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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因办案业绩不达标退出员额两年后,可重新申请入额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一意见要求健全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完善法官退出机制。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法官员额动态管理的原则要求、地方各级法院员额配置考量因素、动态调整规则,同时规定法院员额动态调整后,适时调整相关法院法官等级比例核算基数,但是员额缩减的法院的法官等级职数可以通过退休等方式逐步消化解决。
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出完善法官常态化增补机制、跨地域遴选机制、员额递补机制等,明确每年开展法官遴选原则上不少于一次,对员额退出异议复核机制等作出了规定。
具体而言,《实施意见》指出,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不办案、办案达不到要求,或挂名办案、虚假办案,拒不改正的,应当退出员额。法官具有退出员额情形,所在法院未启动退出程序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督促。法官对涉及本人退出员额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七日内向所任职法院申请复核。法官退出员额后需要免除法律职务的,应当及时提请办理相关免职手续。法官因惩戒委员会意见退出员额五年后,或因自愿申请、办案业绩考核不达标退出员额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额。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修订后的法官法规定,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
在逐级遴选制度上,最高法指出,第一:由于逐级遴选往往涉及到法官跨地市调动,而配套机制(包括住房、配偶工作、子女教育等)目前尚不健全,特别是在地域面积大、地区发展不均衡的省份,逐级遴选工作开展难度较大,效果不好。第二:上级法院法官助理在基层入额效果不理想,法官助理一般只能通过初任法官遴选到基层法院入额,再通过逐级遴选回到上级法院,由于基层法院缺编少额、上下级法院入额竞争以及个人主观意愿等多方面因素,这样的实践操作模式对法官助理队伍整体稳定和持续发展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基于此,《实施意见》要求健全上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到下级人民法院参加入额遴选的工作机制,完善与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相配套的保障政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初任法官的,除原则上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外,也可以根据需要到中级人民法院任职。
“主要考虑是,省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普遍级别较高,若全部安排到基层法院任职,容易挤占基层法院本就所剩不多的高等级法官职数。”最高法表示,这与省级以上人民法院“可以在下两级人民法院范围内择优遴选法官”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实施意见》还规定,员额制实施前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达到一定年限,符合现任职法院入额条件,且仍在审判部门协助办案的,可以在现任职法院参加入额遴选。
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对辖区内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遴选法官的学历和在下级人民法院的任职年限等条件适当放宽。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逐级遴选工作效果评估,不断完善逐级遴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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