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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托管院被认定违建撤销后又认定,起诉监管部门获立案
近期,西安曙光精神病人托管院(下称西安曙光托管院)房屋再次被规划部门认定为违建——而早在2017年8月,西安市规划局曲江分局就曾认定该院钢结构、砖混结构的房屋为违建。西安曙光托管院对该认定持异议并提起诉讼,西安市规划局曲江分局于2018年11月撤销前述违建认定。
此外,国土部门也曾向该托管院下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但被法院判决撤销。
2020年规划部门再次作出违建认定,规划部门违建认定函上的面积与城管部门拆除告知书上的面积不一致。2020年4月,上述规划部门再次将西安曙光托管院建筑认定为违建,西安城管曲江支队随后发出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西安曙光托管院仍对违建认定持有异议,将前述两部门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目前已被立案受理。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规划和城管部门两次认定违建的依据均为《城乡规划法》和《西安城乡规划条例》。前者系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而后者则是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但城管部门及相关生效裁判文书显示,西安曙光托管院房屋建设时间为2007年。该院负责人质疑道:“我建房的时候都没有城乡规划法,何来违法一说?”
规划部门认定违建后又撤销
在西安市曲江大道以西新开门北路以东的两路交叉处,有一处与周边高大建筑形成鲜明对比的低矮院落——西安曙光精神病人托管院,其包括临街两栋门面房及一栋四层拐角楼。相关生效判决显示,该院建于2007年。相关证照显示,这是一家以精神病人托管、护理为主业的民营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为王选民。
2007年1月1日,王选民与西安市雁塔区老年活动中心签订租赁合同,该中心将租用岳家寨村的一块约4亩的集体土地转租给王选民,包括地上500平方米砖混两层楼房一栋。合同约定,乙方可根据需要进行自主修建,其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在拆迁时归乙方所有。当年,王选民在该地块上建成四层拐角楼一栋,和门面房一座,用于兴办精神病人托管院。
2009年,王选民又以协议方式,获得前述500平方米房屋赔偿权,即如遇国家征地拆迁,其承租地上所有财产赔偿归西安曙光托管院。
2010年,岳家寨村遇到征地拆迁。包括西安曙光托管院所占土地在内,岳家寨村集体土地整体流转为国有土地。但是,该院拆迁安置问题始终未被解决。
相关生效裁判文书显示,西安曙光托管院与国土部门“多次协商解决征收补偿问题,但双方因在具体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方面分歧较大,明显无法通过签订协议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
据王选民介绍,托管院有三百多床位,但从2017年开始就基本停业了。目前,只有部分门面房被出租给一些商户经营。
2017年8月28日,西安市规划局曲江分局作出一纸认定函称,“近日,我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西安曙光精神病人托管院存在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搭建钢结构、砖混结构房屋四层,总建筑面积约4800平方米。”
上述认定函指出,西安曙光托管院搭建的房屋项目,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西安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因此,上述规划部门将此案函告西安市城管局曲江分局,建议对该项目予以拆除并恢复原貌。
2018年6月22日,西安市城管局向西安曙光托管院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该院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二日内拆除前述4800平方米建筑物。
王选民对上述违建认定持有异议,遂将西安市规划局诉至法院。官司还没打,规划部门便自己认输了。
2018年11月5日,西安市规划局曲江分局向西安市城管局曲江分局发送工作联系函称,“我分局于2017年8月28日出具的西规曲认函【2017】152号《处理违法建设认定函》,函中建议对西安曙光托管院内新增的违建予以拆除。西安曙光托管院对认定函持有异议,经复核,我局现决定撤销西规曲认函【2017】152号《处理违法建设认定函》。”
2018年11月6日,西安曙光托管院撤回了对西安市规划局的起诉。当年11月22日,西安市城管局也撤销了其之前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
西安曙光托管院国土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判撤销
在规划部门对西安曙光托管院建筑作出违建认定的同时,西安市国土部门也试图收回该院所占土地。
2017年9月18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指定评估公司,对西安曙光托管院所涉地块上的建筑等进行评估。
评估资料显示,因王选民拒绝配合评估,评估公司未能入户评估,仅对可进行现场查勘的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进行了评估。这两栋房屋均为砖混结构的二层建筑,建筑面积共857.29平方米。最终得出评估值为67.8万余元。在这次评估中,该院四层砖混结构拐角楼未在评估范围中。
2017年12月13日,西安市国土局向西安曙光托管院暨王选民下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称,“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且拒不交出土地,其行为阻挠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责令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交出该院使用的土地。
西安曙光托管院不服上述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但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维持了上述决定书。
2018年2月26日,西安曙光托管院将西安市国土局及陕西省国土厅诉至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撤销。同时,判决撤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此后,西安市国土局提起上诉,但遭驳回。
经西安铁路中院二审,该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判决书显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符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条件,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上诉人是否作出安置补偿;二是被上诉人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是否属于正当理由。”
西安铁路中院认为,“关于第一个问题,虽然上诉人多次与被上诉人协商解决征收补偿问题,但双方因在具体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方面分歧较大,明显无法通过签订协议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上诉人应当依法尽快作出包含具体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性质决定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被上诉人依法享有的补偿安置内容,依法交付或者提存相应款项,并明示救济权利和救济期限,以尽快解决补偿安置争议。”此外,法院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了被上诉人西安曙光托管院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诉求。
西安铁路中院认为,关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主张西安曙光托管院在租赁原权利人房屋的基础上进行了数倍面积的加盖,不能按照现有建筑面积给予置换补偿的理由,上诉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加盖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两年半后再被认定违建
2020年4月21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注:机构改革后国土规划部门合并)曲江分局“卷土重来”,该局再次向城管部门发出一纸《关于处理违法建设认定的函》, 针对的仍是前述西安曙光托管院。
该函称:“近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并经调查核实发现,在位于曲江新区,曲江大道以西,王选民违规建设五层钢架及砖混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8904.35平方米,该建设行为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规划手续,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
据上,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曲江分局将该案再次函告城管部门,建议对该项目予以拆除。4月23日,西安市城管局向王选民再次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值得一提的是,前述规划部门4月21日作出《关于处理违法建设认定的函》中,“经调查核实发现”的违建总建筑面积为8904.35平方米。而在城管部门4月23日下达的责令拆除告知书中,违建面积仍是2017年规划及城管部门均认定的4800平米。对此,王选民表示,他这两年并未加盖,所以建筑面积不可能超出一倍多。
澎湃新闻查阅发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为,“在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王选民表示,他建托管院的时候,所用土地系岳家寨村集体土地而非国有土地,“我去规划部门咨询办证,人家说农村集体土地不归他们管。”此外,城管部门的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及相关生效法律裁判文书显示,西安曙光托管院房屋建于2007年。但是,规划部门认定违建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前者系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而后者是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王选民据此质疑:“我建房的时候都没有城乡规划法,何来违法一说?”
6月10日,澎湃新闻致电西安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曲江分局,一位工作人员如此解释两次认定违建的原因:“因为它就是违法建设啊。”之后,她又提供了一个具体认定违建部门的电话,该部门一名工作人员表示,2017年认定西安曙光托管院为违建后,当事人发起行政诉讼,“法院指出我们执法过程中有某些问题吧,所以我们撤了违建认定。”但当记者问及认定违建的法律适用问题,上述工作人员又改口称其不接受采访。
目前,西安曙光托管院已将上述规划部门和城管部门分别诉至法院,西安铁路法院已于6月4日决定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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