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中国家庭|经济学视角下的“冷静期”与离婚自由
在中国,离婚一直伴随着不少偏见甚至流言蜚语以及对当事人的评头论足。政府管理者也将离婚率上升作为干扰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在上世纪,无论是民政部门还是基层的片区民警和居委会,都一直对离婚的“调解”不遗余力。离婚调解暗合了我们价值观里对家庭的重视——“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婚”,但是纵观建国以来《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规则的几次修订,离婚的条件实则是越来越放松的,不断降低民众的离婚成本。
195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主,指出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包办婚姻无效;1980年新修订后的《婚姻法》,使得部分插队返城“知青婚姻”解体;但是“调解”仍然在离婚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当夫妻双方关于离婚产生分歧时,常常会上演一幕幕令人啼笑皆非的悲喜剧,很多文学作品里也都描绘了这些生活中的戏剧化场景。在这些离婚的闹剧中,往往当事人个人的隐私暴露无遗,家庭事务成为街头巷尾的谈资,即使真的离了,当事双方的心理也会受到极大创伤,更何况该不该离,调解是否算有效,也并非当事人可以决定,整个过程中当事人所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
2001年第三次修订偏重保护女性权益,也规定了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极端情况下,离婚无须过错方同意,即可生效,并且过错方需要补偿无过错方;2003年10月的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放松了协议离婚时对“介绍信”的要求:在这之后,协议离婚的双方只需各自带着户口本去当地民政局办理,而不需要双方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的“介绍信”,这尊重了双方的隐私,也促成了2003年后离婚率的大幅上升。中国离婚率的变动如下图,
而这种离婚条件逐步宽松的大趋势在 “30天冷静期”条款被通过后逆转。2020年5月28日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若有任何一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则前述30天期满后,在第二个30天内当事双方要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在这个60天内,有一方未配合,则离婚申请视为撤销。社会为何对这一法规反映强烈?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个体对“离婚自由”的重视。是否“需要冷静”,“冷静”多久在这个法条里从个人决策变成了法律决策,这加大了个体离婚的成本。离婚相当于婚姻关系的退出机制,本文将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为什么离婚自由至关重要,以及离婚条款的变动除了影响离婚率还可能有哪些深远的影响。
离婚自由为什么重要?
首先,我们要明白为什么会出现离婚。经济学中,离婚是由结婚时事前信息不完全,和事后无法预料的冲击引发的。信息不完全指的是你在婚前无法完全预料你的配偶的某些特征,比如在养育孩子时和你的观念有多大冲突,或者你的配偶和你父母能否长期和谐相处。事后冲击包括一方的事业发展腾飞或者遭受挫折,或者一方罹患疾病、婚外情,甚至孩子的性别也对有男孩偏好的家庭是一个冲击。不确定性的实现和冲击的发生都必然改变家庭的幸福感。
那么当出现冲击的时候,婚姻就会必然破裂吗?显然也不是。从美国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 以来,经济学家就开始用经济学模型来考量婚姻的形成和婚内决策。婚姻可以让双方一起享有公共品,典型的公共品有孩子、陪伴、购买住房和家用电器,婚姻相当于还提供了夫妻之间的相互保险,比如一方下海,一方留在国企,既有稳定收入又有机会赚取高风险收益,此外,婚姻还能产生分工,使家庭福利水平得以增进。如果双方在婚姻中的福利水平之和大于离婚时各自的福利水平之和,婚姻就是“有效率”的。显然,如果婚姻让双方得到的效用足够大,即使有负向冲击或者或多或少对对方有所失望,都不足以改变大局。然而如果相反,婚姻所带来的好处不足以抵消负向冲击的影响,那么婚姻在经济学上就是“无效”的,这样婚姻的存续只会造成个人和社会成本的增加。
