果按照定义来理解,只要是“利用”的活动中提取了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就算“(资源化)利用”的话,那作为固体废弃物管理层级中最下层级的、目前不得不接受的垃圾焚烧,也就成为符合法规原则的“利用”手段。

存在于很多农村地区的小型焚烧炉,由于技术限制,燃烧过程的炉温无法有效达到、维持在分解二噁英的温度,在焚烧垃圾的过程中可能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按照《固废法》的定义也算利用,但显然既不资源化,也不无害化。

(作者谢新源系零废弃联盟政策主任,刘华系绿色和平资深项目主任。本文摘录自《垃圾分类的全球经验与上海实践》一书)

由澎湃研究所编著的《垃圾分类的全球经验与上海实践》即将上市,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冯婧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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