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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丨爱钱进“爆雷”,汪涵有责任吗?
7月2日,汪涵发声明致歉称,曾于2016年—2018年期间代言这款理财产品,对大家遭遇资金兑付困难感到十分痛心,自己和团队一直在联合相关部门督促平台解决问题,其律师团队也会积极跟进此事。
投资者的钱来之不易,如果就这么“打了水漂”,说不过去。汪涵的表态,值得肯定。但根本问题是要厘清,作为前代言人的汪涵,是否需要为爱钱进的“爆雷”负责,如果要,应担什么责?
有人认为,汪涵没责任。因为他不是爱钱进的合伙人,只是与该公司有过商业合作关系,谈不上“合伙犯罪”,即不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种说法要成立,有一个前提,即汪涵不知晓爱钱进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明知道还代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不过,按常识判断,代言人大概率是不知道产品或服务存在违法问题的。
但即便摆脱了刑事追责,也很难说没有行政和民事责任。
理财投资不是菜市场买菜那样的“一锤子买卖”,消费者投资金融理财产品,是带着一份“母鸡下蛋”的期待。考虑到风险问题,《广告法》对这种带有投资回报性质的商品或服务广告进行了严格限制,要求应有风险提示和警示,并禁止保证性承诺,利用受益者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
再有,《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如果压根就没有用过,却装作满意、大肆宣扬,而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就不能把自己当窦娥。
因此,判断汪涵是否要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一要看汪涵是否在代言时尽到了风险提示和警示义务,并且没有承诺不该承诺的;二是看其是否真的使用了代言的产品或服务,代言作出的推荐、证明是否出于自身体验。
如果因为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就有赔偿的责任和义务。《广告法》规定,如果“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虽说汪涵的代言是几年前的事,可一旦侵权事实确认,法律责任就不能视而不见、“一笔勾销”,该有的赔偿还得给付到位。
卷入汪涵类似风波的明星为数不少。这也是一个警示:明星代言互联网理财产品,不能搞成一团乌烟瘴气。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管查处力度,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一锤定音”,明确权责,为受害者要回公道;明星有责任规范自身代言活动,防止滥用形象敛财。公众也要擦亮眼睛,用理性守住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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