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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史研究︱李恭忠:“社会”概念的正式确立

李恭忠(南京大学学衡研究院暨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教授)
2020-06-15 15:43
来源:《近代史研究》
私家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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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社会”概念之确立

19世纪中期,随着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完成和工业社会的到来,society作为一个现代概念在欧洲逐渐成型。一方面,社会学开始起步,继孔德(Auguste Comte,1798—1857)正式提出“社会学”这一名称之后,马克思(Karl Marx,1818—1883)和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820—1903)分别构筑了各具特色的理论体系,推动society作为一个基石性的抽象概念范畴,进入日益精细复杂的政治和社会理论领域的中心地带,而且逐渐产生越来越大的国际性影响。另一方面,作为实体现象的society更加常见,与普通人日常生活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当时英国另一部著名的大型工具书《英语百科全书》,在societies和associations这一并列辞条下说:“身在欧洲和居留在世界其他地方的欧洲人,目前都有一个特点,即出于各种目的之societies或者associations的大幅增加……它们都有其特定的目标,确实建立在、并且存在于其成员们个人的一致同意基础上……一般而言,在这个国度(country)里,可以说任何数量的个人均可获准拿出自己的金钱和个人热情,用于任何未被法令明确禁止的、或者是该社团的合法性问题一旦提交给法庭时不会被宣布为非法的目标。”这些释文体现了一种明显的兴奋、自信和自豪感,结社的自愿原则、个人的结社自由,以及结社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变化,在这里得到了明白无误的强调,而且被视为当时欧洲公共生活中的一大特征。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9世纪60年代以后,中、日两国向西方进一步打开国门,一批改革派精英开始主动关注西方的society,促成了这一外来概念在东亚语境中的真正落地。明治维新初期,福泽谕吉等改革派基于对西方政治和社会理论的了解,以及在欧美游历的体验,尝试将society翻译成日文,不过没有找到合适的抽象概念来对应。1873年,一批新式知识精英成立明六社,标志着市民结社理念开始在日本付诸实践。1875年,“社会”一词作为society的译词,首次出现于《东京日日新闻》,随后在新闻媒体中迅速普及,并与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的意涵紧密联系在一起。1881年,井上哲次郎编纂的《哲学字汇》采纳“社会”作为society的日文译词,这种对译关系此后逐步确立下来。英国社会学家斯宾塞等人的著作和学说,随之纷纷被译介至日本,比如乘竹孝太郎翻译的《社会之原理》、有贺长雄撰著的《社会学》等,分别以“社会”“社会学”对译society和sociology。东京大学开设了专门的“社会学”课程,从欧美留学归国的外山正一担任“社会学”之讲座教授。这样,从古汉语借用过来的日语“社会”(Shakai)一词,变成了一个全新的基石性概念,嵌入了一套从西方传来、而且逐渐变得体制化的近代政治和社会理论话语之中,向人们提示着时代变革的方向。20世纪初,日本文部省制定的学校德育科目,将国民道德划分不同的层次:“对于自己、对于家族、对于社会、对于国家、对于人类、对于万有。”在这种层次分明的道德结构中,作为抽象的“近代性”的标志性术语之一,“社会”的正面意义不言而喻。

中国的改革派精英也对西方的society颇为关注。首任驻英使节郭嵩焘1877年初抵达英国以后,对英国的society和association产生了深刻印象,其日记中留下了不少关于这两个英文单词的中文音译词,并且具体解释说:“凡会皆名苏赛意地”,“苏赛意地者,会也,英国凡学皆有会”;“苏士尔申,译言会也”。通过各种各样的“会”,郭嵩焘看到了“英国学艺、经纪之盛”。不过,郭嵩焘对society的认知仍然停留在结社实体的现象层面。而且,根据钟叔河的研究,郭嵩焘的日记文字传回中国以后,遭到统治集团几乎众口一词的非议和封杀,没能产生实际影响。

