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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宣判5起涉黑涉恶案件,最高获刑25年!还有…

2020-06-14 03: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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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合浦法院公开宣判刘必群等21人涉黑案

2020年6月11日,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必群、谢勋强、韩武等21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三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自2012年起,被告人刘必群、韩武、谢勋强纠集合浦县石康镇顺塔村委会、大湾村委会、多葛村委会一带农村青年进行非法采矿、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刘必群、韩武、谢勋强为首,以被告人何小龙、石庆耀、蔡卓亮、秦懋昌、黄开宇、谢勋伟、吴锦志、谢晋晏、韩宗耀等9人为骨干,以被告人谢才强、莫兴福、唐宗军、谢晋达、陈连远、石东珍及刘强、余楷平等8人参加组成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必群、谢勋强、韩武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和积极参与的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其余被告人,法院根据他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判决: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必群、谢勋强、韩武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二十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锦志、余楷平、蔡卓亮等17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其中对吴锦志等11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谢晋达等6人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九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刑罚;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石润军有期徒刑二年。

作者: 黄书君

02

合浦法院公开宣判包远国等7人涉黑案

2020年6月11日,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包远国、包远宁、庞体华等7人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从2012年开始,被告人包昌盛(已判刑)纠集被告人包远宁、马传利等人在合浦县廉州镇大江村委会高屋地组开设赌场,逐步聚拢了被告人包远国、包远宁等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包远国是组织的骨干成员、积极参与者,被告人包远宁、马传利等人为一般参加者。

法院认为

被告人包远国积极参加以包昌盛为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对于其余被告人,法院根据他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判决: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包远国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包远宁、庞体华、李宗辉、马传利、包远楠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的刑罚;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周秀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作者:黄书君 周淑怡/图

03

盘踞码头、强迫交易!一恶势力团伙获刑

2020年6月11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

自2014年休渔期起,被告人余顺富、裴小山等人在北海市海城区海角路水产码头,纠集被告人韩国海、裴朝海等多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水产码头内强迫休渔期回港停泊的船主必须将船只交由其犯罪组织成员看管,否则威胁驱赶船只,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通过纠集被告人吴勇等人逼走竞争对手,该团伙垄断了该区域的休渔期看船业务。

该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发展成为恶势力,其中被告人余顺富、裴小山、吴勇是恶势力的纠集者,被告人杨文伟、韩国海、裴朝海等人是恶势力成员,参与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该团伙在休渔期期间固定吃住在一起,由被告人余顺富收取汇总“看船费”、管理安排看船业务;被告人杨文伟收取“看船费”;对于不愿将船只交付“看管”的船主,被告人裴小山、韩国海、裴朝海等多人就以砍解缆绳等方式实施威胁、恐吓。而被告人吴勇等人则通过摆场架势等方式帮助被告人余顺富等人逼走想要抢占“看船”业务的竞争对手,并承诺有事时出面摆平,进而从组织获取股份、分红等收益。

2014年至2018年休渔期间,该团伙通过上述手段对每艘渔船的船主收取人民币5000元至7000元不等的“看船费”,共收取了约16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余顺富等人伙同同案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此外,被告人吴勇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被告人余顺富、吴勇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海城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吴勇犯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余顺富等7人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作者:韩唐琦

04

男子走私910吨冻品 领刑6年8个月

2020年6月10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庭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

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5月初,被告人陈海日与同伙合谋,决定利用广西中越边境的归春界河边码头,帮助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动物肉类制品入境,并安排车辆到码头接驳,以运往约定的交货地点,从中收取码头费用。

2018年6月,陈海日等人安排车辆帮助他人运输非法入境的冻品前往南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查扣走私入境的冻品共计3.84吨。截至同年6月15日止,陈海日等人利用码头先后为他人从越南走私入境动物肉类等共计910吨。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海日伙同他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海日与同伙合谋利用码头,帮助他人走私货物入境,陈海日与同伙分工协作,积极参与并共同分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鉴于被告人陈海日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以被告人陈海日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赃款25000元。

作者:潘姿屹 黄丹颖

来源

:广西高院综合

原标题:《北海宣判5起涉黑涉恶案件,最高获刑25年!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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