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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皇族的宗女和媳妇:前者如天之骄女,后者处境可怜

赖惠敏
2020-07-22 16:56
来源:《但问旗民:清代的法律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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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清朝皇族出身的男性称“宗室”,女儿则称为“宗女”。宗女的地位如天之骄女,在清代笔记、文集中常记载满族未婚女子特异行径,譬如着男装、拜把子、听戏、跑马、赶庙等。好像这些女子地位非常高而且自由自在。可是,从玉牒上统计出生自皇族家庭的宗女,并不是每一位都顺利长大成人。尤其到18世纪后半叶,皇族多数人仰赖养赡银两度日,必须严格筛选所有出生小孩,女婴自然成为牺牲对象。李中清教授等研究皇族婴幼儿的死亡率,发现新生女婴的死亡率比男婴高得多,在18世纪的最后25年中,有三分之一的女婴未满月就夭折了。这个数字和辽宁农村的女婴死亡率相当,是溺婴行为所导致的高死亡率。可是,当皇族家庭中的女婴年满1岁后即得到细心照顾,譬如注射天花疫苗。李中清教授也发现皇族1至4岁的女孩死亡率,由17世纪末的三分之一降为18世纪末的十分之一。女婴高死亡率是否完全是溺婴因素,本章将于皇族妇女育儿习俗中详加讨论。

皇族的女儿们大都没有名字,仅以“大妞”称呼。女孩长大后,很少看到她们就学的纪录,宗人府所设的左右翼宗学不让宗女子就读;家里设私塾的家庭,只在溥杰回忆录中提到和妹妹念书的经验。满族风俗女子不读书识字是普遍现象,如《红楼梦》里的王熙凤也识不了几个大字。又如薛宝钗劝戒林黛玉说:“咱们女孩家不认字的倒好,只该做些针线纺织的事才是。”

电视剧《还珠格格》剧照

满族的姑娘在家庭中地位特别高。据《清代满族风俗史》的描述:“未字之小姑其尊亚于姑,宴居会食,翁姑上坐,小姑侧坐。父母兄嫂皆尊称之为姑奶奶。”而嫂子弟媳怕小姑、大姑比怕公婆还厉害,伺候稍有不周到,马上会挨一烟袋锅子。北京谚语说:“鸡不啼,狗不叫。十八岁大姑娘满街跑。”姑奶奶盛装艳服,杂坐于茶棚,的确与汉人严格训练女孩的教育方式大不相同。在《宗人府说堂稿》中有一段辅国将军钟保之女三格格与伊叔和硕简亲王申保住的对话,可见宗女骄纵、淘气的性格。乾隆十三(1748),三格格至佐领巴彦泰家取钱,巴彦泰到王门值班,三格格到简亲王家找人,太监茹奕言:“巴彦泰不在此地”等语。简亲王闻之言,格格有话进来说罢。三格格言:“令我进去何为,难道他耳背听不见?”茹奕告诉亲王,亲王又派茹奕问格格曰:“尔父为谁,我为谁。”格格言:“何必问我,去问尔王。”简亲王一气之下叫人殴打三格格。钟保之女便控告简亲王殴伊,经宗人府参奏后,简亲王被革王爵。殴打三格格的太监茹奕、赵喜、格贵等人交付慎刑司治罪。

《红楼梦》中描写史湘云爱打扮成个小子的样儿,及王熙凤自幼假充男儿教养。事实上清代的满族女子的确有此习性,未婚的姑娘们常穿男装,模仿男人举止,盛行拜把子的风气。结拜者依年龄大小称大爷、二爷等。杜如松记载肃亲王善耆的儿女们行为放荡不羁,肃亲王的大格格保书舫时常女扮男装,行围打猎、驱车跑马、听戏、赶庙、逛二闸及看打鬼等。肃亲王的二女儿入了日本籍,改名川岛芳子,是有名的女间谍。

电视剧《红楼梦》中的史湘云

在皇族家庭中的姑娘们可能比汉人家的千金小姐自由,可是当了皇族家的媳妇却十分辛苦,地位也低。即所谓“未字之女最尊,若出嫁后则又等闲视之”。当媳妇的每天都得鸡鸣即起,先到公婆的房中给公婆装上香烟,然后开始操持家务。中午、晚间照例装烟,公婆一日三餐都要站着侍候。《红楼梦》记载贾府的各种宴会,贾母上坐,姑娘们侧坐,媳妇们像王夫人、李纨、王熙凤等人于旁侍候,可以说明满族姑娘和媳妇的家庭地位迥然不同。

宗室福格在《听雨丛谈》一书提到,八旗妇女初嫁及岁时喜庆,娘家父母兄弟所馈赠的礼物,当媳妇的必须先献给舅姑,舅姑赐还才敢接受。接受后也不可占为己有,须分给其他妯娌。

