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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熊孩子游戏充值超四万,责任该谁承担?

2020-07-23 17:2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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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日,盱眙法院速裁庭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通过网络游戏充值,从而引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案件,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今年年初疫情期间通过其母亲的微信账号陆续给某网络游戏充值近45000元,而这一金额相当于该家庭的全年工资收入,在其父母得知这一情况后,以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充值行为无效为由要求被告公司返还游戏的充值费用,但被告公司一直未予答复,最终迫于无奈起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积极与被告公司进行沟通、调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多番沟通努力下,被告公司同意全额返还充值金额,原告也已申请撤诉,案结事了,该起纠纷成功得到化解。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给网络游戏充值而引发的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未成年人的充值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虽然最终是以调解撤诉结案,但仍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第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来看,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以及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规定,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原告方承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的举证责任。

但在不管是本案的当事人还是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的新闻都会发现未成年人网络充值的行为大多是以实名制的父母的账号进行交易的,而对于网络平台而言,仅通过虚拟的网络是无法辨明该充值行为的实际操作行为是由谁操作的,基于用户的实名制操作以及电子商务的特点来看,公司平台是有理由相信实际操作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此的充值行为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那么对于家长主张网络充值行为是未成年人实施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游戏充值返还数额的确定与父母的监管责任。

随着我国现代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未成年人有了更多接触网络的机会,这个时代未成年的认知水平已经超出了我们的认知范围,而对于网络游戏的充值行为一味的要求游戏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返还充值金额,显然有失公平。同时我们会发现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父母对于孩子的充值行为一开始是抱有放任的态度,等到孩子的消费金额过多时才开始后悔。另一方面家长还存在着监管缺失的问题,对于自己的支付密码没有做到妥善保管以及对于孩子沉迷游戏的行为没有及时的发现并予以制止。

未成年人本身心智就不健全,家长不能以成年人的自制力来要求孩子,这便需要家长做到教育与监管,以免孩子沉迷于网络影响自身的健康发展同时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当然并非说网络平台提供者完全没有责任,如果在交易时严格进行匹配验证,可能会有效避免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许可擅自充值的情形,比如现在很多软件的人脸识别等功能,对于网络平台的提供者而言,完善相关的技术才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举措。因此对于返还数额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网络平台经营者、管理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过错比例来确定返还的数额。

法官寄语

暑期来临,希望家长作为监护人做好对孩子们的监督、教育工作,应抽出时间多陪伴孩子,多与孩子交流互动,多参与户外活动,不能一部手机、一只Pad就代替了自己对孩子的陪伴,即使允许孩子玩网络游戏,也需严格控制孩子对电子产品的使用时长,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网络游戏消费观念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保管好自己的支付、交易密码,谨防未成年人充值游戏、打赏主播等行为造成不必要的纠纷,甚至被电信诈骗,发生不可挽救的后果。

供稿:苏晓婷

原标题:《【以案说法】熊孩子游戏充值超四万,责任该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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