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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人寿违规办理3.5亿协议存款被罚60万,4责任人受罚
信泰人寿因违规办理协议存款被银保监会处罚。
8月4日,银保监会披露的罚单显示,信泰人寿因违规办理两项协议存款被分别罚款30万元,合计60万元;相关责任人张勇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郭凤民被警告并罚款4万元,李国夫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府春江被警告并罚款4万元。作出披露的时间为7月29日。
协议存款,指的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商业银行与其他机构法人或法人授权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约定存放利率办理的一定期限、一定金额以上的存款业务。
具体而言,2017年9月,信泰人寿在恒丰银行办理协议存款5000万元,该笔业务从发起、询价、谈判到合同签订均由财务管理部完成,违反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9号颁布,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修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时任信泰人寿总经理张勇、时任信泰人寿财务负责人郭凤民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履行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等职责。
2018年3月,信泰人寿在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3亿元,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没有外部信用评级,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18号)规定的保险资金存款银行的资质条件。时任信泰人寿总经理李国夫、时任信泰人寿投资业务部权益类及固定收益类业务实际负责人府春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投资审批及信用评级相关资料、信泰人寿关于存款相关情况的说明、协议存款档案、调查笔录、相关人员任职情况及岗位职责等证据证明。
对于5000万元的协议存款,信泰人寿和张勇认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郭凤民提出其主观没有违规故意、未造成社会危害,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谈及3亿元的协议存款,信泰人寿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提出:一是处罚尺度过重;二是公司已进行整改,未造成任何损失。李国夫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除上述信泰人寿提出的理由外,还提出没有违规故意、不存在利益输送、未造成社会危害等。府春江请求免除处罚,提出其未履行过相关协议存款业务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信泰人寿及张勇、郭凤民对第一项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意见,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二是信泰人寿、张勇、郭凤民等当事人的其他主张不构成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条件。
关于信泰人寿及李国夫对第二项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意见,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处罚尺度适当;二是信泰人寿、李国夫等当事人的其他主张不构成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条件。关于府春江对第二项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意见,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府春江在系统和相关文件中履行了负责人的审批职责。
银保监会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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