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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充电宝插座等样式窃听、窃照器材,浙江多人获刑
北京头条客户端6月9日消息,女子李某伙同他人购买电路板、镜头、外壳及辅件,组装成充电宝、电子钟、打火机等样式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后通过网络向被告人符某、王等人销售,被告人符某、王某购得相关器材后再通过网络转售给他人。6月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李某等人分别判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李某伙同他人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购买电路板、镜头、外壳及辅件,组装成充电宝、电子钟、打火机等样式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后通过网络向被告人符某、王某等人销售,被告人符某、王某购得相关器材后再通过网络转售给他人。
罗某明知被告人李某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仍为其提供该类器材所需的电路板,并雇佣被告人瞿某设计、绘制电路板图。张某明知被罗某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电路板,仍协助后者设计电路板原理图、调试成品功能,并以4.9至9元每个的价格向后者销售烧录至电路板的UID码,以实现器材使用者通过被告人张某开发的APP联网查看拍摄内容的功能。
2019年2月至5月,罗某向被告人李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电路板3398个,销售金额人民币17万余元;2019年2月至7月,李某向被告人符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263个,销售金额3万余元;向王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107个,销售金额人民币1万余元;符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263个;被告人王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95个。
2019年7月,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抓获李某、罗某等人。其中,充电宝式秘拍器、插入式摄像头、电子挂钟式秘拍器经抽样鉴定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公安机关在符某处扣押疑似窃听、窃照专用器材32个,手机6部以及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快递单据等涉案物品。其中,无线路由器、1080p无线远程监控摄像机、高某手表经抽样鉴定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公安机关在王某处扣押疑似窃听、窃照专用器材205个,手机两部以及笔记本电脑等涉案物品。其中,白色插座摄像头、烟感报警器式摄像头、椭圆形钟类针孔摄像头经抽样鉴定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庭审中,李某、张某、符某、王某、瞿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瞿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告人瞿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王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法院以李某犯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以张某犯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以瞿某犯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符某、王某则因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分别获刑。
(原题为《非法生产销售充电宝插座等样式的窃听窃照器材 多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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