皇族家庭的媳妇难为,我们看到几件离婚案件,都是媳妇被休回娘家,处境相当可怜。有一位是桂轮的妻子,据桂轮说其妻个性疏狂,不能悦事翁姑。桂轮岳父舒灵安则说,素因婆媳不和,本夫不能管束。以满族姑娘豪放洒脱的个性要适应婆婆严格管教,的确略有困难。后来桂轮之妻可能承受不了压力,便罹患精神异常的病症。桂轮提出离婚的理由有两项,第一是其妻不敬公婆,第二是恶疾,清代称疯痰症。

还有一位是长保住的妻子瓜尔佳氏,她在嘉庆二十一年(1816)出嫁,来年正月初六回娘家,初九长保住要接她回去,瓜尔佳氏说伊婆婆管教过严,不愿与婆婆同住。到三月时,长保住硬将妻子带回家,并且用菜刀将她砍伤。后来长保住的母亲出面,将瓜尔佳氏休回,长保住另聘娶他人为妻。虽然长保住砍伤妻子,却没有受到刑责,反而向宗人府呈请再婚的恩赏银两。因为宗人府则例上规定:“因事休妻曾经报府者,另娶时给与恩赏银两。”这事件最大受害者是瓜尔佳氏,她因婆婆管教过严,不愿和婆婆同住,落得不孝罪名,被丈夫砍伤后,又被休回娘家。

在传统中国社会男女是不平等的,男性可以休妻、再娶,妻子则不能提出离婚要求,满人情况亦然。我们看到有一位女子可能患了婚姻恐惧症,她在订婚时得精神异常症,经延医调冶痊愈,当她出嫁那天旧症复发,其夫惠福要求离婚,他的理由是疯症非医药可治愈,属恶疾。在宗人府档案中还有因夫妻不合而休妻的事件。像嘉庆二十年(1815)八月,四品宗室庆禄住向宗人府呈称,其妻于当年三月过门以来夫妻不合,又不遵教诲。双方情愿断绝亲情,伊父萨明阿愿将伊迎回娘家另嫁,庆禄住愿出休书休弃其妻。即便是夫妻不合,庆禄住仍引用不遵教诲的名目休妻。其妻亦无主动提出离婚的自由,显示清皇族妇女在婚姻体制下属被动且弱势的地位。

满族女子本来当姑娘时可以自由自在满街跑,或者叼个大烟袋打人,一旦嫁到皇族为人妻室,不论皇族家庭的经济如何,从地位上来说总是属于高攀性质的婚姻,所以她在家必须忍气吞声。况且满族习俗多以年长者当家,家务凡由婆婆做主,当儿媳的仅能和顺相待。有一个案系载万陈述祖母当家,“在载万娶妻后,我奶奶言日用太烦,又因道光、咸丰年间食物昂贵度日为难,载万将子女移出外住。”同治元年(1862),载万的兄弟载祃因“用假钱票抵换我奶奶真钱票,是年将载祃逐出不准入门,至今十有余年”。长辈可以物价昂贵或子弟不肖诸理由,要求子媳搬出家门,可见当家的奶奶在家庭中很有权威。

偶尔也会发现由媳妇当家的家庭,有一个例子是和硕庄亲王奕仁的媳妇当家时,婆婆、大姑、小叔皆对她给与的银两数表示不满,要求分家。最初,和硕庄亲王奕仁当家时,奉养母亲事事极尽侍奉之忱,只因饭房烹调不合口味,另外在内饭房添补菜蔬,每月进钱600串。至奕仁得病后,由福晋管理家务,以内饭房添菜之费作为日需之常规,以致其母忿怒。福晋改定春秋两季呈进银600两,米粮每季呈进银600两,年终呈进银500两。虽有定额,终究未能照数给足。其弟奕佩说,历年以来当差穿带一切用度皆长兄经营,每月尚有零用100串,自奕仁病故后,奕佩的零用钱转作日用所需。后来奕佩向福晋请求添给月费,福晋便给400串。三弟奕保有病在身,福晋月给130串,府中供给两餐。长姐每月获得350串,一切吃穿等用度均包括在内。

因用度不足,奕佩要求分家,便协议下列几项:

一、两家所分之数,每年各分银2,500两,蓝甲每月各分30副。二、长姐每月进钱350串,实不敷所用。现已欠账并当衣服银1,000余两,须筹取代还。三、长姐每月只要银100两,年底要银500两,以资添补各项之用。所用太监、仆妇、女子每月钱粮皆由府内放给。四、长姐在家并未出阁,自应代筹寿城(坟墓)势所必需,预先商定以使随时拣择。

庄亲王门上长史景全代福晋抱呈说,本王府王产地租每年应进银15,000两,但分给本族各支后,仅剩10,000两。且近年来荒歉频仍,实进银两不过在8,000两之数。红、蓝甲共进261副,历年分给各支共85副,本府剩176副,除每月出房租库利银,并府中太监、苏拉、妈妈,女子钱粮尚不足用。庄亲王福晋解释对家用扣克得紧实因收不敷出,经宗人府王爷协调,奕佩等人最后得到每年1,800两银,蓝甲25副等。以上例子反映出媳妇当家时得疲于应付婆婆、大姑、小叔各方需求,稍有不如意即欲分家。和硕庄亲王的福晋虽是家中之主事者,和前述载万祖母掌握内外大权,全家人皆听其支使的情况比起来,在在说明皇族的媳妇难为。

