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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而立|“风”从何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新愿景与新挑战
一、回溯“风之源”: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瞩目成就
2009年3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上海在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
在《意见》的引领下,上海在过去十年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在金融政策方面,先后推出了包括合资格的境内有限合伙(QDLP)、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一系外金融改革开放政策,跨境金融业务快速发展。
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方面,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原油期货交易平台、上清所、保交所、票交所、中信登、科创板等一大批新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粉墨登场,为金融产品安全、高效交易提供了有力后台保障。
从金融产品的创新看,国债期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同业存单、中央对手清算业务、CFETS人民币汇率指数、上证50ETF期权产品、熊猫债券、人民币对多币种外汇的直接交易等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向市场提供了丰富的产品选择。
在金融机构方面,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国开行上海业务总部、全球中央对手方协会(CCP12)、安联保险等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纷纷落户上海,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超过510家,初步形成金融机构的集群效应。
在金融司法保障方面,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新的行政、司法、仲裁机构也应运而生,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行政保障。
如果以相关智库和国际机构的数据为准的话,上海目前已经进入全球国际金融中心排名的第四名,2019年全年金融市场交易总额达到1933万亿元,成为全球最大的人民币利率定价中心、第二大规模的债券市场、第四大交易市值的证券交易所以及第八大日均成交量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风范已经初露锋芒。
二、把握“风之向”:世界级国际金融中心的新愿景
尽管如此,如果对比《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6+1”目标,笔者个人认为,除了人民币资产定价与支付清算中心外,全球资产管理中心、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金融科技中心、国际保险中心、金融风险管理与压力测试中心等目标,都已经实现了数量级的增长,当然如果说要达到质量级的影响,则仍须努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未来,还应牢牢围绕“国际”“金融”“中心”这三个主题词。
所谓“国际”,是指国际金融中心应该做到金融产品类型国际化、资金来源国际化、投资者类型国际化、交易人才国际化、金融机构国际化、信息传播国际化、监管方式国际化和司法保障标准国际化。金融产品的国际化因为可以直接对标国际通行做法而非难事,但在资金来源、投资者类型、交易人才、金融机构、信息传播方面,上海过去十年的发展呈现出“多进少出”的单边发展格局,还是处在“引资 引智 引人”阶段,尚未形成以上海为基地并向全球扩散的资金、投资、人才、机构和信息的反向辐射力,监管方式和司法保障也尚未达到一流国际金融中心的水准。未来十年上海如何在“出资 出智 出人”的方向上持续发力应该可期可待。
从“金融”的角度而言,金融能够得以发展的秘密并不在于“资金融通”的外在形式,而是在于其必须依赖和满足于实体经济运行过程中对于货币流通的需要。由此,一个强大的金融市场,不可避免地取决于资金流背后的物流、人流和信息流。放眼纽约、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等任何一个国际金融中心,无一不是基于物流、人流和信息的聚合而产生资金的聚合,并在资金的聚合下反哺了物流、人流和信息流的向外扩张。
上海未来的发展,要敢于摈弃过往传统政府招商引资中“力求(企业)所在”的陈旧观念,树立“不求所在 但求所服(务)”和“不求所有 但求影响”的服务型思路,通过打造各类“贸易中转基地”“资金总部”“地区总部”“研发总部”“创意总部”“国际交流”“都市旅游”等第三产业所提供的优质服务吸引到企业在上海设立分支性机构,吸引人才落脚上海,吸引资金停留上海,实现境内外资金“进得来、出得去、留得住”,成为对接境内与境外贸易、信息、人才、资金的核心枢纽。
此外,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地位,还在于其市场主体的各种行动、决策或者方向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体现在国际金融中心对各种金融市场要素的定价主导权、融资主导权和监管主导权,进而表现为国际金融中心对全球各项资源的吸引、整合能力,以及通过资金流动最终反哺实体经济的能力,并最终反应于国际金融中心在全球范围内对人(投资者)、对物(贸易)和对钱(资金)的吸引力。由此,考虑到对于不同资源的整合能力不同,国际金融中心之间通常是既有替代的竞争关系,又有相互配合的互补关系,由此在全球范围内为不同的投融资主体提供了多元化的市场选择机会,各自在彼此竞争中良性发展。为此,如何说好“中国故事”,围绕中国经济的后发优势和资源优势打造具有中国影响力因素的全球金融中心也是上海真正成为国际公认的金融中心的关键性因素。
三、追随“风之力”:全球化国际金融中心的新挑战
首先,从市场路径而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与成就主要还是一直沿着以政府主导、政策开路的强制性变迁路径前行,强制性变迁路径的特点在于可以很快地实现从“无”到“有”的变化,但这种变革受到政府力量的强约束,市场的发展主要体现为数量型增长而非质量型增长。而反观纽约、伦敦、新加坡等其他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历程,更多体现的是“诱致性变迁路径”。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的需要而在自发倡导、自我组织和自力实施的过程中实现对现行制度的变更、替代和更新,市场主体通过制度创新改变市场主体的潜在利润水平,以使得市场主体参与制度创新有利可图。因此未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需要解决从现在的“要我是”到“我要是”的路径转换,需要更加重视由市场起主导作用的资源配置对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引领作用。
其次,从监管理念而言,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交易金额的提升,在特定情形我们难免会基于朴素的公平正义观而陷入对于“金融空转”的担心,并由此产生“踩刹车”的逆周期监管。“金融空转”原本是指资金只在金融体系内自我循环,没有真正流入到实体经济,由此提高了资金的获得成本,阻碍实体经济从金融市场获得低成本的资金。金融空转对于整体国家经济发展而言不是好事,但对于一个真正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金融中心而言,“金融空转”反而是对实体经济风险的预警性反应,它恰恰是市场主体将金融市场作为避险工具以回避投资实体经济风险的市场化表达方式。因此,对于“金融空转”的担心与治理应该回溯到实体经济的本源进行应对,不能采取“运动式”或者“杀鸡敬猴”式的管制式、波动式监管。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监管应该切实保证市场参与人对其自身行动或者决策后果的可预期性,监管政策要对市场的趋利和避险需求留足监管的空间,不把金融监管政策当成经济调控政策,最大程度保持监管的一致性、权威性和可预期性。
最后,从司法保障而言,作为受传统大陆法系影响的成文法系国家,我们在产权制度、合同制度、交易制度上的法律设计和纠纷解决,还是呈现一种明显“重民轻商”倾向。虽然新近通过的民法典在新型担保、融资租赁等方面融入了不少国际商事惯例与经验,但仍面临着不少按照传统民法逻辑和法释义学理论所无法解释的双重所有权结构、平行交叉交易、新型金融产品担保、提前终止结算、强制交收等金融市场所特有的交易状态和结构安排。在既无法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之传统,也不存在德国那样在“民商分立”模式下由商法独立规范商事交易的立法模式下,我们对于金融交易纠纷的司法裁判往往出现“走一步看一步”的个案样本,缺少其他国际金融中心那样有着可明确预见的司法裁判规则(一个有趣的事实是大多数国际金融中心多为判例法系国家或地区), 因此如何为金融市场的活动及创新带来可预期的确定性司法保障也会是未来上海成为世界级金融中心所绕不开的一道法律门槛。
(作者郑彧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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