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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紫名誉权侵害案被告被罚10万:伪造公安机关多份证明材料
中国青年报6月23日消息,当日上午,杨紫名誉权侵害案引发关注。被告张某不仅微博上多次发表有损杨紫名誉的言论,更令人意外的是,还因伪造证据,被罚款10万元。
据“京法网事”消息,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开出2020年该院的首例“罚单”。
2020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杨某称张某在其实名注册的微博账号上多次发表与事实不符、有损杨某名誉的言论,故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被告称微博非本人注册,还拿出“证据”
一个看起来因“微博怼人”引发的并不复杂的名誉权案,当法官进行法庭调查时,张某却说微博并非其本人注册。
法官从微博后台调取的账号信息显示,“怼人”的微博就是张某注册的。
然而,张某却当庭表示,“我的身份证和手机早已丢失了,涉案微博账号不是我的。”
法官进一步询问:“被告,有证明身份证丢失后身份信息被冒用的证据吗?”
“有,我去两家派出所报案了,派出所都出具了证明材料。”张某当庭出示了证明材料的电子版。
张某提交的数张加盖公安机关公章、民警签章的证明材料,均称张某因丢失手机、身份证报警。
警方打脸:章不符;法院:重罚
为进一步查实证据,法官给两家公安机关发送协助调查函。不久,两家公安机关回函,都确认了同样信息:张某提供的证明材料非本公安机关出具,其加盖的印章也非本公安机关加盖。
为了慎重起见,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并再次开庭。合议庭三位法官结合回函的说明,一致认定:张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系伪造。
合议庭认为:
张某伪造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且在庭审中坚称其证据真实,该证据材料对查明张某是否为涉案微博注册人有重大影响,张某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节极其严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张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得知被判罚款10万,被告当庭大哭:
网友:键盘侠栽了!干得漂亮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守法,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原题为:《公安章都敢造?杨紫名誉权侵害案,被告被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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