由于中国的离婚率相对较低,离婚数据也较少,我们援引美国的例子说明离婚的自由为什么应该被赋予——在极端无效的婚姻中,离婚自由可以拯救生命。美国的离婚自由也走过了很长的一段路程。起初几乎所有州都要求协议离婚(mutual consent),从上世纪的七八十年代开始,离婚逐渐过渡到单方面离婚(unilateral divorce),即只要一方单方面起诉离婚,无须另一方配合,婚姻即可解除。美国密歇根大学经济学教授贾斯汀·沃尔夫斯(Justin Wolfers) 和 贝齐·史蒂文斯(Betsey Stevens)2006年在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发表了一篇题为“法律制度下的婚内话事权:离婚法与婚姻悲剧”(Bargaining in the Shadow of the Law: Divorce Laws and Family Distress)的文章,他们在文中考察了美国离婚改革对自杀和他杀的影响。单方面离婚改革的实行使得自杀和他杀都显著下降。单方面离婚诉讼即可结束婚姻关系,而不是在遇到难缠的配偶时“直到死亡将我们分开”,这句婚礼上常说的誓词在离婚而不得时就显得让人不寒而栗。
笔者想指出的是,直到今天,中国的离婚一直被比较严格地控制。与美国的单方面离婚相比,在中国只有四种情况可以无需对方同意或者配合而直接离婚——重婚、家庭暴力、赌博和失踪。而这些情况还需要无过错方举证,所以类似于美国的单方面离婚其实是不存在的。 在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其实很大程度上已经坐实了婚姻的“无效性”,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增加离婚的成本,这种本意上要消除离婚这种“不稳定因素”的努力实则可能导致更大的社会稳定和安全隐患。
中国的离婚处于什么水平?
“冷静期背后的逻辑其实是离婚率可能过高了。然而,中国离婚率到底有没有高到需要“降温”和“冷静”的水平呢?迄今,中国离婚率在世界上还处于相对较低的一个水平。美国佛蒙特大学Qingbin Wang教授和其合作者Qin Zhou(2010)分析了2005-2007年中国离婚率的整体水平和地区差异。中国离婚率最高的省份是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其次是东北、重庆和四川。新疆的高离婚率和当地人的风俗习惯有较大关系。北京大学曾毅教授和社科院吴德清研究员2000年发表在Demography上的文章中指出对很多当地人来说,离婚并不算是伤痛或者耻辱,离婚后妇女可以回娘家获得经济和情感上的支持,且离婚后对抚养孩子的安排也比较灵活。然而对于其他民族成分相近的省份间显示的巨大离婚率的差异原因还并不明确。
中国离婚率在2003年前处在一个相对比较低的水平,每100对结婚的夫妇中离婚的对数为3.4(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到4.5(2005年小普查数据)之间。城市比农村略高,但差异并不显著。虽然民政部门的数字显示了登记离婚的对数近年来激增,但这一趋势也并未反映在近年来的调查数据中。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的数据显示,在2010-2016年间,平均离婚率仍不足5%。
不少社会学和人口学的文章都认为中国离婚率还是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比如刘梦教授和香港大学教授西西里亚·陈(Cecilia Lai Wan Chan) (1999)就调查了一些生活在家庭暴力或者丈夫有重婚行为家庭中的妇女。这些妇女即使在遭受了极不公平的虐待时仍然不会或者不能选择离婚。被问及原因时,她们说,劳动的土地和居住的宅基地都是村集体通过丈夫家来分配的。一旦选择离开丈夫家就会马上面临巨大的生活问题。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里新增了保护无过错方的条款,比如当土地由村集体分给丈夫家庭使得女性在离婚时无法获得生产资料时,女性可以主张分得部分的土地出产作为补偿,并进一步规定,若一方在离婚时独立生活有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在生活上予以帮助。笔者和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赵耀辉2016年发表在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的文章中,就发现这些保护女性离婚自由的规定虽然并没有增加离婚率但有效改善了妇女的婚内权益。一个有趣的指标就是性别选择性堕胎在离婚条款改革后大幅度降低了。
