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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网贷已完成退出240家,停业并进入良性退出的过百家
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中非法集资提高刑罚,非法讨债入刑等引发社会关注。记者从相关政府部门获悉,目前深圳网贷平台已完成退出240家,已停业并进入良性退出程序的过百家,网贷风险整治进入“深水区”。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未来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对巩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修正案将筑起司法“防火墙”
近年来,金融借助科技不断创新升级,但同时金融乱象层出不穷,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由此催生的债务人主观恶意逃费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另一方面违法违规催收行为对债务人的个人隐私甚至生命安全带来一定威胁。
以P2P网贷行业为例,2018年至今,大量P2P网贷平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被刑事立案,多地宣布全面取缔P2P网贷业务,大部分P2P网贷平台已退出或正在退出。近年来,深圳加大对P2P网贷行业的风险处置力度。记者从相关政府部门获悉,目前全市已完成退出机构240家,已停业并进入良性退出程序的机构过百家,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机构进行了立案打击。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艺律师表示,因P2P网贷行业存在跨地区、跨业态、涉众性等特性,在P2P网贷平台清退(包括刑事打击、行政取缔、主动退出等)过程中,出现了诸多法律难题,例如罪名认定问题、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刑民交叉问题、跨地区跨部门协作问题等遇到了诸多困难。
王艺认为,(草案)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回应了P2P网贷风险处置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能够有效遏制伪金融创新,非法催收行为入刑有利于规范催收行业。未来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是防范非法集资的长效机制之一。
严惩非法金融活动
(草案)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尚泽律师认为,目前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分为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使用了诈骗的手段进行集资,可定集资诈骗罪,量刑最高可至无期徒刑;但如果不能证明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能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目前量刑为最高10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最常见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社会风险性较大,在当前网贷企业纷纷暴雷、被刑事立案打击的情况下,居然有个别犯罪嫌疑人认为“卖房卖地还钱判3年,一分钱不还判5年”,说明如果法定刑太轻,震慑作用不足,部分犯罪嫌疑人宁肯服几年刑也不愿积极退赃,导致了许多已经蒙受平台暴雷损失的市民雪上加霜,因此提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定刑的迫切性可见一斑。
(草案)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10年提高到15年,缩小了上述两个罪名的差距,对震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促使行为人积极退赃有正面作用。
非法讨债将入刑
对非法讨债问题,通过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草案)提出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加大对非法讨债行为的惩处力度。
王艺律师认为,(草案)把这类非法讨债问题上升为犯罪,一定程度对于遏制暴力催收和“软暴力”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的行为产生威慑力,对于整顿和规范催收行业具有深远意义。
他表示,遏制非法讨债,不代表放任借款人恶意逃废债,也不代表不考虑出借人的利益。相反,通过刑法进一步规范催收市场和催收人员,将避免“利益驱动下违背人的基本道德”,遏制人的“恶”,进一步规范催收行为,提高出借人的挽损率。
李尚泽律师提到,(草案)将“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的范围进行了缩限,包括放高利贷、赌债等,可以有效避免一般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因畏惧被定性为以“软暴力”索债而不敢以诉讼、仲裁等正常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现象。
(原题为《深圳网贷平台已完成退出240家,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构筑防范非法集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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