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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罚款5万元!

2020-07-02 03: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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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拖延诉讼时间,有些当事人随意提起管辖权异议。这不仅扰乱司法审判,还浪费司法资源。近日,我院在审理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针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开出了5万元罚款。

2020年6月,我院受理了原告贵州某勘察设计研究院诉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答辩期间,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住所地管辖审理。

我院审理查明,原告贵州某勘察设计研究院与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阡分公司于2017年6月签订了《基坑边坡支专业分包合同》,该合同工程项目是石阡县河东、河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完成后,双方进行了工程预(结)算审核审定。现贵州某勘察设计研究院起诉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阡分公司,要求其给付工程款。

本案是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涉案工程地点位于贵州省石阡县境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管辖,应当由我院审理。故对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予以驳回。之后,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以地域管辖提出意见,而以有书面仲裁协议由石阡县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石阡县仲裁委员会不存在)不属法院主管为由提起上诉,其提起管辖权异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知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在本案裁定向其释明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后,仍然坚持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拖延诉讼的主观故意明显。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协助法院有效率的进行诉讼,不得实施拖延诉讼行为,或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请求应有需要法院进行裁决的必要性,对法院移送管辖应有合理期待。本案中,被告明知专属管辖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仍然滥用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严重干扰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应当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对被告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以维护民事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告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表示会积极改正,并主动缴纳罚款。

法官说法:

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克服地方保护,纠正管辖错误,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管辖权异议的诉讼费用低、条件较宽松,使得不少当事人为拖延诉讼,滥用该项权利。本案中被告戈某反复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其目的就在于拖延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

法官提醒,虽然被告享有提起管辖异议的权利,但对自己拟提出的异议请求要存在合法合理的异议理由,诚实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理性思维进行诉讼活动,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原标题:《【以案释法】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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