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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市发布中行原油宝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公告,北京有所区别
继江苏后,又有四地发布中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公告。
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贵州高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黑龙江高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下称“北京高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西高院”)先后发布《关于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等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除北京外,其余三地公告内容均与前一天江苏高院就“原油宝”相关案件发布的公告基本一致。
具体来看,贵州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诉讼标的额,依法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法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黑龙江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诉讼标的额依法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根据诉讼标的额依法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山西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或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根据诉讼标的额,依法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北京高院发布的公告,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应由北京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指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法应由北京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指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的公告中并未提到按照诉讼标的额分类管辖,同时,适用对象范围更大,为“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并未强调北京市范围内。北京也是中国银行注册地、总部所在地。
贵州、黑龙江、山西三省高院公告显示,其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是指办理“原油宝”业务所使用中国银行银行卡开户行在该省范围内的客户;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是指客户办理“原油宝”业务所使用中国银行银行卡在该省范围内的开户行。与之相比,北京并未有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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