中国知识人如同日本人那样直接沟通东西方知识体系,从学理层面开展对于society概念的自觉探讨,则要等到二十多年以后。比如严复,也直接从斯宾塞的英文著作入手,将其理论作品翻译成中文出版。然而到了那个时候,中国人学习仿效的主要对象已经从欧洲变成了日本。经过日本人翻译的欧洲政治思想和社会理论,包括society概念在内,成为中国人新知识的重要来源。在此情况下,严复经过深思熟虑选定用来对译society概念的“群”虽然一度风行,但其使用频度不久即被从日语传入的新式“社会”一词超过。关于具体的翻译和传播过程,以及严复、梁启超、章太炎、康有为、吴稚晖等重要思想家对于“社会”概念的不同理解和实践,本文前言中提及的先行研究,特别是陈旭麓、金观涛、刘青峰、黄兴涛、黄克武、冯凯等人的成果,已有充分的揭示。对此,本文不拟赘述,仅就新式“社会”概念传入中国之初的概貌和基本特征作一大致勾勒。

从日语传入中国的新式“社会”,与兼有名词和动词属性的“群”字不同,只有名词属性,其内涵既指个别意义上的具体社团组织,也指总体意义上、更具抽象色彩的人群结合形态。1895年秋冬首次刊行的黄遵宪《日本国志》给出了“社会”的定义:“社会者,合众人之才力、众人之名望、众人之技艺、众人之声气,以期遂其志者也。”随后列举一些政治类、学术类、法律类、宗教类、医术类、农业类、商业类、艺术类、游戏类、人事类“社会”的名称,最后总结说“凡日本人,无事不有会,无人不入会”。黄遵宪此处所说“社会”,仍为个别意义上的社团组织。1897年初,梁启超主笔的《时务报》分两次转载《大阪朝日新闻》的文章,介绍了日本人如何运用“社会”这一新概念来剖析日本的现状和未来:“野蛮之地,无社会者焉。及文明渐开,微露萌蘖,久之遂成一社会。然则所谓社会,盖以渐积成者也。抑社会二字,本非我国古来惯用之熟语,而社会之实形,自古已有……至近古与欧美相交,又大有变化……社会之进化于善,亦当常求之于变化之中也……然则日后我社会果为如何变化乎?则又不可不讲求变化之方也。”

文中提到的具体变化之方,就是打破“学人社会”“俗客社会”“文艺美术之社会”“宗教道德之社会”“股分市情之社会”“格致博物之社会”之间互不相容、乃至互相排斥攻击的局面,“推广社会之容量,而包含异种异样之事物”,从而达到“社会日进化于美境”的效果。1898年6月,维新派在日本神户出版的中文报纸《东亚报》,刊载了英国斯配查(即斯宾塞)原著、日本人涩江保编译、广东番禺人韩昙首转译成中文的《社会学新义》第一节“论社会大义”,其中介绍了“社会”一词的抽象内涵:“人类群居,互相交,互相依,互相生养之道,曰社会……社会与国家异,又与国民异,不可混同。国民者,谓有一定土地、在一定政体之下者也。国家者,即合一定土地与一定人民而言之……社会则比其意义为更广,不论土地、人民政体一定与否,凡人多群居而为一团者,总称为社会焉。”

1900年4月,与维新派关系密切的日本人在上海出版的《亚东时报》,刊载日本学者有贺长雄演讲稿《论国家、社会之干系》的中文译文,其中对于“社会”的界定,更加接近于一般意义上的人群组织:“人群相集,各遂其生,于是有社会焉,有国家焉。”有贺长雄还特别提醒:“国家,英语state之谓,与支那‘国家’义别,勿混视。社会,英语social之谓,支那学者译以‘群’字,似不妥,姑从日本译名。”

1904年,梁启超主持的《新民丛报》设立新名词解释专栏,采译日本学者健部遁吾的《社会学序说》及日本教育学术研究会编纂的《教育辞书》里的相关内容,对“社会”概念作出更清晰、更完整的理论界定:“社会,英Society,德Gesellschaft,法Societe。社会者,众人协同生活之有机的、有意识的人格之混一体也。”并对协同生活、有机体、有意识、人格、混一体五个要点逐一进行解释,最后总结说:“合此五者,则‘社会’之正确训诂,略可得矣……中国于此字无确译,或译为‘群’,或译为‘人群’,未足以包举全义。今从东译。”至此,不管是个别意义还是总体意义上的“社会”,其所指内涵已经很明晰,尽管范围大小有区别,但都是出于相互依存、基于相互交往而形成的具有内在凝聚力的人群结合形态。

