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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读书被判侵犯个人信息权,法院解释为何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微信读书”平台因默认开放读书记录遭用户起诉,一审被判赔6千元。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诉求,认定腾讯公司侵犯了用户个人信息权,但并未达到侵犯隐私的标准。
因认为微信读书3.3.0版(以下简称微信读书)在未经同意获取其微信好友关系,并自动关注微信好友,并向微信好友默认开放读书信息构成侵权,黄某将微信读书软件、微信软件的开发者、运营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共称腾讯公司)诉至法院。
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侵害原告黄某个人信息权益,但未构成隐私侵犯。双方当事人当庭均未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我们尊重法院判决。”微信读书为此回应表示,微信读书将继续努力优化产品,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阅读体验。
原告黄某诉称,在其使用微信读书时,软件自动为其关注了大量的微信好友。同时,还可以和共同使用微信读书的微信好友相互查看读书信息,包括查看书架、正在阅读的书籍、读书时长等。
基于此,黄某认为腾讯公司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要求腾讯公司解除其微信读书内对微信好友的关注、停止提供读书信息、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被告腾讯公司辩称,原告并未证明微信读书存在自动添加关注的行为。同时,微信读书中的读书记录向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开放,在用户协议中已经进行了告知,并经用户同意,不构成侵权。
“微信读书、微信为两个独立应用,不能当然进行好友关系的迁移。”法院认为,微信几乎承载了大多数用户的全部社会关系,不能简单地将微信好友迁移至其他具有社交属性的、属于个人生活各领域的软件中。
法院审理认为,微信读书产品设计侵害用户隐私风险较高,应对好友列表、读书信息的处理方式对用户进行显著的告知并征得同意,“微信读书在用户协议中并没有对上述事项进行充分告知,反而易让用户对微信和微信读书两个软件中的‘好友’产生混淆,为原告自动添加微信好友的行为,显然更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法院指出,读书信息可能构成对用户的“人格画像”,互联网时代,网络用户应享有通过经营个人信息而自主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也应享有拒绝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
澎湃新闻注意到,法院最终采信了原告的主张,认定原告微信读书中的关注关系为微信读书自动添加,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是否侵害用户隐私权一说,法院认为需结合信息特点、使用方式等进行“场景性”判断。
“判断是否构成隐私,需要符合社会一般理性标准,强调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法院认为,就本案来看,原告的读书信息呈现方式为“原告阅读了《好妈妈胜过好老师》《所谓情商高,就是会说话》两本书籍”,尚不至构成一般理性标准下的“私密性”标准,对原告主张侵害其隐私权,不予支持。
“我们尊重法院判决。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是微信读书一直坚守的首要原则。”微信读书在判决后回应称,2019年5月底,我们收到该案诉讼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核实,确认相关功能已在之前进行了迭代优化,优化后的版本更加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并对相关社交功能进行了强提示。未来,微信读书将继续努力优化产品,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阅读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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