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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观察|从上游把“约会强奸药”严管起来

澎湃特约评论员 李国炜
2020-07-23 09:1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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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通报“女顾客遭男伴‘下药 ’”事件,“下药”男子已因涉嫌强奸罪被刑拘。“约会强奸药”也因此再度引发公众的关注。

虽然这次深圳案中使用的药物,是犯罪嫌疑人从境外购得的、所谓“改善女性性冷淡”的药物,但是,更多的“约会强奸药”“迷奸药”绝非噱头,可能是真材实料的精神类、麻醉类的“猛药”,社会危害相当严重。

据媒体报道,约会强奸药一般含有三唑仑、氯胺酮、γ-羟丁酸(GHB)、氯硝西泮等物质。按照国家药监局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三唑仑、氯胺酮、γ-羟丁酸(GHB)属于“第一类精神药品”,氯硝西泮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上述药品如故意脱离医学目的进行使用,则属于毒品。

如媒体评论所言,约会强奸药勾连着上下游各种犯罪,“是一个臭不可闻的渊薮”:上药游卖家在线发布‘迷奸视频’做噱头广告,兜售违法药品。中游卖家在线指导用药,交流用药心得,这已经涉嫌刑法所明确规定的‘传播犯罪方法罪’。而下游就是迷奸得手之后,各种迷奸视频被发布到情色网站,为各种网络赌博、售假吸引流量。

近年来,虽然职能部门深入开展此类药物的治理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但约会强奸药隔三差五就会卷土重来。譬如GHB在2005年被认定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因“发生滥用,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2007年被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将其列入“其他毒品”的范畴。但是,浏览新闻可知,GHB贩卖活动依旧猖獗。氯胺酮更甚,据调查,近年来滥用氯胺酮人数不断增长,目前已上升至第三位,仅次于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

于是,加大刑事惩治力度成为治理路径的优先取向。譬如2016年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氯胺酮的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下调为原来的二分之一,等于让氯胺酮的定罪标准翻了倍。

严刑峻法有威慑教育的功效,但不能用事后的刑事追究来代替事先防范,还应针对这些“约会强奸药”动用刑法+其他治理措施的协同并进,比如在医药管理层面上严管,从上游管住这些精神药品,避免它们的“黑化“,避免它们的被滥用。

《精神药品与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第60条规定:“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限用,乃至命令停产这些“约会强奸药”。

事实上,三唑仑、 GHB类药物既未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又未列入2019年发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这意味着上述两类药物在使用上并没有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哪怕依法禁用、限用也不会严重影响正常的医疗行为。

所以,国家药监局不妨按照《精神药品与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第60条的规定依法中止三唑仑、 GHB的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同时,还要尽快组织医学、药学、社会学、伦理学和禁毒专家评估现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尽快将毒品属性明显,且可被替代的药物品种清除出去,从上游把“约会强奸药”严管起来。

    责任编辑:沈彬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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