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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40岁大叔与14岁少年打篮球受伤,索赔13万
40 岁大叔和 14 岁少年
在篮球场上 " 过招 ",
不慎受伤致残,
大叔将少年诉至法院索赔 13 万元,
这钱该不该赔?
近日,
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大叔的诉请未获支持。
资料图,图文无关事发:篮球场上受伤,他索赔 13 万
40 岁的谢某和 14 岁的小袁原本并不相识。2018 年 4 月 21 日,二人及其他多人在黄埔体育馆篮球场随机组合进行 3 对 3 的篮球比赛。
在上篮和争抢过程中,谢某和小袁发生碰撞,谢某摔倒致左肘关节受伤。随后,小袁的母亲开车将谢某送往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东院住院治疗,住院 24 天。事故发生后,小袁母子为谢某垫付了医药费共计 2.3 万余元。
经医院诊断,谢某的伤情为:左肱骨髁上骨折(低位);左肘尺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出院医嘱为:建议休息 1-2 个月,在医生指导下行功能锻炼;定期门诊复查;术后一年依病情可行内固定取出术。谢某出院后,自行委托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之后,因为赔偿的问题,双方起了纠纷。谢某于是诉至黄埔区法院,索赔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 13 万元。小袁母子则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谢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
资料图,图文无关审理:少年在比赛中并无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袁对谢某的受伤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赔偿。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不允许任何人加以侵害。否则,侵权责任人就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谢某和小袁之前互不认识,因同时段在同一篮球场进行运动而自由组合开展篮球对抗赛,就此类对抗赛而言,其本身就属于具有较强对抗性或者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对参与对抗比赛的个人而言,首先应当结合自身的身体状况、场地环境、运动设施设备、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权衡和注重对自身及其他参与者的安全保护。
综合谢某与小袁的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可知,谢某的摔倒系谢某和小袁等人在篮球对抗比赛过程中意外碰撞导致,应属于意外事故范畴。对谢某摔伤导致的相应损害,应根据各主体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来进行认定。
谢某本身在参加运动时系年近 40 岁的成年人,小袁系年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谢某与小袁双方,尤其是谢某本身更应注意避免从事过于剧烈的竞技运动。在场地篮球比赛过程中,对抗双方互相争抢篮板球或一方持球进攻、一方拦截防守系该运动的一项正常内容。对抗双方适当身体接触导致某方摔倒系偶然、也系必然事件,因身体接触导致某方突然不当着地或扭伤、摔伤也时有发生。
在没有证据证实谢某的摔倒系小袁恶意冲击导致的情况下,结合篮球运动自身的特点,本案不宜认定小袁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即小袁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少年母子已从人道主义给予帮助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案中,谢某受伤后,小袁及其法定代理人较好的履行了道德救助义务和法定的损失分担义务。在小袁母子并不存在法定过错的情况下,谢某主张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损害赔偿项目来计算自身损失并要求小袁母子按照比例赔偿的相应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小袁母子反诉要求谢某退还相应医药费的诉求,鉴于谢某事实上因小袁参与的本次篮球对抗比赛产生了一定的经济和身体损失,故由小袁母子适当分担部分损失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小袁母子的相应反诉请求亦予以驳回。
谢某不服提起上诉,小袁母子则表示服从原审判决。广州中院二审认为,篮球比赛是一种对抗性很强的运动,一般人均能预见参与该运动有受伤的危险性,谢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具有此常识,谢某自愿参与篮球比赛,应视为其愿意承担发生危险的后果。该案中小袁无需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仅是从人道主义可给予一定的帮助。一审法院认为小袁及其母亲已恰当分担了损失,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链接:民法典明确 " 自甘风险 " 原则
体育比赛中受伤到底要不要赔?以往,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出现了 " 同案不同判 " 的现象。
即将于明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确定了自甘风险的大原则,不能因为低概率的损害事件而排斥大家参与体育活动,不能因噎废食。"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部长陈亮认为,这一规定比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更加科学,更人性化。
据了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还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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