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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证人当庭“宣誓”保证证词属实

2020-06-24 03:4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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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本案证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证言。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6月19日下午,在志丹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证人在签署保证书后,当庭“宣誓”保证证词属实。这是新证据规定施行以来,当事人、证人当庭宣读保在书的首起案件在志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当事人签署保证书

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正式施行,其中首次规定了当事人、证人当庭宣读保证书制度。同时规定证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出庭,且在出庭作证时不能照本宣科,不能以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当庭陈述证言,必须“脱稿”讲述事情经过和自己内心真实感知。证人在作证时须接受法庭发问,而且经法庭许可原、被告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证人宣誓

本起案件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王伟(化名)、被告李力系朋友关系,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因被告李成(化名,与被告李力是父子)签名的一张借条发生纠纷形成诉讼,被告李力认为借款已经还清,原告认为借款尚未还清,被告李成认为自己识字不多签名只是基于信任原告当时的诱导,对原告王伟与被告李力之间借款还款事实一概不知。双方对借款金额和还款数额各执一词,且均不能让人对方信服,亦不能自圆其说。在开庭之前原告方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经审查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予以准许,向证人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告知了其出庭时间及作证注意事项。在举证阶段传证人到庭并核对了身份、交待了权利义务,告知其须在法庭上当庭宣读《证人作证保证书》,于是法庭上出现了开头的宣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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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合议庭介绍,新证据规定关于证人作证的这一规定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这一举措有助于推动诚信诉讼、文明诉讼落地生根。当事人、证人在法庭上当庭宣读保证书,能够一定程度增强他们内心的法律威慑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唤起当事人、保证人内心的诚实自觉和朴素正义感,也可更加清晰地了解签署保证书后进行虚假陈述、虚假作证引发的严重后果,让他们从内心深处不愿意、不想、也不敢作虚假陈述,以确保当庭能够如实陈述、真实作证,让案件事实和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能够高度融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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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赵秀东 刘延宏

原标题:《当事人、证人当庭“宣誓”保证证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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