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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一警务室内伤人案发回重审: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
7月23日,红星新闻从陈文超家属处获悉,近日,洛阳中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陈文超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决定撤销原判、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洛阳中院刑事裁定书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发生在警务值班室的刑案:1人重伤,受害人有错但因受伤重未处理》报道,2019年4月6日下午,洛阳市金谷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的值班室内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案发前,均在当地从事管道疏通的两家人因张贴广告引发纠纷,随后到警务大队值班室调解。
据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调解过程中,22岁男子陈文超与34岁男子王志超发生厮打,陈文超用钥匙将王志超右眼打伤。经鉴定,王志超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因故意伤害罪,陈文超一审获刑4年。但陈文超及其家属不服,认为是对方动手在先,自己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
现场民警还原案发经过
现场民警证实,本案中,是受害人一方首先动手。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认为,王志超一方虽有过错,但结合本案案情,因王志超伤势严重,未对王志超一方做出处理。
金谷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王志超对本案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陈文超正当防卫“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红星新闻获取的洛阳中院《刑事裁定书》内容显示,2019年12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文超有期徒刑4年后,陈文超不服,以应按正当防卫改判无罪或按防卫过当减轻处罚;被害人王志超眼伤鉴定时机和鉴定意见存在疑问为由,提出上诉,洛阳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原题为:《洛阳一警务室内伤人案发回重审: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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