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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是农产品批发市场“脏乱差”的原罪吗
自6月11日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引爆新一轮北京疫情,18天来北京新增感染病例318例(截至6月28日24时),防控标准回调为二级,日均检测采样达到50万人。激增的政府社会成本支出及相关官员的撤职查办、原已复苏的民营经济遭受再次重创、经历半年抗疫已有疲态的干部群众精神心理再次承压,各种力量的交织撕扯下,社会上瞬间形成一股“原罪”的急流喷发出来。
一种声音主要来自直观性观察,武汉、北京两次疫情均始发于农产品批发市场,随即将批发市场与“脏乱差”画上等号。其实,根本问题并不在批发市场本身,而在管理是否科学规范到位。去过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人,可能都会对屠宰环节有专门密闭空间以保持外部路面清洁、摊位之间有清晰边界、消杀环节的严格管理等留下深刻印象。
另外一种声音则来自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运营主体的省察,诸如:“首都菜篮子这么大的事,怎么能交给一个村级批发市场?”以胡冰川先生《食为天|且莫“打倒”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文为例,似乎将“脏乱差”归因到集体经济了。其思考路线是,农产品批发市场不能引入现代化管理模式的原因在于缺乏职业经理人队伍,职业经营人队伍进入困难在于集体所有权,疫情过后要对现有集体产权形式的批发市场进行国有化改造。
为此,笔者专门征询了一些集体经济行政监管负责人和集体产业园区的职业经理人,就集体经济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以便找到问题的真正症结所在。
集体经济也可以引进职业经理人。早在2010年北京市委农工委、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指导和服务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聘请职业经理人的新机制”。实践中也不乏成功案例,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集体允许管理人持股、还设置了期权股,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直接设置了技术人员股,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集体企业早已上市。仅举一个例子,东升镇博展股份社引入职业经理人团队,并配套增资扩股政策,十年磨一剑,在房地产开发商曾摒弃的一片高压线下的堆满垃圾的300亩集体土地上,建成海淀区东升科技园一期,实现了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建设、自主经营、自主管理。2019年园区产值已达235亿元,亩均产值近8000万元,租金含物业费8元/平米/天,可以讲是在北京市单位面积税收贡献最高的园区之一。
集体所有不等同于成员所有、村民所有。事实上,北京农产品批发市场不都是集体所有的,还有作为国有大型综合批发市场和农业农村部定点批发市场的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集体所有不等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亦即归村民所有”。须知,集体资产不可分割,集体所有不是“按份共有”,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成员股份只是收益凭证,因而,集体所有不能认为就是成员所有。再者,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外来人口密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能等同于村民,“成员所有”与“村民所有”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集体经济并非一种古老的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与存在了几千年的融合了血缘、地缘关系的村社社区制度具有历史上的渊源关系,但是集体所有制是建国后在党的领导下才建立起来的。《宪法》里已经说得很清楚,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民法总则》里也已经有了“特别法人”的定论,今年“两会”通过的《民法典》又做了进一步阐述,国家有关部门也已于近期正式启动了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立法工作。北京郊区在2010年前后,90%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完成了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转型,也就是说,目前实际运行的集体所有制大致只有十年的时间,即使从1956年高级社的传统集体经济起点算起,也就60多年的时间。
认真研究北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史,不难看到集体经济这种处于幼年阶段的组织形态的新鲜生命力及其唯一不可替代性,主要有以下五个特殊功能:
首先,社会成本内部化。一个批发市场能够将首都70%以上的农产品供应规模化、集约化在一个村内解决,为全市节省了大量的土地、存储设施,并有效降低了市民菜价。
其次,交易成本节约化。村级农产品批发市场之所以能够发展壮大根本原因在于有村集体所有制在产权碎片化的土地整理方面的制度组织优势。半年来新冠疫情没有普遍向农村地区扩散,相当程度上也得益于全国58万个村集体的动员组织优势。
三是收益在地化。村集体通过收益高积累高投资,集体经济得以快速扩张,同时,又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四是开发立体化。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产业龙头,集聚了全国各地的经营者群体性多元化需求,村集体整合产业价值链,形成了包括房地产与物业管理、建筑材料、客货运物流、咨询、酒店等在内的集体资本下的托拉斯。
五是产权社会化。集体经济既包括产权封闭的集体经济组织母体,还包括产权开放的集体经济组织下属各级企业,完全可以做到适应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产权社会化。
市场实际控制人和经营团队是否需要明晰的资产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公有制经济,就像保姆不能成为家庭财产所有者一样,资产所有权本来也不能赋予经营者。这里面有一个基本的产权理论问题需要讲清楚,任何人类社会的生产活动,都需要分清楚所有权、产权和经营权三者的关系,前者是人与物的财产关系,代表者一般为股东,后者是将各类资源要素组合后形成的法人财产权,用学术语言表达就是“生产函数”,代表者往往是董事会,而经营权则一般是受董事会聘请的经理层。治理的难题在于,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和经营层的双层委托代理机制的设计,而公司、国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均存在类似问题。因此,关键是理清双层委托代理关系,在包括监事会的人事任免制度与运行机制、董事会中专业委员会的设置与运行、独立董事比例、一人一票决策机制、设置经理人管理股和期权股以及经管部门监管,特别是加强党的领导等方面,加快实践探索和理论总结,并逐步制度化,从根本上解决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特点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问题。
集体产权是否不能转让、不能分红?2017年,北京市委农工委市农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股份)管理,完善集体资产股东股权(股份)管理系统”等。2018年,海淀区政府专门印发了《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办法(试行)》,允许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方式买卖股权,同时对股权赠与、继承、质押、赎回、增资扩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就股份分红而言,近几年全市有1/3的村集体都能实现年度分红。
即使集体经济没有搞好,国有化并非唯一的选项。集体所有制、民营、或者国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都有优劣,即使需要对新发地市场运行体制机制进行改革,国有化也只是备选方案之一。而且即使采取了国有化,也不能保证不存在治理的难题。前文提及的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也曾在任用干部问题上,不经规定程序聘用了刑满释放人员担任下属公司负责人,其管委会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市改组党组的第一例。改组,是对一级党组织最严厉的问责手段。再者,认为农产品供应具有一定的公共品属性,需要政府进行托底,但并非所有具有一定公共品属性的产品供应都应由政府托底。改革开放以来,征地以农业用途对集体进行补偿,而以建设用地价格出让成交,由此积累的巨额价差为社会修了多少宽阔的高速、桥梁、地铁等公共品呢?将逻辑再延展一下,如果下一步集体土地全部变国有,那么就需要政府负责农民全部转居。事实上,提供公共产品是集体经济本来应有之义。
可见,问题的症结,不在于农产品批发市场,也不在于集体所有制,而是农产品批发市场运营主体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切不可以所有制论高低,把集体所有与“脏乱差”画等号,而让各类所有制都需要面对的治理难题从眼皮底下溜走。
(作者陈雪原为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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