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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儿子非亲生,起诉后儿子拒绝鉴定:法院判决亲子关系不存在
“AB型血与O型血的亲代结合,不可能生出O型血的后代”——浙江湖州市的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希望与儿子张小某做亲子鉴定,但被拒绝,于是将张小某诉至法院,并追加其母为第三人。日前,湖州市中院二审审结该案,在张某提供血型证明等证据的情况下,张小某否认上述证据又未提供相反证据,且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判决双方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据介绍,张某与王某1984年9月结婚,王某1986年11月生子张小某。2005年7月,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张小某随王某生活。同年12月,两人复婚,终因感情裂痕无法弥合,2018年8月起分居。
2018年8月,张某在与一位医生聊天时得知,AB型血与O型血的亲代结合,不可能生出O型血的后代。他想到自己是AB型,王某是O型,张小某是O型,加上与妻子多年不合,对儿子是否为亲生产生了疑问,与张小某协商,希望做亲子鉴定,但被拒绝,2019年5月,张某将张小某诉至安吉县法院,请求法院否认与其存在亲子关系,并追加王某为第三人。
庭审中,张小某出具书面意见,称他是张某和王某的婚生子。王某称,张某以血型推断亲子关系不成立并不科学,应由张某提供必要证据,证明他和张小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为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张某已穷尽举证手段,且其提供的本人血型证明、与王某多年的感情状况及婚姻矛盾证明,以及申请法院调取的张小某、王某的血型证明等已形成证据链,应视为已提供必要证据。在张小某、王某均否认上述证据,又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张某与张小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鉴定是最关键的证据。
由于亲子关系否认的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自愿”原则,亲子鉴定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但法院释明后,张小某仍坚决不同意提出鉴定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法院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即张某的主张成立,由主张有亲子关系又不同意鉴定的一方即张小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张某与张小某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此后,张小某上诉,二审合议庭告知张小某在指定日期前作出是否同意亲子鉴定的决定,张小某仍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湖州中院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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