值得注意的是,严复、梁启超等人提倡的“群”,与明治时期日本的“社会”一样,乃是中国的新知识人在新旧秩序转变之际所构想和追求的一种“根本和终极的原则”“根本性的社会团结”,因而是一个充满正面色彩的概念。但与近代日语中的“社会”不同,也跟严复等人推崇的“群”不一样,中文里新兴的“社会”概念,却没有摆脱旧式“社会”一词背后那种官方或者精英居高临下的视角和轻蔑贬抑的态度,也没有甩掉罗存德英华字典里society一词的部分中文释义所关联的另类意象,在内涵和观感上都不无暧昧之处。这种暧昧特征,主要体现为理论与实际、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背离乃至内在紧张关系。

严复

首先,新的“社会”概念指向的是一种理论上的目标,被视为代表着时代变革的不二方向,而且与“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承载着国运兴衰的重任。1902年,江苏盐城一位士绅提出救时建议:“非效东西各国,多立社会不可。社会者,所以合众人之才力、心思、议论而为一事,以免势涣力薄之患者也。”一批新知识人认识到,“社会为个人之集合团也”;“社会者国家之母也,则社会改良,国家自能变易面目”;“健全之国家,必无萎败之社会;而萎败之社会,决不能造健全之国家”;“国家者社会之集合体也,故有新社会,斯有新国家;有爱群之公德,斯有社会”;“欲争自存、争独立,莫善于集合团体,以求全社会之幸福”。更有人提出:“从来国运之升降,恒视社会之变迁以为标准。盖积人民而成社会,积社会而成国家。国家之文明,实萌芽于社会。”沿着这样的思路,“社会”自然是应该大力提倡、正面建设的目标。

其次,新的“社会”概念在对接经验现实的时候,又仍然带有官方或者精英视角之下令人不屑、不满的意涵。官绅阶层和一些新式知识人以“上流社会”“上等社会”自居,对“下流社会”“下等社会”多有鄙夷、责难。有人批评“我国中等社会以下之风俗,本已习为卑恶陋劣”。有人指责“下等社会”“无爱国思想,故惟利是图,甘为奴隶牛马而不惜”。也有人担心“下流社会易于酿事”。湖广总督张之洞认为,“欲行立宪,当先开通下流社会知识,庶政方无紊乱破坏之虑”。当然,也有人批评“吾国之上等社会,亦惯于罔利营私,而不顾公家之利害”。甚至整体的“中国社会”,在不少人看来都是极其糟糕。有人痛感中国“一国之中分为无量数之社会,各有团体,各有利害……不能知公德之社会,实占众社会中多数”。《东方杂志》频繁转载其他报刊发表的评论文章,指出“今日之社会,一往者极腐败之社会也……成事不足,而败坏有余”;“我中国之社会,无公德、无实力、无学问、无思想,其凌杂污下,久不足当世界之品评”;“中国社会”的现状被视为“芜秽浊乱”“庸恶陋劣”。“改良社会”于是成为一种颇具影响力的公共声音。

