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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灰岩惹出的纠纷 ——记一次深山里的巡回审判

2020-07-15 17:4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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骄阳似火,暑气逼人。7月13日上午,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扶罗人民法庭来到贡溪镇贡溪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原被告签订的《供地采岩协议》无效;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土地占用费1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庭前准备1

庭前准备2

2020年1月2日,原告吴某某承包修建河堤需要石材,与被告唐某某、杨某某签订了一份《供地采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同意原告在被告原采石场采石,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费用10000元整,被告负责所供土地矛盾调处。后因为当地村民阻挠,采石无法进行,因此,吴某某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协议,并退回补偿费用。

【庭审现场】

承办法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出让的采石场所开采的是建筑材料用灰岩,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建筑石料用灰岩已列入其中,该石料的开采需要取得采矿许可证方可开采,而大部分村民对此并不了解。承办法官张法官因此决定,去当事人所在村村委会,顺便对当地村民进行关于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法律知识普及。

【庭审现场】

当天上午,扶罗法庭办案团队驱车50余公里来到贡溪镇贡溪村。经过一番紧张的布置,一个简单又不失威严的法庭在村委会会议室布置好了。10时30分,庭审正式开始。法庭围绕原被告争议的焦点进行了调查、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承办法官在法庭上详细向庭审当事人和旁听人员进行矿产开采相关法律及合同法知识讲解,并组织当事人在退回补偿费用的金额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决定对案件进行当庭宣判,遂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

法官普法:

(1)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实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度。

(2)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3)建筑材料用灰岩属于矿产资源的一种,个人不以盈利为目的少量开采,用于自用或家用可以不需要取得采矿许可证。

作者∣康 丽

审核∣严继橙

编辑∣何鑫城

原标题:《用灰岩惹出的纠纷 ——记一次深山里的巡回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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