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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杨鹏程等17名被告人涉黑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20-08-01 20: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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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1日,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杨鹏程、杨鹏飞、杨鹏彪、李新、杨德胜、高汉晨、杨茂忠、杨鹏燕、高春红、羊晓锋、李建勤、张贵勇、杨常松、杨桥权、羊云红、杨永春、高庆荣等17名被告人涉黑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依法对杨鹏程等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二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及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鹏程、杨鹏飞、杨鹏彪三人共同创立了金鹏公司,先后吸收李新、杨德胜、高汉晨、杨茂忠、杨鹏燕、高春红、羊晓锋、李建勤、张贵勇、杨常松、杨桥权、羊云红、杨永春、高庆荣等人员为公司职员,逐步形成了以杨鹏程、杨鹏飞、杨鹏彪为组织、领导者,李新、杨德胜、高汉晨、杨茂忠、杨鹏燕、高春红为积极参加者,羊晓锋、李建勤、张贵勇、杨常松、杨桥权、羊云红、杨永春、高庆荣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家族企业经营为依托,以家族势力及金凤村紧邻兰坪县金顶镇凤凰山矿区的有利条件,先后成立了金鹏公司及兴盛建材等十六家公司,非法控制凤凰山矿区矿石剥离和运输业务,非法牟取巨额资金,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先后组织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职务侵占、行贿等多起犯罪活动。为攫取更大利益,共向18名国家工作人员和1名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达六百余万元,形成了“以商养黑”、“以黑养商”的犯罪组织。案发后,该组织为掩盖罪行、逃避打击,又实施了隐匿该组织所属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违法犯罪行为。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杨鹏程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秩序。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地位和作用、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怒江中院公众号

原标题:《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杨鹏程等17名被告人涉黑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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