再次,新旧杂陈的实体性“社会”,尤其是未受官方掌控的政治类“社会”,在官方眼里可能对统治秩序构成潜在威胁,因而需要予以约束限制。戊戌变法失败之后趋于激进的康有为弟子欧榘甲,不满足于稳健的政治改革,1902年发表、出版《新广东》,随即风行一时,其中公然提出联合“秘密会党”“秘密社会”,谋求广东自立,作为“全中国自立之起点”。受欧榘甲影响,湖南人杨毓麟随即撰写了同样风行一时的小册子《新湖南》,倡言“提挈下等社会,以矫正上等社会”,鼓吹湖南人起来排满独立。革命派还借用日本人之口说:“下等社会者,革命事业之中坚也;中等社会者,革命事业之前列也。”随着革命潮流的涌动,以及社会主义思想的初步传入,“社会主义”“社会革命”术语也频繁见于中文媒体。针对这种态势,官方严加防范,禁止学生“私设社会”“摇惑人心”。也有人配合官方做法,在《申报》撰文宣称“演说、社会之事……适足坏民心而蹙国脉”。清廷后来发布上谕,严禁学堂学生“干预国家政治,及离经叛道,联盟纠众,聚会演说”,并要求各级管学衙门、各学堂将此上谕抄录一通悬挂堂上,各学堂的毕业文凭内亦须刊印此上谕中的禁令内容。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之后,一时间“中外庶僚从政之余,多有合群讲习之事”。这种情况引起高层统治者的担忧,后经宪政编查馆奏准,规定现任官吏在本职之外“亲莅各社会研究政治、学术”,必须报请自己的长官批准,否则予以惩处。

新兴“社会”概念的暧昧特征或者说内在紧张关系,在清末《结社集会律》的制订过程及相关条文中得到了集中体现。鉴于立宪运动中各地结社集会之活跃,清廷“深恐谬说蜂起,淆乱黑白,下陵上替,纲纪荡然”,遂于1907年冬明发上谕,要求宪政编查馆会同民政部,“将关于政事结社条规,斟酌中外,妥拟限制,迅速奏请颁行。倘有好事之徒,纠集煽惑,构酿巨患,国法俱在,断难姑容,必宜从严禁办。”显然,清政府从一开始就对“社会”,特别是实体性的政治类“社会”的活跃,心怀戒备和不满。可是几天以后,监察御史赵炳麟上奏说:“开会结社,未可一概禁止,请分别办理。”于是,宪政编查馆最终会同民政部拟订了《结社集会律》,奏请朝廷审议,其思路和要旨为:“稽合众长,研求至理,经久设立则为结社,临时讲演则为集会。论其功用,实足以增进文化,裨益治理。然使漫无限制,则又不能无言庞事杂之虞……《结社集会律》三十五条,除各省会党显干例禁,均属秘密结社,仍照刑律严行惩办外,其余各种结社集会,凡与政治及公事无关者,皆可照常设立,毋庸呈报。其关系政治者,非呈报有案,不得设立。关系公事者,虽不必一一呈报,而官吏谕令呈报者,亦当遵照办理。如果恪守本律,办理合法,即不在禁止之列。若其宗旨不正,违犯规则,或有滋生事端、妨害风俗之虞者,均责成该管衙门认真稽察,轻则解散,重则罚惩。庶于提倡舆论之中,不失纳民轨物之意。”由此可见,统治集团一方面认识到并且承认“社会”的正面意义,另一方面仍然延续了传统时代对于“社会”、特别是政治类结社集会之潜在威胁的担忧、防范和管制。这种担忧、防范和管制,并且上升到全局高度,以近代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下来。

进入民国以后,政府对于“社会”、特别是实体社团的防范基调依然延续下来。1912年9月,袁世凯领导的北京政府内务部基于“结合原听自由、而保护属在官吏”的指导思想,制定了结社集会专项调查表,其中包括名称、宗旨、会所、发起人及首事人姓名职业、在会人数、成立日期、批准立案日期等栏目,要求各省据此开展详细调查,汇总之后呈报内政部备案,并且要求以后每三个月呈报一次有关新设、解散或者更改名称的情况。1914年3月,袁世凯当局又公布实施《治安警察条例》,明确赋予各级行政机关对当地“社会”的治安警察权,举凡政治和公共事务方面的各种结社集会、屋外集合,以及公众运动游戏,均需向所在地之警方呈报,行政机关如果认为其“有扰乱安宁秩序或妨害善良风俗之虞”,以及对于秘密结社,均可命令其解散;举行活动时,警方可以派出穿着制服的警察官吏“监临”现场。这样的“社会”管制,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依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直至1931年12月,国民党召开四届一中全会,李烈钧等11名中央执行委员还要联名郑重提出“切实保障人民实行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自由权”。这条提案虽然得到大会通过,但实施起来仍然道阻且长。

