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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被拎走致死构成犯罪吗?专家释法“王珞丹微博寻宠物鸭”

“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号
2020-07-04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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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号7月4日消息,7月3日凌晨,女演员王珞丹在自己微博上发布了一则寻鸭启事。

 

微博内容言辞恳切,看得出来无论是同事还是王珞丹本人都对这只叫吉吉的鸭子感情很深。为了救“鸭”一命,王珞丹还在微博上还发布了一张公共视频的截图,图中拎走鸭子的女子面部清晰可见。

 

宠物鸭被拎走引起网友热议

作为一名目前微博粉丝高达4348万的公众人物,王珞丹这条微博发布之后,她的粉丝和无数爱宠之人表示感同身受,纷纷转发声援,盼望吉吉能够早日寻回,与王珞丹寻鸭启事相关的话题也一直占据微博热搜榜首。

然而,王珞丹这一行为也招来了不少质疑的声音。有人认为,虽然爱宠之心能够理解,但是丢了宠物,报案才是最好的解决方案,非要全网搜寻、占用公共资源,大可不必。此外,对于王珞丹在微博中发布抓宠之人视频截图的做法,很多网友也觉得十分不妥——虽然盗宠之人必须受到应有的处罚,但是这样的行为可能侵害他人权益。

比起质疑,更多的人表示支持和理解,认为做错事被曝光无可厚非,而且宠物对于主人来说意味着什么,只有倾注过爱和心血的人才能体会,这样的行为并不是小题大做。

 

那么,将带有抓宠物之人的视频截图发布在微博上,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义?我们请到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刘兆庆律师为我们解答。

 Q1 : 将带有抓宠物之人的视频截图发布在微博上,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义?

寻找宠物要采用正确的方法,擅自在网络上公布他人照片的行为不应提倡和效仿。

未经他人允许,抓走别人的宠物是一种违法行为,失主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监控视频等线索,通过公安机关抓获违法嫌疑人,但丢失宠物的一方选择在网上曝光抓宠物的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丢失宠物的一方找到了抓宠物的人,并及时删除了相关照片,没有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所以一般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法治社会,应该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如果利益受到了侵害,依法维权更值得推崇。

在高度关注和持续热议中,故事并没有迎来圆满结局。7月3日上午10:07,王珞丹删除了此前的寻鸭微博,并发布了一条新的微博。

 

她在微博中说道,抓走鸭子吉吉的人虽然找到了,但是吉吉已经不在。对于这样一个结果,很多全程关注的网友都难以接受。拎走鸭子的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又引发了新一轮的讨论。

鸭子的价值大小是否影响该行为定性?

有网友表示,别小看这只鸭子,它叫柯尔鸭,价格不菲,连它下的蛋都很金贵。所以对方的行为,可以算作是盗窃贵重物品了。

同样有一批举着显微镜的网友经过研究得出,吉吉并不是柯尔鸭,就是普通品种的鸭子,但是无论鸭子的价值是大是小,随意拎走别人的宠物就是偷盗,必须要承担相应责任。

 

7月3日下午,媒体发布的视频中加入了一段当地派出所就此事回应的录音。录音表示,如果当事人亲自前去做笔录,只要对方的行为构成犯罪,不管价值多少都能立案。那么,该事件中拎走鸭子的女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Q2 : 将他人宠物随意拎走并致其死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未经他人允许,随意将他人的宠物拎走并致其死亡的行为涉嫌盗窃,但抓走宠物鸭的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根据宠物鸭的价值,结合具体案情来具体判断。

第一种情况:宠物鸭价值不菲,已经到达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而且抓鸭人也明知宠物鸭的价值,仍然实施盗窃,那么就构成盗窃犯罪。

第二种情况:抓鸭人并没有认识到这个鸭的价值,同时按照一般人的判断也无法认识到这只鸭价值不菲,那么不能认定抓鸭人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情况:宠物鸭只是一直普通的鸭子,其价值通常达不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那么抓鸭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但其未经他人允许,抓走宠物鸭的行为已经涉嫌行政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宠物更像我们的家人,关爱动物,遵守法律,是每一个人的基本文明素养。

无论吉吉的价值几何、偷鸭的行为最终能否定性为犯罪,当街随意顺走别人财物的行为都值得谴责。吉吉的丢失,引发网络上关于法律、道德、同理心和公共资源的反思与讨论,挂在热搜上的并不只是一只鸭子。

(原题为《王珞丹微博寻宠事件:将他人的宠物随意拎走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吗?》)

    责任编辑:柴敏懿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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