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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档案造假、违规取得外国国籍等行为都会被政务处分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法在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应当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对于引导公职人员树立和强化依法用权意识,以及规范政务处分标准和尺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种类较多,危害程度各不相同。梳理发现,政务处分法中所列出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贪污贿赂、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等较为常见的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当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进一步明确。
比如,“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落马党员干部违纪违法事实中的人事档案篡改、伪造等问题并不鲜见。“五假干部”卢恩光,年龄、学历、入党材料、工作经历、家庭情况等全面造假,长期欺瞒组织。河北省共青团石家庄市委原副书记王亚丽,档案中除了性别是真的,其余信息全是假的,档案中的90多枚公章,有三分之一以上是假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将档案造假纳入政务处分情形,体现了政务处分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处分力度上看,政务处分法提出“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既体现了处分的严肃性,也符合党纪与国法有效衔接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相辅相成,有利于避免处分力度畸轻畸重等问题。
再如,政务处分法把“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列为政务处分情形,广受关注。现实中,公职人员在出国(境)方面的确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违规获取外国绿卡,如西安思源学院董事长周延波,未经批准获取加拿大永久居留权,一直未向组织报告;有的出国(境)私自不归,如广东省国资委原主任刘富才未向组织报告擅自出国,并在省纪委宣布对其立案调查后拒绝回国配合组织调查;甚至有少数党员干部携赃款外逃。以上种种,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有的还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2015年修订时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增加了“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处分规定。此次政务处分法明确将此类行为纳入处分情形,再次体现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要求。
此外,“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行为,也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法注重突出近年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纪法贯通,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原题为:《@公职人员:档案造假、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等行为都会被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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