回头再来看赫美玲《英华官话辞典》,其中society一词的处理就变得意味深长。具体的释义和用例,可以分为四个方面:首先,是部定词“社会”,这是经过清朝末年的官方机构——隶属于学部的编订名词馆——审核并且确定下来的译法;而主持这项审核工作的,恰恰就是曾经力主用“群”对译society的严复。其次,主要是清末最后十余年里流行开来的一些新词用例,比如“association会社”“society in general一般社会”“上流社会”“下流社会”“天足会”“教育会”“保畜会”“爱护牲畜会”“红十字会”。再次,是马礼逊以来的双语辞典中早已使用过、稍显陈旧的一些用例,比如“交友”“交接”“同伴”“人群”“会”“社”“Benevolent Society行仁会”“Christian Endeavor Society勉励会”“会友”“会长”“社长”“会首”“会正”。最后,是带有异端色彩的少数用例,即“会党”“secret society私会、密会”。这些举例释义,可谓新旧杂糅、雅俗兼收,汇集了19世纪初以来西方人以及20世纪初中国人对于何为中国式society的经验认知和观感,也是中国近代“社会”概念的暧昧特征在清末民初双语辞典里留下的痕迹。

结语

德国概念史专家科塞勒克(Reinhart Koselleck)曾经提出关于欧洲概念史的“四化”指标,即从时间化、民主化、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四个维度,去观察分析特定概念何以成为一个近代基本概念。孙江结合近代东亚特别是中国历史进程的实际,对科塞勒克的“四化”稍加改造,提出了“新四化”指标,即标准化、通俗化、政治化、衍生化。总的来看,“社会”这一近代概念在中国的确立过程,在形式特征上也大体符合孙江所说的“新四化”特征。从日语传入中国的“社会”经由新式大众媒体广泛传播,是为通俗化。改革派、革命派和政府当局对“社会”寄予不同的政治功能,“社会”进入相互冲突的政治场域,是为政治化。由“社会”而派生出“上流社会”“中等社会”“下等社会”“社会问题”“社会改良”“社会革命”等概念,是为衍生化。政治化和衍生化,又与通俗化互为推动。从“会”“社”“群”到部定新名词“社会”,则是标准化过程的见证。

形式上的特征而外,内容上的特征尤其值得注意。Society与“社会”的早期相遇过程,体现了西方外来近代性与中国传统本土经验的结合。古汉语中的“社会”作为单一名词,主要不是指近代以来那种一般性的人群结合形态,而是指脱离官府支配、乃至不无异端色彩的民间酬神赛会,并且往往与官方或者精英阶层居高临下的管控立场和轻蔑贬抑态度相联。普通中国人日常生活中的社交结合传统,包括不无异端色彩的结社现象,为society概念在中文语境里的最初落地提供了经验基础,这在19世纪前期来华传教士编纂的英汉双语辞典中得到了具体反映。19世纪中后期,近代“社会”概念在日本的生成过程体现了一条不同的路径。可是,日语中新近生成的近代“社会”(Shakai)概念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传入中国以后,却与中文里原有的旧式“社会”一词及其关联的经验、体验相互混杂。中国传统的本土经验,最终对中国近代“社会”概念的生成,以及中国人对于近代“社会”的设想和体验产生了实质影响。新传入的“社会”概念,从理论上说指向时代变革的不二方向,其内涵所指跟“国运”升降、新型“国家”的建构这一宏大追求紧密相连;但在经验和实践层面,又仍旧带有官方或者精英视角之下令人不屑、不满的特征,而且仍被视为对政治秩序的潜在威胁。这种“社会”认知,也隐约提示着后来“国家—社会”关系以及“政治—社会”关系的构建方向。

(本文首发于《近代史研究》2020年第3期,原题《Society与“社会”的早期相遇:一项概念史的考察》,作者李恭忠为南京大学学衡研究院暨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教授。澎湃新闻经授权发布,原文注释从略,现标题为编者所拟。)

    责任编辑: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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