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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一日之内接管9家金融机构:原因何在,影响几何?
一日之内,监管部门依法对9家金融机构实施接管,涉及4家保险公司、2家信托公司、2家证券公司、1家期货公司,接管期限从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可依法延长。
银保监会对4家保险公司2家信托公司实施接管
7月17日下午,银保监会宣布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为一年。如接管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接管期限依法延长。
依照法律规定,银保监会派驻接管组。从接管之日起,被接管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相关职能全部由接管组承担。接管组行使被接管机构经营管理权,接管组组长行使被接管机构法定代表人职责。未经接管组批准的对外签约一律无效。接管不改变六家机构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
接管期间,接管组委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组建六个托管组,按照托管协议分别托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依法合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持公司正常经营,依法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信托当事人等各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这些问题机构大都存在公司治理存不完善、经营管理不规范、风险控制不到位等情况,导致潜在风险上升并开始显现,监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有助于处置和化解问题机构的经营风险,更好地保护利益相关主体人利益。
谈及4家保险机构,对外经贸大学教授王国军表示,这四家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经营方面积累了较多的问题和较大的风险。经过几年的内部整顿,公司整体上仍无法化解本身的风险。四家公司已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规定的接管条件,为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监管部门终于出手对四家保险机构进行接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对于两家信托机构,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电子科技大学客座教授陈赤认为,银保监会对新时代信托公司、新华信托采取接管措施,并委托相关信托公司组建托管组,是基于对两家公司目前难以正常持续的经营现状和管理能力的研究判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为防止它们继续自行经营管理而导致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进一步恶化,最大限度保护信托受益人利益,阻止它们风险外溢传染,采取的果断措施和有力举措,有利于稳定信托行业、稳定金融体系、稳定金融市场,稳定投资者人心。
陈赤表示,据他了解,新时代信托、新华信托存在大股东操纵、法人治理结构不清晰、经营不善、资产质量不佳等问题,监管机构前期已经依法采取了相关监管措施,限制了该两家信托公司的部分业务。这两家信托公司规模较小,影响力也很小,它们被监管机构接管,不会对信托业和金融体系风险可控的局面产生大的实质性影响。同时,针对少数信托公司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清晰的乱象,银保监会今年正式施行《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股东行为。
可见的是,与此前出现的监管部门接管问题机构不同,银保监会此次同时宣布接管6家机构。监管机构接管与机构自行化解风险有何不同呢?王国军以保险机构举例称,保险公司被监管部门接管与保险公司自行化解风险的差别很大。自行化解风险是前置程序,在公司无法自行化解风险的情况下,才会被接管。保险公司被处罚的顺序是从自行化解风险(限期改正)到整顿,再到接管。
“这是因为认为相关机构没有能力自行化解风险,因此采取接管加托管的方式,在监管机构和有实力的同业机构参与帮助下,扭转不佳的经营状况,促进存量风险化解。”王国军说。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国保险业信托业经营总体稳健,风险完全可控。四家保险公司出现风险完全不影响保险行业稳健经营的大局。依法接管个别高风险信托公司,不仅不会影响信托行业稳健运行的大局,而且更有利于提升全行业的风险抵御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证监会对2家证券公司1家期货公司实施接管
同日,证监会发布公告宣布接管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国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期货)。公告称,新时代证券、国盛证券、国盛期货隐瞒实际控制人或持股比例,公司治理失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八条和第六十二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对新时代证券、国盛证券、国盛期货依法实行接管。
根据法规规定,证监会分别组织成立了相应公司接管组,自接管之日起行使被接管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同时证监会分别委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成立相应公司托管组,托管组在接管组指导下按照托管协议开展工作。
接管后,三家公司正常经营,客户交易不受影响,资金转入转出等均正常进行。接管组及托管组将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稳定经营,依法维护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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