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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社区矫正】警示案例之“不思悔改违反规定 自酿苦果收监执行”

2020-06-12 02: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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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奉贤区司法局 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

相对于监狱服刑,社区矫正虽然是在社区执行,没有完全剥夺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但社区矫正是一座“无形的监狱”,就像有一座无形的“电网”,不可轻易触碰。社区矫正对象要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争取顺利解除矫正,回归社会。如果违反相关规定,轻者被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重者将被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重新收监,悔之晚矣。

案例:

一、对象基本情况

陈某,男,户口空挂在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离异,无固定居所。2016年10月因诈编罪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2016年11月奉贤区司法局对其宣告纳管。

二、日常监管表现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宣告纳管后第二天就擅自离沪,司法所发现后给予其多次教育,并给予了警告处分,但是效果并不明显。

三、违反矫正规定情形

2017年3月13日,陈某最后一次参加司法所的集中教育,3月23日陈某无故缺席集中教育。司法所电话联系陈某,其自述在医院住院,工作人员要求其提供病历、所住医院等情况,欲上门走访,但均遭其拒绝,且挂断工作人员电话。司法所根据上述情况,走访社区及家人,但由于其本身居住地不固定、离异多年,与家人关系淡漠,查找联系均未果,期间最后一次联系到陈某是4月7日,之后陈某电话关机,无法联系。2017年4月25日司法局向公安机关发出陈某的协查函,公安机关5月9日反馈此人下落不明。此时,陈某脱管已经一月有余。

四、依法撤销缓刑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上海市《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2017年6月6日,奉贤区司法局向陈某的原判决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建议撤销缓刑的相关建议和证据材料,2017年6月16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陈某缓刑,2017年6月23日,奉贤公安分局对陈某实施抓捕并移交奉贤看守所收押。

五、案例警示

对陈某擅自脱离监管收监执行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案在社区矫正中心和各司法所进行了警示教育,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对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

【法条链接】

2020年7月1日起,《社区矫正法》即将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作出了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得以在社区进行矫正,应该加倍珍惜,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争取顺利解除矫正回归社会。

原标题:《【走进社区矫正】警示案例之“不思悔改违反规定 自酿苦果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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