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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再犯罪 好兄弟作伪证一波三折

2020-07-15 16:2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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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检故事会之

缓刑期间再犯罪 好兄弟作伪证一波三折

缓刑期醉驾被查获

农历大年初一,正是与朋友聚会的时候,陈三与朋友在茶叶店开怀畅饮后,抱着侥幸的心里,开着自己的小轿车驶入惠安县交通主干道X308线。或许是困或许是醉,陈三开着开着就有些撑不住了,竟直接在车道上停车睡觉将近2个小时,直至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抽血鉴定,陈三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4.4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有没有弄错?”陈三得知酒精检测的结果后,酒意全无,一下子瘫软在座位上。为何他如此紧张?原来,陈三系一名正在接受社区矫正服刑的缓刑罪犯。考验期即将届满。若醉酒驾驶成立将被撤销缓刑,其已接受的近3年社区矫正服刑也将“归零”。这该怎么办?情急之下的陈三心里打起了“小算盘”。

“零口供”妄图逃避责任

在侦查机关对其讯问过程中,陈三仅供认驾车前在茶叶店只喝了一杯100ML的啤酒,是停车后又在车里喝了两三瓶啤酒后开始睡觉的。他的意图就在于以驾车时并未醉酒为辩解,进而推翻其驾车前实际饮酒量与其酒精检测鉴定意见的关联性。拒不供认存在“醉酒驾车”的犯罪事实。此时的案件成为了“零口供”。鉴于此案证据尚未达到起诉标准,惠安县检察院立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用证据让事实“说话”

在进一步调查取证过程中,侦查机关通过询问茶店一起喝酒的证人,证实了其看到陈三喝了七八杯以上啤酒;发现陈三异常停车并报警的两名保安证实陈三驾驶的小轿车停在路中央近2个小时,双闪也没有打,发动机启动着,旁边没有看到有啤酒瓶或啤酒易拉罐等异常物品;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录像和现场勘查也印证了民警抵达案发现场后,陈三承认有喝酒,但辩称车是朋友开的,同样在轿车周边也没有酒瓶。

出现伪证徒增曲折

“案发时段本人曾经过陈三停车地段,并亲眼所见陈三停车后喝酒……”在补充侦查卷中,陈三的一位好朋友林东的一份证人证言让人直呼意外。

随后,侦查部门多次电话联系证人林东,林东均拒接来电。最终,经多方协调,林东同意到司法机关配合核实。在案发时间具体活动轨迹、途经现场具体时间、所驾交通工具等问题的细问下,林东一时语塞、闭口不答。

“你知道这样做会有什么后果吗?”经检察官耐心、细致的法律教育,林东终于透露了实情:其并未在案发路段遇到陈三,也未见到陈三喝酒,其在案发时段的凌晨2时左右其实是抵达县城内的某酒店入住。

无力辩解当庭认罪

法庭上,陈三仍维持原先供述。然而,经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详细出示举证了完整证据材料,并播放行车轨迹、出警现场录像视频,同时,证人林东在法庭上再次确认了其并未在案发现场看到被告人的事实。陈三当场表示认罪。

最终,惠安县法院经审理,依法以犯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陈三判处拘役2个月15天,并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妄图包庇难逃苦果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证人林东因企图帮助犯罪嫌疑人陈三逃避危险驾驶行为的刑责,存在包庇行为,惠安县检察院书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惠安县公安局侦查后以涉嫌包庇犯罪移送审查起诉,林东因为一时的朋友义气而触犯法律,被惠安县检察院公诉部门以涉嫌包庇罪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林东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编:孙刚 张颖妮

美编:政治部

原标题:《缓刑期间再犯罪 好兄弟作伪证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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