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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非当事人签字,法院对代理律师进行训诫

2020-07-21 07: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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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交的诉状和委托书非原告本人签字,7月17日,麻城市法院鼓楼法庭责令该律师提交检讨书并对其进行了训诫。

事情经过:7月9日,麻城市法院鼓楼法庭开庭审理原告南某诉刘某及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一案,原告南某的代理律师陈某到庭。案件开庭后,原告南某找到承办法官毛欢,情绪激动,要求撤诉,并向法官反映,民事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都不是南某本人签的,她还从没见过代理律师。

经承办法官毛欢详细询问,才得知,原告南某因交通事故颅脑损伤在医院住院头脑还未清醒期间,武汉某咨询公司员工何某在医院找到其丈夫邹某,承诺可以帮助要到赔偿款,赔偿款到位后收取10%的服务费。邹某听信了何某的承诺,在何某的指导下签了服务合同,何某拿出几张空白的诉状纸和委托书,让邹某代南某签了名。后来委托律师的事,都是由该咨询公司操作,原告南某及其丈夫邹某一概不知。并且原告南某称,咨询公司在出院诊断证明还没出来的情况下就匆匆带他们去武汉某鉴定机构做了伤残鉴定,导致鉴定的伤残等级偏低。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承办法官毛欢迅速将这一情况向庭长丁学卫汇报。庭长丁学卫将律师陈某传唤到庭,了解到原告南某所说属实后,要求原告南某的代理律师陈某提交检讨书,并对其进行了训诫。陈某表示,其作为职业律师,没注意到最基本的常识,未与委托人当面确认相关法律文书签署,违反了律师执业规范,给司法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他一定会吸取教训、改正错误。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他人在具状人处代签的行为,会造成原告主体不适格,冒充他人在民事起诉状上签名、捺印还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妨碍司法。人民法院对有上述行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将进行严厉的处罚。

END

文章来源 |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编辑排版 | 大别山文化产业发展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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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红持正 明德尚法

原标题:《法律文书非当事人签字,法院对代理律师进行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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