和硕庄亲王家的长姐未嫁,兄弟除了负担生活费用外,还得筹备身故后的坟茔等事。清中叶后,有若干宗女像庄亲王长姐般留在家中不嫁,道光年间有两个例子是宗女结婚年龄延至三十多岁。就玉牒上结婚年龄进行统计,30岁未婚的宗女,1800年出生的年轮组约有49%;1840年出生的年轮组则高达87%。这有可能是族长漏报宗女的结婚日期;亦有可能因皇族经济困窘,无力嫁娶。但是从她们出嫁前的姑娘地位与嫁后当媳妇的待遇比较,可能有人会选择不结婚,在家当大姑主持家政是何等风光!

从诉讼案来看,皇族宗女的法律地位比媳妇高,她们可以直接向宗人府递呈文。有一个案是绶纶之女和族人争产的案子,据宗女说其伯父善寿与父绶纶是同胞兄弟,支派均系二房,并无后嗣。善寿在世时曾言故后准宗女与同房侍妾双红所生之女平分家产。当时双红因生女,善寿到黄档注册奉明收房纳妾,合族改称姨母。其后善寿之女出聘,数年居孀,翁家度日贫苦不能糊口,复行接回在家守节。在姨母去世后,长门之族侄景兴欲分家产。绶纶之女称,伊系属胞伯善寿谊亲侄女,伊家之家政实应我之主持,善寿之女已出聘外姓,难以干预我之家务。

因为绶纶之女一直未嫁,所以经管两房产业共有:交租地一块三顷有余,坐落在张家湾;一座普云楼,坐落在东四牌楼;房租120余处,俱有折帐契纸,所有家内对象未计其数。由于善寿遗产甚多,引起族人觊觎,不久绶纶之女又呈文说,本族侄桂兴等人持刀威吓抢去伯母病故恩赏银50两。桂兴等人又图谋霸占祖遗家产以至所食坐甲(即蓝甲)一分。绶纶之女于九月十二日控告在案,宗人府将桂兴等传至府内,并未审明,当堂交与族长说合,至今亦未说好,至十一月初桂兴等手持利刀威胁宗女言说要她的命。绶纶之女虽然受到族人威吓,至少可一再向宗人府呈诉,宗人府还得有所回应,显示宗女特殊的地位。

相对来说,当媳妇的在呈控族人霸产的事件时,得面对各方的压力,未有宗室女儿的理直气壮。乾隆十八年(1753),五等荫生宗室保生之孀妇说:“我夫有兄弟五人,其中长兄吉兰泰,二兄多罗顺郡王业已分出。其余兄弟三人,由父王留给每人五千两,此项银两均交存于多罗顺郡王及福晋二人手中。后来分家时,给三兄保福,五弟丰讷赫均已分银,唯我夫当时已病故,并未分给钱银。”宗人府传讯保生之弟丰讷赫和族长若木布等人,两人皆称:“此系我家内之事,愿于家中和息了结。”丰讷赫便亲自前往孀妇家,指责她因无力嫁女,借机诈赖。族长若木布亦教训保生之孀妻:“不准妄生事端。”硬逼保生之妻将原呈退回。保生孀妻呈文中说,多罗顺郡王的福晋本来答应在她嫁女时分给5,000两家产,待她女儿下聘时,孀妇三番两次到王府请求给银,郡王宁可花3,000两银整修庭园也不愿给她一两银。且纠集族人来“开示”该寡妇,令她撤回诉状。

依照宗人府则例之规定:“宗室妇女自行出名具呈者,除系呈送忤逆准其照向例讯办外,其余事件概不准理。若有冤抑之处应令其成丁兄弟,或母家至戚抱告。无亲丁者,遣家人抱告,始准官为伸理。”倘若宗人府官员判定该案为虚诬,该妇女再具名控诉,则称“妇女出名刁控或自行赴案上堂逞刁,以及拟结后哓哓渎控者,无论所控曲直,照违制律,有夫者罪坐其夫,无夫者罪坐其子。夫与子俱无者折罚其孀妇钱粮。”对渎控者罚款限于媳妇,不限于女儿。举例来说,玉洁之长女呈控庶母王氏霸吞地租,所控无凭,盛京将军等即行申斥宗室女安居守分,勿得冒昧。宗室女供称:“氏父在日娶妾王氏,生有二女。氏系嫡出长女,父故无嗣,过继贵宝承祧。祖遗册地坐落锦州连山,按年租银四百两。同治十二年(1873),庶母与氏争地租,当在宗人府呈明在案,将此项租银以五股分劈,每股一年应得八十两银,氏与贵宝,并庶母所生二女各一股,余剩一股作为祭祀用。经族长断明,有亲可证。今庶母自行吞霸不给氏使用。”玉洁之女再行控诉,宗人府未罚其钱粮。

本文经出版社授权摘自《但问旗民:清代的法律与社会》(赖惠敏 著,中华书局,2020年5月),省略了原文注释,现标题为编者所拟。
    责任编辑:臧继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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