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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旅游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答案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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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旅游本是开心的事
谁料遭遇全球疫情
临近出发要求退团
交出去的旅游费能否收的回来?
案情回顾: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商量决定2020年春节期间一家人出国旅游。经向光辉旅游公司溧水营业部咨询,看中了该营业部推荐的2020年1月25日至1月30日到东南亚某国的旅游项目,并于2019年12月30日签订了旅游合同,预交一家四口的团费38800元。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形势严峻。张先生一家考虑目的地国家已出现确诊病例,遂于2020年1月23日向旅游公司提出取消行程,并于1月25日要求退还全部团费。遭到旅游公司拒绝后,张先生将光辉旅游公司及其溧水营业部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团费38800元。庭审中
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是疫情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旅游公司应该退还费用。
被告及其代理人则认为:旅行并未因疫情受阻,是原告自行放弃,应根据合同约定扣除70%的必要费用。
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地辩论。因该案系由新冠疫情引起,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具有一定典型性,加之旅游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起群众和旅游公司广泛关注。
可不可以退?应不应该退?
你们关心的结果来了~~
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此案于近日有了一个圆满结果,张先生一家与旅游公司终于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旅游公司返还张先生一家2.5万元。
法官提醒:
该案承办法官任涛表示,此次新冠疫情来势汹汹,对各行各业都造成了一定影响。当旅游合同遇上疫情,旅游者和旅游公司都应当尽量体谅对方的难处,协商解决问题。如果确因疫情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应认定为旅游合同的履行遭遇了不可抗力,旅游者和旅游公司都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旅游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旅游公司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公司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的,旅游公司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随着全面推动复工复产,日常工作生活的节奏也逐渐变得紧张,很多人都渴望一场美好的旅行,疫情也许会放慢行走的步伐,但不能阻止探知世界的心。但是当下仍处于疫情防控时期,万不可掉以轻心。出行时,除了要做好自身防护,也应该继续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依据各地防控要求如实申报健康及行程状况,如出现被感染的风险要严格遵守隔离规定,避免因此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原标题:《疫情期间,旅游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答案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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