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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张志超同案人索赔:让每个冤案受害者得到合理补偿
6月18日,据封面新闻报道,在“山东临沭二中奸杀冤案”当事人张志超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半个多月之后,作为这起冤错案件的同案人,当年因为被控“包庇”张志超,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的王广超,也向临沂市中院提起了国家赔偿申请。据代理律师透露,王广超申请的国家赔偿共307万余元,其中不仅包括因其被羁押390天而算出的135232.5元人身自由赔偿金,同时也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维权交通费等多项其他赔偿。
过去几年,多起引发全国性关注的陈年冤错案件,先后在各级司法机关和法律界人士的推动下得到平反。但是,在这些案件的事后赔偿问题上,却很少出现王广超这样的特殊情况。在如何补偿被冤错案件牵连的同案人的问题上,本案将会成为一个具有标杆意义的典型案件,值得我们密切关注。过去,提及冤错案件受害者,我们大多会想到那些承担了惊天冤屈,牢狱生涯漫长甚至枉死的受害者。与他们相比,王广超受过的苦自然要轻得多。然而,不论刑罚是轻是重,对于每一个被无辜控罪的人而言,冤错案件带来的伤害都是难以消除的,那种强烈的冤屈感会如影随形地困扰他们度过的每一分钟。
为此,不论是所谓的“主犯”“从犯”还是“同案犯”,都有充分的理由为自己的损失向司法机关索赔,也只有当每个受到冤案牵连的人都得到相应的补偿,才算得上是为这些案件找回了“迟到的正义”。
和张志超提出的780万余元赔偿诉求相比,王广超提出的307万余元索赔,明显要少得多。但是,对于一起仅仅“判三缓三”的轻罪案件而言,这样的诉求却依然显得十分惹眼。回顾过去的新闻,我们几乎找不到与王广超有类似遭遇的人获取巨额国家赔偿的先例。因此,很难说王广超的诉求是否能够得到当地法院的认可。
尽管在法理上,我们无法预期王广超最终能够得到多少赔偿,也很难评价其代理律师的提出的索赔策略是否得当。但站在普通人的视角之上,我们却不难对此事作出朴素的判断,并对王广超被案件彻底搅乱的后续人生深表同情。
当年,王广超和张志超一样,只是未成年的中学生,面对警方的盘问,他不过是做了自己该做的事,对警方说出了有利于张志超的实话。但是,他却因为自己的诚实遭遇了一场无妄之灾,不仅身陷囹圄,还落下了走到哪都甩不掉的刑事案底,这是任何人都无法接受的悲剧。
从表面上看,王广超只是在看守所里被羁押了390天,然后度过了三年缓刑考验期,但事实上,直到案件真相大白之前,他在十几年时间里一直在为此承受痛苦。其间,他付出的既有中断学业、因案底受到就业歧视等现实代价,也有许多难以量化的精神代价。
法理与朴素道德之间的冲突,是这起索赔案件最大的矛盾点。一方面,在法律的视角之下,王广超承受的刑罚并不算重,因此,遵照比例原则,似乎没有理由对他进行特别高额的补偿。但另一方面,任何人也都无法否认,法院当年对王广超作出的错误判决,确实对王广超的人生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影响。为此,社会既要尊重法治原则,以法院的最终认定为准,也应以此为契机,探讨在司法实践中更多考虑实际情况与受害者的损失,灵活对其加以补偿的可能。对于国家赔偿工作而言,自然要有一个统一、恒定的标准。如此才能在众多索赔者之间“一碗水端平”,体现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这一点,在王广超的案子上也同样不会例外。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设立相关标准,对具体案件的赔偿额度加以衡量时,司法机关不仅要考虑索赔者当时被判处的刑期长短,也要考虑相关判决对受害者造成的实际影响。具体而言,冤案从发生到得以纠正的间隔的长短,对冤案受害者日后的境况影响重大,倘若王广超在被判刑之后不久就能得以平反,自然也不会蒙受如此沉重的损失。因此,法院还应对这一要素加以考虑,从而给予王广超更加合理的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王广超提出大额索赔,不论最终能否得到支持,都有非常正当的理由。毕竟,再多的赔偿也无法让时间倒流,让他的人生恢复原样,而只能让他之后的人生好过一些。相比之下,为同类案件立下范本,建立更加健全的法治体系,可能才是本案更大的意义。
(原题为《张志超同案人王广超索赔307万 ,让每个冤案受害者得到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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