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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开课丨第三人撤销之诉怎么打?

2020-06-18 03: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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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打第三人撤销之诉?

谁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何种情形下需要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有时效限制吗?

没有参加诉讼 ,但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内容却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个时候怎么办?法律是否会赋予受损害一方救济途径?答案是一定的。相对已经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诉讼当事人而言,受损害一方属于“第三人”,如果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可以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今天的网络公开课邀请到综合审判庭副庭长王晓为我们解读“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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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干货

1

主体资格问题:哪些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指的是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但该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原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才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也就是说,必须是本人的合法权益因原审诉讼结果而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才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原审诉讼结果无利害关系的人,无权就原审诉讼提起诉讼。

2

受损权益类型:哪些民事权益受损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第120条的规定,第三人受损的民事权益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物权以及担保物权等优先顺位或优先范围的权益;

第二类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例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等;

第三类是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第四类是原案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因部分或者全部虚假而受到损害的普通债权;

如果原审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内容侵害了第三人以上民事权益,便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3

管辖问题:“第三人”如何选择立案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第三人应该到原审文书作出的法院去立案。

4

诉讼地位问题:起诉书中如何列明原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9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拟定第三人撤销之诉这类案件的起诉书时,应该将没有参加原审诉讼的第三人列为原告,原审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当事人列为被告。

但是有一种情形需要注意,原审生效裁判文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仍然应该被列为第三人。

5

诉讼标的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诉的对象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当事人要求撤销的内容是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具体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以及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第三人对原审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主文无异议,仅仅是对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提出异议,从而要求撤销或变更的,经过法院释明,第三人坚持该诉讼请求而不进行变更的,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诉讼标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是有可能不予受理的,所以务必要注意。

6

起诉时效问题:起诉期间是否有限制?

民诉法解释第292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6个月属于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所以一旦知道权利受损,第三人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7

立案流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立案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93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这类案件的起诉状以及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法院应当对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8

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97条的规定,对以下几类情形,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类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基本上采用书面审理,所作的裁判不具有既判力,在其救济上,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利害关系第三人,都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诉讼案件的审监程序,也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

第二类是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对这类案件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原因是考虑到解除婚姻关系后法律是允许当事人另行结婚的,如果允许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同理,涉及其他身份关系的案件,例如解除收养关系、解除监护关系等,也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类是《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独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认为代表人诉讼的裁判错误的,权利人可以上诉或者申请再审予以救济。

第四类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这是因为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对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不具有约束力,受害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该诉讼不受公益诉讼的影响,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对公益诉讼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五类是案外人逾期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详见第六个问题)。

9

诉讼费用问题: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

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第三人提出的撤销请求的范围所涉及的金额或者价款作为基数计算诉讼费用。

文案:王晓

视频:杨盛宾

原标题:《网络公开课丨第三人撤销之诉怎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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