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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说法 | 黄明慧:离婚后,从天而降一笔债务,这债务我可以不背吗?

2020-07-30 10: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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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妇女维权意识,保障妇女权益,引导广大妇女学法、守法、用法,临安区妇联联合临安区司法局妇联推出女律师说法栏目,宣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让广大妇女了解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婚姻家庭、劳动权益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维权,从而做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

妇女权益保障法

反家庭暴力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本期嘉宾

黄明慧

浙江厚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共党员

“你的债,我可以不背”

我是浙江厚来律师事务所的黄明慧。

今天由我给大家分享“在哪些情况下,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配偶可以不背。”

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但是夫妻之间因一方对外所负债务而导致婚姻破裂,甚至使另一份背负巨额债务的例子屡见不鲜。

举个例子:

2013年初,小明和小红结束了十年的爱情长跑,步入婚姻的殿堂。

2015年,小明以个人的名义向老同学小强借款100万,借期两年,出具借条一张。

2016年,夫妻二人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小明没有告诉小红他向小强借了100万。

2017年,因小明未及时向小强还钱,小强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小明偿还该笔债务,由小红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遂判令支持了小强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发现前夫负债累累,自己不仅毫不知情,而且这些钱也没有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这样的判决结果虽然在当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对毫不知情,也未获益的配偶一方却未必公平。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了调整。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一般原则——“共债共签”原则,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般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该解释同时明确了在债权人不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所负的债务是什么?

2018年5月23日,浙江省高院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对该问题进行了细化。具体来讲,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考量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01

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02

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03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04

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

以上法律新规、司法解释及浙江省高院意见共同密织一张新法网,防范了夫妻一方串通债权人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更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被负债”的风险。保障了未举债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配偶再也不怕莫名其妙的背负巨额债务了。

最后,敲黑板的时间到了,黄律师提醒各位女性:

如果借款人以家庭消费为由向你借款,一定要让借款人的配偶签字认可。否则,一旦你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其家庭日常生活,该债务就有可能变成借款人的个人债务了。

原标题:《女律师说法 | 黄明慧:离婚后,从天而降一笔债务,这债务我可以不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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