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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港国安公署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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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原题为《驻港国安公署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责任编辑:王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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