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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米尔·涂尔干:被操纵的自杀

2020-07-10 11:4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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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明白知识er 明白知识 来自专辑通识日历

当谈起自杀,人们总是说「这点压力也承受不了,太脆弱了」,或者「忍一忍都会过去的,太想不开了」。在多数人心中,引起悲剧的事都很难称得上「难以承受」,这些悲剧中的个人也总是性格阴郁,心理脆弱。

但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又译迪尔凯姆,Émile Durkheim)在《自杀论》这本书中却提出一个不同的观点。他认为,个人因素只是压垮人们的最后一根稻草,自杀本质上是由于某种社会原因所造成的。

| 《自杀论》

作者:[法]埃米尔·涂尔干

译者:冯韵文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1996年

这个观点来自涂尔干对19世纪各个国家有关自杀的统计数据观察后提出的。从统计数据来看,自杀现象因不同的社会而不同、并且随社会特征的变化而变化。

因此,自杀是一种具有社会性质的行为。

涂尔干的思考逻辑是这样的:一种社会性的事实只能由同样具有社会性质的事实所解释,不能诉诸于个体心理。既然自杀成为一种社会现象,那自杀的原因应在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中寻找。

但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不同的地方太多了,精神疾病、种族特质、气候和地理环境等方面都可能是影响自杀的主要因素。

因此在《自杀论》中,涂尔干首先考察了当时学界流行的解释,并详细讨论了这些解释的不足。

比如,精神疾病的患者中女性居多,但男性病患的自杀率远高于女性病患的;春季和夏季的自杀率高于秋季和冬季,真实原因其实是人们的社会活动在春夏两季更加频繁。

经过深入细致的分析,涂尔干根据不同的社会原因,将自杀分为三种。

一种被称为「利己型自杀」,由个人主义的兴盛所引起。因为对个人主义的强调削弱了个人对集体的依附,集体的生活目标和行动意义不再被接受。个人难以寻得自己的目标和行动后,便会感到迷茫,一点细小的挫折也难以承受。

另一种是「利他型自杀」,与「利己型自杀」正好相反,这种自杀是因为个人主义过度衰退,社会对人们施以严格的控制。在这种环境下,集体高于一切。出于对集体的义务,或者为了获得集体的肯定和荣誉,甚至只是由于感到自己对集体的拖累,个人轻而易举地放弃掉自己的生命。涂尔干写到,正是社会「给人们以压力,使他们不得不选择死亡」。

第三种是「失范型自杀」,也是涂尔干认为19世纪欧洲最普遍的自杀类型。人的欲望在没有适当约束的情况下会无止境地增长,最终会与现实产生冲突,使人痛苦不堪,陷入精神上的危机甚至自杀。但涂尔干表明,真正导致悲剧发生的是法律和道德规范等社会约束的缺失。

这些社会约束原本为人的行动和价值观提供了一套有序的、被多数人接受且承认的框架。在动荡时期,各种变化穷生,原来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在新情况下不再适用,新的约束又不会立刻产生。人们的精神平衡被绝望或焦虑所打乱,最终因痛苦而自杀。

可见,自杀虽然是个人的选择,但将个人推向这条路的却是社会。涂尔干在书中说到:

「矿物界和有思想的人类只有程度和形式上的差别。人类与众不同之点在于他们受到的约束不是物质的,而是精神的、社会的。」

在生活中,人们往往将遭遇的困难或取得的成就完全归于个人。各种社会新闻的讨论中也常常能看到对个体的责难,诸如「他就是自己不肯努力」,「有另一条路他就不知道试一试吗,还是太狭隘了」。

涂尔干的研究给我们以启示,那些看起来完全属于个人意志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被社会所决定的。

这并非是要否认个人的自主性,毕竟,我们身处的社会正是由一个个鲜活的人所组成的。但社会环境对个人的影响比我们所意识到的细微得多。

一个人主动放弃生命,可能是社会给予了太沉重的压力;一个人努力却无法达成目标,可能是结构性的不公平无声地增加了难度;一个人的悲惨境遇,也可能并不是他「罪有因得」。■

参考文献

埃米尔·涂尔干. 自杀论.冯韵文(译). 商务印书馆,1996年.

原标题:《被操纵的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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