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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揭一财政局单位受贿补充小金库,原局长收地税局长名表
财政局向国税局多拨付补充办公经费,再向国税局索要“返还款”并纳入“小金库”;地税局局长为了帮妻弟承揽项目,向财政局长送现金和名贵手表……6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西宁中院作出的一份裁定书,披露了这起发生在西宁市城东区的贪腐案件的细节。
该案中,被告人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原局长马晓祥被判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处4年有期徒刑;被告单位城东区财政局被判单位受贿罪,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马晓祥被查明有三次受贿,其中两次行贿人均为时任城东区地税局局长马晓东。而城东区财政局单位受贿罪的事实,均与“小金库”有关。
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被告单位西宁城东区财政局及被告人马晓祥(原系城东区财政局局长)均提起上诉。2020年6月10日,西宁中院以“原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地税局长贿赂财政局长
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原局长马晓祥被判受贿等三宗罪,向他行贿的,包括时任城东区地税局局长马晓东。
裁判文书显示,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原局长马晓祥,于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贪污罪被西宁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贪污罪由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12月4日由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西宁市城北区法院一审认定,其受贿财物共计90800元,贪污金额205660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马晓祥被查明有三次受贿,其中两次的“金主”均为马晓东。
城北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马晓祥在任城东区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时任城东区地税局局长马晓东为帮助其妻弟闫某承揽城东区装修项目而送的现金2万元;2017年6月,马晓祥再次收受马晓东送的“欧米茄”手表一块,经鉴定,该手表价值40800元。
马晓祥的贪腐史可追溯至其任西宁城东区某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法院查明,2010年3月至2011年10月,马晓祥在任西宁市某街道办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列清扫人员津贴、收取企业赞助费,套取123000元存入单位“小金库”。
此后,马晓祥调往城东区委办公室工作时,时任前述街道办会计杨某提出将“小金库”资金存入马晓祥名下,并于2011年11月在北小街口中国银行营业部办理一张10万元的银行存单交给马晓祥,马晓祥将1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房产。其余23000元,会计杨某分得15000元、出纳蔡某分得8000元。
城北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8年底,马晓祥在任城东区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赞助费、综治奖、考核奖及通过城东区国税局套取的资金等共计452750元存入单位“小金库”,马晓祥将其中的105660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
该案中,被告单位城东区财政局被判单位受贿罪,也与“小金库”有关。
法院审理查明,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单位受贿的犯罪事实共两起。
其中,2014年11月至2018年年底,马晓祥任城东区财政局局长期间,在该局给城东区国税局拨付补充办公经费过程中,向城东区国税局索要返还款。其间,城东区国税局共将现金41万元返还给城东区财政局,该局将该款列入单位“小金库”进行开支。
此外,2017年4月,西宁博昕软件有限公司负责城东区财政局财政软件维护和升级业务中,城东区财政局要求该公司帮助解决不能正常开支的费用,后博昕公司以赞助费的名义给予城东区财政局现金2万元,该局将该款列入单位“小金库”进行开支。
2020年3月24日,城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城东区财政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马晓祥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赃款人民币二十七万八千六百六十元、“欧米茄”手表一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小金库”部分资金用于公务接待
一审判决后,该案被告单位城东区财政局及被告人马晓祥均提起上诉。
城东区财政局上诉称,该局向城东区国税局多拨付办公经费,再由国税局返还的行为,及收受西宁博昕公司2万元赞助费的行为,均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西宁中院审理后认为,城东区财政局作为国家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以时任局长马晓祥为首形成单位整体意志,在履行向城东区国税局拨付补充办公经费的职权过程中,向该国税局多拨付经费,再由国税局向其返还经费41万元,且将该笔款项纳入单位“小金库”用作公务接待等费用,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予惩处。
此外,城东区财政局主动向西宁博昕公司提出为其解决不能正常开支的费用,后收受该公司以赞助费的名义给予的现金2万元,并将上述款项列入单位“小金库”的行为亦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原判定罪并无不当。故上诉单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诉辩意见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上诉人马晓祥及其辩护律师的上诉理由为,原判认定城东区财政局向城东区国税局多拨付办公经费,再由国税局返还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属事实认定有误,定性错误;其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均事出有因,且涉案款项全部用于公务接待。
对此,西宁中院认为,马晓祥将个人受贿款90800元和两处“小金库”内部分资金共计205660元均用于个人消费及个人名义接待、送礼,并非其称全部用于公务接待。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辩意见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西宁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单位城东区财政局作为机关法人,在公务活动中,以“返还款”、“赞助费”名义收受服务单位及相关业务单位人民币共计43万元,并在单位建立帐外“小金库”进行开支,情节严重,构成单位受贿罪。上诉人马晓祥作为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单位受贿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马晓祥作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90800元,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资金205660元,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
据上,6月10日,西宁中院以“原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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