但不少文章和评论也指出,这一改革对女性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比如过错方实施补偿的条款要在无过错方举证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这一点对于家庭地位相对更低的农村女性更为艰难。农村女性婚后往往随丈夫家居住,无论邻居和村里的熟人都相对和丈夫家保持更为紧密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举证的可能性更低。因此,法律上对离婚的限制加上女性本来地位就低、离婚会引发种种困难,她们多会选择隐忍。
无论从统计数据中计算的离婚率还是社会学、人口学乃至经济学的分析都表明中国的离婚还远远没自由。单方面离婚仅仅在极端的情况才能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实现。而离婚率也长期处于极低的水平。
“冷静期”新规的社会影响
综上所述,在中国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单方面离婚,而“冷静期”只是对协议离婚而言。这一规定其实是在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加大了离婚的成本。这可能产生以下三方面的影响。
第一,“冷静期”可能降低离婚率。从离婚率上说,“冷静期”增加了离婚成本,在考虑婚姻的好处和离婚的成本之下,有可能确实会“挽救”一部分婚姻。前述分析表明“有效率”的婚姻是不太容易受到负向冲击影响的。而本来摇摇欲坠的“无效率”婚姻则更有可能坠入离婚边缘,需要“被冷静”才能免于离婚。那么“冷静期”所“挽救”的其实是幸福感相对较差的婚姻。再者,即使真的挽救了这部分婚姻,是否应该把离婚成本无差别地加大,让“冷静”也无法拯救的婚姻也要强行冷静呢?如前文所述,求离婚而不得可能要让当事人付出生命的代价。
第二,从结婚的角度来说,“冷静期”也可能影响个体的结婚决策。离婚自由的程度还会影响结婚的决策在经济学文献中也屡有论及。Wolfers教授在另一篇文章“单方面离婚法提升了离婚率吗?理论再审视与实证结果”(Did Unilateral Divorce Laws Raise Divorce Rates? A Reconciliation and New Results)中发现在单方面离婚法通过后,美国曾经出现过一段短暂的离婚潮,但随后离婚率开始下降,进而基本回归到了之前的水平。他们的解释是,当离婚法有所改变,人们在婚前会考虑到这些改变,从而影响到自己的结婚决策。
“冷静期”的实施使得离婚作为婚姻的退出机制成本增大,可能使得个人的结婚决策更为审慎,因为新规下“遇人不淑”的成本增加了。这种谨慎的态度也可能导致结婚会进一步被延迟,结婚率继续下降。这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生育率下降、结婚率下降的背景下可能造成更多的负面影响。
第三,从婚内话事权的角度,“冷静期”对于婚内的夫妻也可能造成影响。纳什博弈从上世纪80年代起也被经济学家应用于描述家庭决策的博弈过程。哪一方在离婚时有更高的效用——越不怕离婚,在婚姻中就越有更高的话事权。当离婚变得更自由时,到底谁得到话事权,最后造成社会净福利的增进还是损失,跟具体条款以及离婚自由的程度都有关系。比如上文谈到的笔者和赵耀辉教授的文章估计了2001年婚姻法在离婚时保护女性离婚自由的条例虽然并未改变离婚率,却使得女性在婚内有更高地位,从而避免发生损害女性身心健康的性别选择性堕胎。当然,离婚自由本身也不绝对是好事。我们再援引一个美国的例子。美国实施单方面离婚以后,实质上把婚内事务的话事权从不想离婚的一方转移到了想离婚的一方。MIT经济学教授乔纳森·格鲁伯(Jonathan Gruber)(2004)解释说,由于想离婚的一方往往对家庭不够重视,单方面离婚改革很可能会降低对家庭公共品的投资,比如对小孩的教育投资。
具体到“冷静期”的新规,我们从离婚成本可能会影响婚内话事权的角度来说,不愿意但勉强同意离婚的一方可能从这一规定中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新规导致的话事权转移是否大到影响家庭的长期投资决策,还需要经济学家进一步的估计。
结语
如果短暂地撇开关于婚姻的浪漫主义情怀,我们就会发现婚姻是夫妻双方建造家庭、互相保险、实现分工的一个契约。契约就需要一个解除机制,这并不可怕。相反,真如誓词所说的“直到死亡把我们分开”对幸福的伴侣就是人间佳话,对错配的夫妻就是人间惨剧。离婚自由可能被前者嗤之以鼻,但是对后者就是救命稻草。离婚自由就是给绝境中的夫妻一个解除无效契约,重获自由的机会。强行“冷静”很可能让很多本来已经饱受不幸的灵魂再次辗转挣扎,承受更多不必要的苦难。
(作者孙昂系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研究院副教授)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