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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网络发言有规矩,不实言论必严惩

2020-06-11 03: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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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固区城市管理监督平台 1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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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普及发达的当下

人人都可通过社交平台发表言论

然而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不受约束

在网络上随意发表不当言论

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NO.1 网络谣言不可传

案例重现

2020年2月23日,有网民发布“积水潭医院刚接到通知,要开始建方舱医院了,北京的疫情远比新闻报的严重,请各位日常做好防护工作!”相关消息,并称信息由积水潭医院内部传出。对此,北京警方经与有关部门核实,证实相关消息为虚假信息,后将信息发布者柴某(男,35岁)查获。经查,柴某并没有所谓内部来源,所发内容纯系个人编造,柴某将该信息发至微信群,后被转发,造成不良影响。违法人员柴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依法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

法条链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NO.2 网络诽谤不可取

案例重现

彭某曾任某农村合作银行监事长,因职级待遇和未进入银行领导班子而心生不满,为向单位施加压力,引起舆论关注,彭某主动联系并雇佣“网络推手”王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共谋网络炒作方案。

2019年6月,被告人彭某将道听途说、主观推测的不实材料交由王某某加工,并经彭某同意后,二人通过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账号、百度百家号,以及微博账号在网上公开发布题为《实名举报**厅级干部生活淫乱,银行资产损失近30亿元》等文章、信息50余篇。其中含有“**农商行隐瞒涉及金融诈骗案,从而造成银行资产损失近30亿元”等虚假信息。上述文章、信息被10余家网络媒体转载报道,引发网民大量点击、转发及负面评论,点击量超千万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为谋求职级和职务上的不正当利益,借故生非,伙同他人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肆意散布,起哄闹事,混淆视听,蛊惑群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根据被告人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条链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网络诽谤适用法律解释》结合信息网络的“工具属性”以及“公共属性”,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一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言论自由

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

但言论自由不是万能的保护伞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在网络信息高速传播的时代

我们更应谨言慎行

共同创造清风气正的良好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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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网络发言有规矩,不实言论必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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