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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获从宽处理

2020-06-17 03: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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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在法院开庭审理。经过公诉人的释法说理,被告人林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案情回顾

简要案情

2018年10月,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到永春县达埔镇岩峰村被害人潘某某家,由被告人林某某负责望风,另一人溜门入内盗走黄金项链、手链、戒指、耳环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5896元。

庭审过程

因被告人林某某对被盗物品鉴定价值有异议,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法院庭审时,被告人林某某还提出其只负责望风无盗窃行为,事后只分得几百元等避重就轻的辩解。公诉人针对林某某的辩解,向其解释共同犯罪的理论,并告知如若自愿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愿意接受处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经过耐心详细的释法说理,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人当庭建议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实施以来,永春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并强化认罪认罚执行的法律监督。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同时,也要求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对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节约诉讼资源、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供稿:邓仕杰

原标题:《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获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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