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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需采集数据,浙江为公共数据安全立规
顾小立/@新华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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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视点 6月18日消息,记者从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获悉,《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对外发布。办法规定,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建立公共数据开放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公共数据采集应当限定在必要范围内,不得超出公共管理和服务需要采集数据。自然人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各类事项时,有权选择核验身份信息的方式,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或者特定方式验证,已经通过身份证明文件验证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采集人像等生物信息重复认证其身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或者自然人同意的除外。
(原题为《不得超需采集数据,浙江为公共数据安全立规》)
责任编辑:陈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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