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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院通报“法官庭审中责令将律师带离”:院领导已致歉

澎湃新闻记者 谢寅宗
2020-06-19 21:2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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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章等20人涉黑犯罪案件在海口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来源:法制时报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王绍章等20人涉黑案6月16日进入举证质证环节,辩护律师李长青、张维玉质疑法庭质证方式,要求按法律规定“一证一质”,未获同意,他们申请审判长蒋小马回避,后被责令退出法庭。

庭审直播视频显示,在责令张维玉退出后,审判长蒋小马说:“王绍章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已经耽误了半年以上,相关证据都以光盘形式交付给辩护人,长达半年的时间里,你们没有对证据进行熟悉?”

6月19日,海口中院官方微博发布通告称,该院认为,主审法官工作作风粗糙、缺乏耐心沟通,对律师不尊重。6月17日庭审前,海口中院领导与律师进行了沟通,表达了对法官工作情绪急躁、尊重律师不够的歉意,同时,也表达了在律师的支持下,依法审理好王绍章涉黑案件,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形成合力的意愿。

海口中院微信公号6月15日消息显示,当天,该院开庭审理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绍章等20人涉黑犯罪一案。起诉指控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和窝藏罪等。

王绍章的辩护律师李长青6月16日晚告诉澎湃新闻,16日下午,庭审进行到举证质证环节 。他称,庭前会议时,辩护人和公诉人未能就举证质证方式达成一致,公诉人也未提供举证提纲。举证阶段,公诉人就一起寻衅滋事抛出数十份证据让被告人质证。“公诉人念时,我用电脑速记名称都没能记全,被告人手里什么都没有,如何能够完成质证?”

李长青说,他在庭上指出,法庭的质证方式违反《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他要求“一证一质”。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规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举证、质证可以按照庭前会议确定的方式进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法庭可以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方式进行必要的提示。

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庭审视频显示,在李长青论述“一证一质”时,审判长蒋小马要求法警拿掉李长青的话筒。其间,多名辩护律师表示“不同意法庭的质证方式”。蒋小马表示“不同意的都出去”。也有律师提出“如果这样质证,起码提供举证提纲”。

在王绍章的另一辩护律师彭可质证完毕后,李长青提出申请审判长回避,他被以“干扰法庭秩序”责令退出法庭。

在16日晚上进行的庭审过程中,该案被告人王恩高的辩护律师张维玉也要求“一证一质”,在遭蒋小马拒绝后,他申请审判长回避,随后被责令退出法庭。

庭审直播视频显示,在责令张维玉退出后,蒋小马说道,“王绍章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已经耽误了半年以上,相关证据都以光盘形式交付给辩护人,长达半年的时间里,你们没有对证据进行熟悉?”

而后,蒋小马说,“一事一证”在他们审理的多个涉黑案件中,都是这样的举证方式,没有一个辩护人提意见,“我不知道你们有什么理由来提?是以前的辩护人水平没你们高吗?还是你们自认为自己的水平比别人高。还是你们根本没有对证据进行熟悉,没有进行准备。你们不反思一下自己的业务水平、对委托人的负责态度,反而屡次来对抗法庭,干扰法庭正常的审判秩序。”

海口中院官网信息显示,蒋小马是该院刑二庭副庭长。《法制时报》报道显示,蒋小马曾被评为全国刑事审判先进个人。

多名资深刑辩律师告诉澎湃新闻,按法律规定的确应该“一证一质”,但实际操作中为了提高效率,控辩双方会在庭前会议时沟通好举证方式,就会用一组证据进行质证,而该案庭前会议时没沟通好。

    责任编辑:徐笛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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